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能否执行?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月,李某为经营木材加工厂向谭某借款8万元人民币,约定二年内归还。2010年5月,因李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倒闭无力归还借款,谭某遂将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在10日内向谭某归还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于是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李某在县城有一处2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的住房。
【分歧】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的住房?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谭某的住房,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实践中对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的也很少进行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住房面积明显超出生活所必须,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对其住房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第七条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以上规定明确了只要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以对其住房进行处置。
综上,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虽然只有一处住房,但明显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将李某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置,还清申请人的欠款。但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进行处置前,应做好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参照被执行人住所地人均最低住房面积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方案,妥善处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安置问题。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戴文辉 方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