续谈《顾客酒后摔伤,酒楼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3月2日中午,王某应邀与其他几位同乡一起到某酒楼吃午饭,中午1时左右饭局结束,王某一行人步行从酒楼二楼往下走,在走完第一层楼梯和休息台后,刚走到第二层楼梯的二、三个台阶时,因王某刚喝完酒尚有酒意,加之当时楼梯有少量积水,故致王某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跌下去,一直滚落到一楼地面,王某当即被摔得满脸流血,不省人事。同行的一伙人便赶紧叫来救护车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
【分歧】
顾客酒后摔伤,酒楼应否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此次事故王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在喝完酒后,应该意识到酒精对人的意识和行为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因此在下楼梯时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发生意外。但是其却由于疏忽大意,以致下楼梯时造成摔伤致残的后果,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酒楼的楼梯有少量积水也是造成此时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楼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酒楼作为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该酒楼楼梯留有积水导致王某受伤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刘志军同志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王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在喝完酒后,应该意识到酒精对人的意识和行为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因此在下楼梯时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发生意外。但是其却由于疏忽大意,以致下楼梯时造成摔伤致残的后果,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酒楼的楼梯有少量积水仅仅只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案中,造成王某摔伤致残的原因在于“王某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跌下去”,其“踩空”行为是主要原因,“楼梯留有积水”仅仅只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为“积水”并不是导致“踩空”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积水”导致“滑落”,那就是由酒楼承担全部责任。“踩空”和“滑落”是完全两个不同的行为。之所以造成王某“踩空”,应当认定为其自身喝酒的原因导致,因为酒精对人的意识和行为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况且根据案情中的“饭局结束”和“刚喝完酒尚有酒意”,大致可以推定王某“踩空”在于“酒”,而不在于“积水”,其自身行为应付主要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文,关键词在于“未尽合理义务”和“相应赔偿责任”。该案中,楼梯处有少量积水是否属于“未尽合理义务”还应结合事发现场,综合考虑再加以判断。此外,酒楼承担的责任也应是“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三、该案发生在2008年3月2日,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人的介入,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当自己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在该案中原告王某在喝完酒后,应该意识到酒精对人的意识和行为有一定的麻醉作用,在下楼梯时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发生意外。但是其却由于疏忽大意,以致下楼梯时造成摔伤致残的后果,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酒楼的楼梯有少量积水也是造成此时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王某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酒店承担次要责任。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吴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