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HUDSON V. MICHIGAN 对违反“敲门并宣告”规则后实施扣押的证据并不适用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多数意见:斯卡利亚大法官、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和艾利托大法官
  附和意见:肯尼迪大法官
  异议意见:布雷耶大法官、史蒂文斯大法官、苏特尔大法官和金斯伯格大法官

  与报纸标题相反的是,最高法院并没有判决要求警察需要在进入住宅执行令状之前敲门并宣告其在场。最高法院也没有推翻先前的判决,那些判决认为未能遵守敲门宣告做法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然而,大法官们确实大车达成了一项协议,对敲门宣告制度而言实质性的、也许是致命的一击,并最终也对排除规则作为为违反第四修正案提供救济的规则的法律效力产生了致命一击。

  在斯卡利亚大法官执笔、另四位大法官赞同加入的司法意见中,最高法院裁判认为排除规则并不适用于违反敲门宣告的情形,实施这种违反宪法行为之后扣押的证据可以不在刑事审判中被排除。

  如果警察,持有合法的搜查令,在进入史密斯先生的家时违反了敲门宣告规则,他们发现了毒品并进而指控史密斯先生持有毒品意欲出售,在针对史密斯先生的刑事审判中这些毒品会被法庭作为证据接受。如果史密斯先生或者其家中的同住人希望对违法进入寻求救济(如为损坏房门的损害赔偿金),他们必须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向警察部门提出投诉。但是没有人可以再以声称因为违反敲门宣告规则提出排出证据动议。

  多数意见

  最高法院指出违反敲门宣告规则只在很少的情形中成为如不这样即无法取得归罪证据的原因。敲门宣告规则适用于警察寻求进入住宅执行搜查令或是执行假释搜查或缓刑搜查之时。在警察违反敲门告知规则(即没有宣称其在场也没有在武力破门而入之前等候足够充分的时间),作为后果,仅仅“进入的方式”是非法的;之后对归罪证据的搜查和扣押都是依职权合法获得的。违反敲门宣告仅仅是在执行合法的令状和获取证据的整个过程中的“预备阶段踏错了步骤”。开示证据足以弥补违反敲门宣告的做法可以为证据被法庭采纳提供正当性。

  根据多数意见,敲门宣告规则与令状要件和合理可能要件不同,它的存在并不是为了保护个人为其人身、房屋和财产提供免于政府审查的庇护的权利。它不保护家的神圣庄严。相反敲门宣告原则保护的利益是:1、保护由无宣告闯入引起的暴力对生命和肢体的伤害;2、避免由武力闯入情形引起的财产损失;3、保护由于警察突然闯入而遭受不利影响的隐私与尊严的核心利益,如“在穿着睡衣时应得到的免于受到干扰惊吓的权利”。多数意见暗示这些利益尤其是最后一项并不是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且也不值得为其付出排除归罪证据和障碍法律执行的代价。

  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法院指出“就某一特定案件施加的证据排除制裁是否妥当”的争议与警察是否侵犯了被告的第四修正案项下的权利的问题应当区分看待。在确定是否应当适用排除规则时,关键点是衡量排除所发现的证据带来的“阻遏功能的利益”是否高过社会代价。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刑事法庭把违反敲门宣告做法之后发现的证据排除之时,存在着“可观的”社会代价:1、排除相关的归罪证据使得危险性的罪犯得以脱身;2、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这种救济鼓励了“恒常的洪水”,声称警察未能遵守敲门宣告规则的证据排除动议会;3、敲门宣告案件的诉讼存在诸多难点因为其各项规则有目的地设定模糊;4、为了避免诉讼,警察会在进入住宅前等候过长时间,“在一案件中这样做给了抗拒警察使用武力的机会,在许多其他案件中则导致了毁灭证据”。

  考虑到这么多主要的社会成本,对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成果适用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多少阻遏效果:1、持有合法搜查令的警察没有多少激励去违反敲门宣告规则,“因此大范围的阻遏几乎是不需要的”(假定,警察不愿意通过突然闯入或刺激暴力反应而使自己或他人处于危险之中)。2、还有其他有成效的阻遏这类警察不当行为的方式。非法的不告而入行为中的受害人能够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内部纪律也会起到不鼓励警察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作用。3、阻遏并不是真的仍有存在必要,因为今日的警察受到过更好的训练也更具有职业性。

