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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加强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1-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司法公正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不会有公正可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不会实现。它也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正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人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追求,是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尺度,然而现实中孤立地论述司法公正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本文为了深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阐述了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主要原因,得出了司法公正应有的基本要求,并对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制度实现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约6540字。
[关键词]:司法独立 程序公正 舆论 监督

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1、实体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承认或维护他人合理需求的一种美德。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辩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简言之,就是要通过正当程序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是人类在诉讼活动中共同的追求。但由于诉讼是由已知推断未知活动,这一追求是无法不折不扣的得以实现的。因为法官并不能完全重复或恢复案件发生的的复杂状况,因此该判决仅是由法律授权终结诉讼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不能等同于事实真象。为了保证实体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的问题就被提出来。

2、 程序公正

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规定国家司法权全部运行过程的理性状态。按照其实质内容的要求,程序公正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求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意味着法官在诉讼中要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预;二是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这里的平等意味着人格的平等、利益的均等和权利的对等,也就是西方法学家说的诉讼双方“平等武装”。程序公正包含了审判公正、程序合法、公正执行等内容,其与实体公正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把握性,并可避免人们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采用非法手段。

3、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有人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的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的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理论探讨可以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却必须有一定之规。于是,世界各国在确立其诉讼、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作法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诉讼制度的主导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经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另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

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做样子给别人看。虽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二、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主要原因

(一)现行体制使法院司法独立不能得到坚定、彻底的贯彻实施

司法独立是国外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独立性也就是排他性,它来源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但在司法活动中吸纳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些学理成份。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干涉。由此可知,我国的审判独立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有一个本质的区别。那就是我国的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运行,对立法机关而言不存在独立的问题,而西方国家司法不但独立于行政,也独立于立法。⑤在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除了审判案件独立之外,还有派出来的法官履行职务保障体系的独立(如终身制等)、法院经费预算的独立(政府预算分开的单独预算)、法官待遇的独立(单独的薪酬制度等)等等。这些独立都是为保障审判独立而设置的制度。而我国在上述方面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采取一种模式,使得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难于生存和落实。

(二)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

近几年的学历教育对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审判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需要不断地去研究和探索。如果法官不能依法正确行使,就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有的法官尽管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但没有过硬的业务能力,依然不能保证实体裁判的公正。还有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不强,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这种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院声誉和法官形象,极大地损毁了法制的权威性,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改革开放的深入,法院案件数量和难度的不断上升与法官人力资源的严重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着司法的实体和程序公正。

(三)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对法治基础的动摇不可忽视

虽然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较快,群众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由于我国整体教育水平上不去,广大农村相对更为落后,多数群众一方面不注重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必要的条件保证他们的学习,致使一些群众法制观念谈薄,遇事凭感性,不讲理智,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暴力抗法。

(四)新闻舆论对反面材料的过度渲染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极度下降

不可否认,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正面效应,但反面材料的过度渲染,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现在当事人的口头禅是“我去找某某报社记者去”。可见一部分当事人的偏见造成了对手托天平的法官的不信任。打赢官司的人不说话,打输官司的人到处“告”,结果是一个小小的失误,甚至并无失误,任这份报纸“曝光”,那份报刊“评说”,使得司法的权威受到怀疑,社会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加强司法公正的方法

1、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是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应是司法权威及价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到至高确立,并为人们所普遍感知、接受和认可。绝大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应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反映。本人不反对这一观点,问题是程序公正和实体来自于什么样的法制环境?因何诸多程序和实体均公正的裁判却得不到社会和人们的普遍尊重和信任呢?这说明司法公正不单是在司法的本身,而肯定是另有其原因的。法学家马丁说得好:“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由此可看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接受与认可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程序公正亦好,实体公正亦好,都是人们的一个信任程序,而不存在绝对公认的标准。大家知道在法治国家,鲜有或没有司法不公的问题在社会上广泛议论和流传的情况,其原因何在呢?我认为,这不是因为法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做得都很好,而是由于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威已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人们对司法权能的价值与作用早已认同和接受,其公信力已确定无疑,因此不存在人们随意诋毁和怀疑司法权威与价值的问题,这是根本原因。但在法治欠缺或法治不发达的国家,由于司法机关地位偏低,并同国家不健全的体制及不科学的权力结构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就往往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那么,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和原因何在?如何克服和解决司法不公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呢?本人认为,司法公正不单是司法本身的问题,而是涉及到整个政治体制之问题,包括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等系列问题。本人赞成一些学者的观点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制度性保障。”“中国司法中的腐败行为制度性根源不在于法院和法官接受的监督不够,恰恰相反,是独立性不够。”据此我们认为,司法独立性问题是与司法公正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司法独立问题不解决,要实现司法公正是相当有限的,理由是司法倘若不独立,则法院和法官面临来自外部或内部的压力就很大,审判程序及实体适用法律就有可能依非审判者的意志而作出,法律只成为一种有用的工具而不是居中裁判的法定标准,即使许多情形下法院和法官依程序和实体公正做出判决,但由于社会和人们因法院和法官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不信任其裁判的公正性,这样,司法公正的价值及权威就永远无法确立。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坚定不移地走法官的精英化之路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具有优良法律职业素养和品质的法官群体的恪尽职守和不懈的努力追求,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提高法官素质,促进法官司法观念的转变,是新世纪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法官做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法律帝国”的君侯,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的裁判技能和宽厚的人文素养及自然科学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觉以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判断认识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法官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法官应树立科学的职业道德观

法官是一种神圣而又特殊的职业,其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的职责重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法官应树立科学的道德观,其主要特征:一是人民性,即反映广大人民的需求,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给予充分的、最大限度的承认与保障”。二是社会性,即法官的道德价值取向,要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科学性,即法官道德的原则和内涵必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作为法官要完成法律所赋予的任务,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树立正确的科学的道德观,又是形成良好职业道德的前提。司法的公正,法院的权威,法官的威重,往往来自于法官的理想和信念。又总是表现在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上。

(2)、法官必须加强廉政建设,作廉明法官

司法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审判公正是社会主义对审判的基本要求,是审判实现的根本目的。”西方法谚曾云:“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通过司法实现社会主义,正是法院、法官肩负的神圣而不容有任何沾污的使命,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的摧残。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我国社会已处于一个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推进的转型时期,而这种过渡一方面期望和追求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干扰和阻碍司法公正。这一矛盾是主持正义的法官所无法回避的。法官常常成为各种腐蚀的攻击目标,这就要求法官保持高度的司法廉洁性,所谓“司法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

3、完善监督机制

从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内部监督上,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从法院外部来讲,要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司法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要抓住影响较大的重点个案实施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监督,为人民说话;抓住执法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实施监督,重塑干警形象。人大监督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4、理顺法院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形成审判工作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目的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确保司法公正,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调查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泛的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只有公正无私的新闻舆论监督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因此,一方面,应通过立法进一步促使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活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要学会正确地对待和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形成的压力和条件,逐步扩大审判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和擅于化解监督“窘境”,化害为利,使新闻舆论监督变成审判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催化剂和助推剂,推动审判工作的不断创新发展。

结尾

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有序运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自觉守法公民。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时代,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观念的更新。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观念的变革却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观念的变革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反映着我国文明进步的程度。

参考文献:

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李 浩:《法官素质与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

4、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一版。

5、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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