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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有欺诈情节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5年2月,张某受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不久张某从湖北省钟祥市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烘干机的购买价格是4.4万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由于三者均无发票,且购买烘干机之前张某也没告知李某烘干机的价格,李某因此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怀疑。李某尽管将烘干机收下并投入生产,但没有付给张某购买烘干机的钱及其他费用。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答应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并在2005年6月21日与张某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李某负责对张某购买的烘干机进行价格核实,如果烘干机确实是4.4万元买的,李某在20日内付清货款、费用及利息;如果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买的,则烘干机无偿归李某方所有,运费、差旅费由张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烘干机的价格进行了核实,得知烘干机是3万元购买的(张实付2.86万元),遂以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购买为由,拒绝还款。张某则以2005年6月21日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判令李某归还购买烘干机的本息及费用8.76万元。

[分歧]

对如何处理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显失公平,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垫付款项为被告购买烘干机,被告接受并投入使用。如果按协议,所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则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应予撤销,被告应按原告的实际支出费用支付货款、运费及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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