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拾遗之行政诉讼法(六)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十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交行为、国防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三十四、庭前证据交换或开示的适用情形:
(1)对于案情比较复杂;
(2)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三十五、人民法院可以收集证据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2)人民法院依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情形: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三十六、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情形: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
(1)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
(2)不预交鉴定费用;
(3)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十七、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
(1)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2)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三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