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自建房砌墙构成承揽还是雇佣?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1月初,张某等五人经人介绍为李某的自建房砌墙,双方约定由李某提供砖、水泥等建材,张某等五人自带砌墙工具为李某砌完三层楼房的砖墙,报酬以每块砖0.16元的价格按砌砖数量计算。张某等五人内部议定请几个小工拌水泥、担砖等,在扣除小工工钱后报酬平分。同年11月5日张某在二楼楼面砌墙时不慎踩翻砖块掉下一楼地面受伤住院治疗,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张某等五人与李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提供建材,张某等五人为李某砌墙,仅提供劳务,获得劳务报酬,故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等五人为李某砌墙,砌完三层楼交付劳动成果后才获得报酬,故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张某等五人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李某自建房砌墙,必须砌完三层楼才能获得报酬,张某等五人向李某交付的是三层楼砖墙的劳动成果,而非仅仅提供劳务。
2、张某等五人获得的报酬不是按日、月份等计算的工资,而是在交付劳动成果后按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3、张某等五人所获得的报酬中虽然没有原材料的成本价格,但却是张某等人用自己的工具提供经验、技能、智力成果的价值,且五人还请了小工担砖等,包含了小工的劳务工资。
4、张某等五人与李某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张某等五人凭自已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工作,不受李某的支配、管理和指挥,双方地位是平等的。
作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