  附和意见

  肯尼迪大法官在其非常简短的附和意见中强调了两点。首先是,最高法院的司法意见不应当被解读为暗示,违反宪法所要求的敲门宣告规则是“法律所关注之外的琐碎小事”。如果警察坚持有意忽略合法进入必须具备的各项要件,持续侵犯家所具有的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政府应当在训练警察中强化程序并加强强制性的程序操作。这些努力。连同民事救济一道,应当足以充分阻遏和惩罚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行为。

  其次,在肯尼迪大法官看来,最高法院作出的限制排除规则适用的意见,仅仅适用于违反敲门宣告的情形。“由我们的先例所确定和界定下的排除规则,其继续的运作不存在疑问”。在警察未能遵照敲门宣告规则行事时不应当适用排除规则的救济,这是因为“在违反敲门宣告要件与之后的搜查之间,其因果连接是如此纤细以至于不能够得出排除证据的结果”。发现证据的原因并不是其未能遵守敲门宣告,而是因为之后实施的搜查是依据合法的令状而为。

  异议意见

  布雷耶执笔的司法意见巨细无遗,少数派提供了一份强有力的异议意见。首先他们指出,多数意见“摧毁了遵照《宪法》要求的敲门宣告要件行事的最强有力的法律诱因”。如同长久以来所公认的,排除规则的目的是降低警察实施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项下权利的动力,阻遏违反敲门宣告唯一有效的方法是将在随后的非法进入中实施的搜查中扣押的证据排除。如果警察知道他们可以以非法的手段进入公民的家,而不用冒在里面找到的证据会被排除的风险,那么当突然进入的方式在战术上对己方更有利时,警察就没有理由遵照敲门宣告规则形式。不宣而入的次数毫无疑问会增加,住户除了遭受对其财产和隐私的侵入外无可措手。

  民事赔偿诉讼前景不明,从情理上既不能抑制警察不当行为也不能为受害居住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布雷耶大法官指出“报告称违反敲门宣告的案件数量惊人,出现频率频繁程度严重足以表明这是一种范围广泛的样式”。然而多数意见并没有提出哪怕一个被报道过的案件表明原告靠诉请由于受到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侵害能“获得超过名义损失的损害赔偿金”。确实,就像政府退而承认的那样,在多数案件中,损害赔偿金额也许在实际上几乎就如同不存在。提起民事诉讼费用高昂、旷日持久,也不容易提起,更罕有成功者。

  其次,异议意见指出斯卡利亚大法官最小化了敲门宣告规则所保护的利益。这些规则的存在不只是保护家的所有人免于门被破坏,也是为了保护居住人免于受到惊变和避免由于“在穿着睡衣时受到惊扰”而尊严受损。这些规则保护的是第四修正案的核心价值观——家所具有的神圣性和人的生活隐私。

  再次,布雷耶大法官声明多数意见产生了成倍的麻烦因为它在两方面与最高法院作出的先例有实质性的分离。多数意见打破了长久以来一系列先例所确认的敲门宣告要件的历史重要性——这些规则可追溯至十三世纪从那时开始一直被公认为具有宪法上的重要性。仅仅在十一年之前,最高法院在Wilson v. Arkansas (1995) 514 U.S. 927, 929案件中确认了“普通法的敲门宣告原则构成了《第四修正案》项下对合理性探究的组成部分”。未能遵照这些规则将导致之后的搜查和扣押产生宪法性的效力瑕疵。

  多数派的裁判也与先前作出的界定排除规则的目的与范围的案例相互抵触。过去最高法院一直只在如排除证据将难以产生出具有足够震慑性的阻遏情形时才拒绝适用排除规则,比如,如果警察出于善意依赖有瑕疵的令状,或者检控方在刑事审判以外的程序中提出证据。如警察出于明知的心理违反敲门通知要件而政府将随后扣押的证据递交到针对被告人的刑事审判中的话,这些(排除规则)例外都不适用。

  最后,异议意见警告称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分析很可能会导致遭受到其他违反第四修正案侵害的被告人无法得到排除规则的救济。斯卡利亚认为为了对违反敲门宣告要件适用排除规则所付出的可观社会成本比起其阻遏作用产生的利益要大得多。但是在排除非法扣押证据情形下,斯卡利亚所引述的可观社会成本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在每一个案件中,如果“警员莽撞冒失行事,有罪的被告人会被自由释放”。主张《第四修正案》项下权利诉求的诉讼通常都要求对不确定的规则进行司法解释(比如,出现紧迫情事)。而且,如果民事诉讼的前景明朗到足以阻遏警察违反敲门通知规则的话,那么这些潜在诉讼是否也能有效地抑制其他类型的警察不当行为呢?

