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中祖父母能否列为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与余某原系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生育一男孩。后丈夫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由丈夫王某抚养,妻子余某享有对儿子的探望权。判决生效后,王某将6岁的儿子交给爷爷奶奶照顾,自己前往外地打工。小孩在祖父母家生活期间,其母亲余某曾前往探望,但祖父母拒绝余某的探望要求。于是余某申请执行要求行使探望权。
【分歧】
探望权纠纷中祖父母能否列为被执行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祖父母可以列为被执行人。因为小孩在祖父母家生活,其母亲余某前往探望,祖父母负有协助余某探望的义务,若祖父母不履行协助义务,可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父亲王某才是被执行人,对祖父母不适用强制措施。因为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父母,祖父母不是义务主体,故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不应将祖父母列为被执行人,但祖父母也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祖父母不是该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义务主体。《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所指的另一方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本案中的王某有协助的义务。而其他人不是该探望权纠纷的主体,故余某申请执行,只能是王某为被执行人。
2、祖父母应负的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属案外人。《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据此,本案中由于小孩是由祖父母照顾,祖父母对法院执行余某的探望权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若祖父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践中,考虑探望权的实际操作性,一般应尽量向对方做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