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行政诉讼被告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申某应以谁为被告,向哪个法院起诉?
A.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B.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C.以B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
D.以B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A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第17条规定,B区人民政府维持了B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应当以B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向B区人民法院起诉。
4.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答案】 AC
【解析】 选项A会重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应是派出所所属公安局或公安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诉讼的被告应是公安局。同理,选项C中复议机关可以是税务局,而诉讼的被告也是税务局,所以重合。B不重合。街道办事处本身有收管理费的权限,在行政诉讼中可作被告,如复议为其所属区政府或市政府。D不重合。打假办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应视作市政府的行为,如复议,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如诉讼,被告为市政府。
5.某县卫生局防疫科在对家家福餐馆进行检查后,以县卫生局的名义,认定家家福餐馆违反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该餐馆不服,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市卫生局超过复议期限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该餐馆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以县卫生局为被告,法院审查罚款4000元行为的合法性
B.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告县卫生局法院不予受理
C.以市卫生局为被告,法院审查罚款4000元行为的合法性
D.以市卫生局为被告,法院受理后判令市卫生局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答案】 AD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22条、《行政诉讼法》第25条可知,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在本题中即为县卫生局。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本题中为市卫生局。根据《行诉解释》第33条规定可知,不在法定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6.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认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可以以被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也可以以该授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B.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C.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D.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 B
【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20条的规定,A项中应以该授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B项符合《行诉解释》第22条的规定,为正确答案。至于C项中的情形,根据《行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而D项,根据《行诉解释》第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首先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当原告不同意变更时,法院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