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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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费 |
凭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按一审法庭辩论前已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经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未发生的,可将来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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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误工费(专指被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
=误工时间×收入。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近3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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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护理费 |
(=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否则按当地护工同等级护理报酬)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计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最长不超过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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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费 |
相关凭票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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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宿费 |
该住宿费被害人本人产生的费用,不同于15项的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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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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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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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算。60岁以上,年增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按5年计算。注意: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即可以调低或者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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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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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该项是客观标准,没有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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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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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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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权利人为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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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因伤致残者特有的 |
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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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 |
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多项 实际发生的,以合理为限。注意与第2项的误工费相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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