  这个司法意见将产生什么样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

  哈德逊案产生的直接冲击是明显的。刑事被告人再也不能提出因违反敲门宣告规则的证据排除动议。而且司法意见去除了敲门通知执法的要旨。如同布雷耶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中陈述的:“今天的司法意见削弱了、也许是摧毁了《宪法》关于敲门并宣告保护的大部分实际价值”。如果在非法进入之后发现的证据可以为刑事审判所采纳,警察就不会有多少理由去敲门并宣告其到场也不会在闯入前等上几秒钟。就如同持异议的大法官们指出的,依靠民事诉讼或者警察内部纪律在理论上的可能性在未来的某时不会确保靠得住。敲门宣告规则在实际效果上已经死亡了。

  再次,如同异议意见指出的,这极端的一步并不真的是必须迈出的。在过去的许多年里,各法院已经扩展了严格的敲门通知规则的例外情形。“实质的”协调规则已很充分宽松而且警察并不必须敲门给出通知或等上十五到二十秒的时间,如果警察相信这样做会产生危险或徒劳无益或证据有可能会遭到毁灭。

  这个司法意见中最令人闹心的方面就是它无疑打开了通向进一步蚕食排除规则范围的大门。八年前托马斯大法官沉痛地表示排除规则“对探求真相和执行法律的目标套上了代价高昂的罗网” (Pennsylvania Bd.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v. Scott (1998) 524 U.S. 357, 364-65.)。最高法院占多数的的保守派现在已经用判决表明在仅仅违反敲门通知的场景这一代价是过高了。但是斯卡利亚大法官适用的测试,即适用排除规则带来的阻遏利益是否重要过它产生的实质性社会代价,也能够用来反对其他场景中的非法扣押证据的排除。斯卡利亚引述的排在首位的社会代价是“冒释放具有危险性的罪犯潜回社会的风险”。如同斯卡利亚承认的,这种风险在每一个由于警察违法行事导致归罪证据被排除的案件中都存在。斯卡利亚引述的其他“代价”也同样到处弥漫。排除那些实施非法进入、非法搜查和扣押之后发现的证据却不会产生这些潜在的“代价”,确实连想出一个这样的案件都很困难。

  而且,多数派很显然相信排除规则不再是抑制警察不当行为所必须的。按照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话,在今天的社会,我们拥有受过训练有素、职业化有纪律的警察力量。他们不太会偏离合乎法律的程序。我们也能够便捷地提起民权法案第一九八三条规定的诉讼,在出现警察滥用其权力时它提供了触手可及的“有价值的救济”。如果已经不再需要用排除规则来抑制警察不宣而入,那么同样也不再有抑制警察在没有获得令状或者合理的理由之时开展行动的必要。我认为可以合理地预期到在其他第四修正案的场景中排除规则的范围会受到进一步限制。

  当然必须承认还存有一线希望之光。肯尼迪大法官在附和意见中旨在安抚那些相信多数派的裁判是走向滑下常言中的陡峭斜坡的第一步的人心中的恐慌。他陈述到排除规则仍然生存着而且很滋润,“今天的判决只是确定在违反敲门宣告要件这一特定场景中,违反规则与之后的证据发现之间并不存在充分的相关性,不能用来为排除证据提供正当性。”因此也许在下一个案子中,如果政府在其他种类的违反第四修正案情形中反对适用排除规则排除扣押证据(比如实施无令状搜查或无可疑性留置等违反第四修正案情形),肯尼迪大法官会加入四位持异议意见的大法官(布雷耶大法官、史蒂文斯大法官、苏特尔大法官和金斯伯格大法官)一道守住防线。

  最后,这个司法意见清楚地折射出最高法院分裂的本质和奥康纳大法官离任之后产生的影响。哈德逊案第一次辩论是在二〇〇六年一月,发生在奥康纳大法官宣布退休之后,在艾利托大法官的任命获得确认之前。在辩论当天的第二天,初始报告从奥康纳的提问推断她似乎准备作出对政府不利的裁判。但是奥康纳在案件判决前就离开了最高法院。因为如果不计算入奥康纳,最高法院明显呈现出四对四的态势,当五月份再次对案件辩论时艾利托大法官已经接替就任。艾利托在多数意见上签了名,最终形成了五对四的结果。如果奥康纳大法官仍然在最高法院任职的话,案件的结果也许就会不同。

凯瑟琳·舍利克曼 著 蒋天伟 译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