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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代理个人合伙投资开发房地产案心得
发布日期:2011-04-23    作者:陈素芳律师
简要案情:奇某、卿某、漆某、刘某、周某等五人策划拆除阳光水岸小区,并拟投资修建34层电梯公寓,前期费用预计180万元。五人商定后签定了合伙协议奇某即按约定比例支付了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数日后,漆某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款,也未参加合伙事务。则其余四人租用办公场地,添置办公设备后便开始与业主周旋拆迁安置事宜,期间,陈某加入了合伙,并与卿、刘、周、奇签定了合伙协议。仍由刘某安排奇某做会计和开支(协议约定为卿某做会计、刘某担任出纳)但因大多业主提出的拆迁安置条件过高,致项目无法有序开展。期间,奇某记录的开支为12万余元。数月后,奇某发现该项目只有其一人按约定支付了投资款。便多次找收到其投资款的合伙人刘某退还投资款,但刘某称其前期已花掉了180万元,其只投资了20万元,尚不填补合伙项目的支出,且陈某、漆某则认为他俩只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未实际投资参与经营,不应向奇某支付任何款项,周某则称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是他人冒签的。致索要未果。
律师诉前工作:因该案系合伙纠纷案,若直接要求所有合伙人进行结算,将因对方提出均有对合伙项目的支出致结算困难,同时,合伙账目全由奇某一人记录,无其他合伙人的确认,将很可能导致无法很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繁琐,因此,我建议:要求对收到其投资款的刘某出具收条(奇某打款后存有打款凭证),并要求因合伙人不按约定支付投资款而进行合伙清算,否则,将向公安局以合同诈骗报案(虚构事实,以投资能赚取高额利润来诱使奇某交付投资款),并要求刘某退款;在我协助奇某与刘某、陈某等三名合伙人进行了合伙事务的谈判,并进行了录音。谈判当日,刘某退还了奇某5万元,并对合伙开支进行了汇总和签字确认。证据的收集经历了两周,收条、录音资料、调解笔录、结算单等该案重要证据得以收集。
律师代理观点:漆某等五人系地道的自然人,无开发房地产资质,且合伙策划欲拆除他人所属的房产,系侵害了第三人地道合法权益,加之合伙人无拆迁资质。况且其余四人不按约定支付投资款致合伙的根本目的无法得以有效实现。因此,该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并请求其余四人共同退还奇某的投资款和资金利息。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该合伙协议无效,将合伙期间支出的12万余元认定后,奇某自行1元的亏损,审理中,陈某、漆某将应承担的费用与奇某达成协议并兑现后,奇某撤回了对该二人的诉讼请求。卿某奇某支付投资款近万元资金利息(卿某承认是其购买了周某的股份)和资金利息。刘某向奇某承担5.2万余元的投资款和资金利息。
办案小结:代理一合同类纠纷案件,首先应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且合伙类案件还应固定合伙期间的开支,否则,将导致部分合伙人对账目不予认可致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同时,办理一起案件,收集证据是诉前必须要做到的工作,否则,在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形下,就盲目按委托人的陈述书写起诉状并积极提交至人民法院,将导致原告方在审理中处于被动局面。同时,通过与委托人的交流沟通,得知其在家人的鼓动励下,在没进行相关调查走访的情形下,盲目进行了投资致踏上了维权路。在此,建议亲朋好友投资一项目合伙事务发起人信誉度、合伙项目的可操作性,千万别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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