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购物钱被盗走受托人应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
我急需一台电脑,但因在山里工作,购买不方便,便托一朋友外出期间,帮忙购买,并交给朋友6000元,但不久朋友回来后称,钱包在路上被偷,6000元也不见了,他当即报了案,但到回家时也没把钱包找回来,因此没有办法给我买电脑。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朋友赔偿我的6000元钱呢﹖
回答:
首先应说明的是,你与朋友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委托你的朋友代买电脑,你们之间已构成了委托关系。但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与朋友之间的委托关系应该是无偿的,对于无偿合同,你的朋友只有在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你的损失,你才可以要求赔偿,一般的过失是不能要求赔偿的。你的朋友在路上因钱包被偷走,无法给你买电脑,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所以你不能向你朋友要求赔偿。不过你的朋友应该举证证明钱包确实被偷,且自己确实不存在重大过失,否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