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现代化:要借鉴更要创造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有精神上的超越和观念上的重塑,更需要进行制度层面的创新和司法运作的变革。为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提出---
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是形神兼备的现代刑事法治的实现。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刑事法治经验,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问:赵教授,在法学界“言必称英美,话必谈接轨”的今天,作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您认为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出路何在?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我曾指导的田文杰博士在此领域较早进行了具有开拓性的探讨。下面我所谈的实际上包含了田文杰博士的一些见解。
中国刑法的现代化是形神兼备的现代刑事法治的实现。中国刑法传统源远流长,一部中国法制史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一部中国刑法史。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独特法律文化传统的古老国度,其现代化的道路究竟何在?我们必须在继承和移植之间作出选择,使中国刑法尽快迈上现代化的坦途。我们认为,立足本土、创造性借鉴外国刑事法律,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是因为,现代刑事法治建立所需要的市场经济基础还欠发达,还不能完全提供法制建设所需要的养分。例如中国证券犯罪的设立,仅仅解决了惩治证券犯罪无法可依的问题,远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对刑事法治的要求,正是证券犯罪本土资源的缺乏,使得我们必须主要借助于国际化的途径来设计中国证券犯罪的刑法体系。
因此,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在立足于利用本土资源的同时,着重进行外国刑法、国际刑法的创造性移植与吸纳,应当是、也只能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这不仅应当贯穿于现代刑事法律规范的设计,而且应当贯穿于现代刑法观念的培养和现代司法的实际运作。简言之,中国刑法的使命在于移植和创造,而不是继承和弘扬。
问:在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上,应当如何协调国际化和本土化二者的关系?
赵:扬弃本民族刑法文化传统,注重刑法本土化建设,与兼收并蓄外国刑法先进、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刑法发展的国际潮流,是中国刑法现代化并行不悖的两条发展道路。法律的移植必须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等进行全面的考察和通盘的比较,即在移植外国法律以实现中国刑法的现代化的同时,应当注意本土化的问题。
刑法的现代化,不仅需要塑造现代刑法的精神,而且需要一个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前后一致、相互连贯、和谐协调的现代化刑事法律规范体系。
问:实践证明,刑法规范的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您如何看待中国刑事立法的现代化问题?
赵:刑法的现代化,不仅需要塑造现代刑法的精神,而且需要一个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前后一致、相互连贯、和谐协调的现代化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国刑事立法的现状不容过分乐观,立法现代化的实现还有待时日。现行刑法初步确立了刑事立法现代化的标志——罪刑法定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现代化的刑事立法还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刑法的谦抑性(即应合理确定刑法的调控范围,刑法介入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刑法的及时性、刑法的协调性,而这些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中都不容忽视。
针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实际情况,要使中国的刑事立法融入当代立法的世界潮流,应以建构理性主义立法模式为主,割断中国传统刑法中的人治主义因素,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权威,合理地吸收经验理性主义尊重传统文化合理内容的精神,在追求国际化的同时,不脱离本国的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将理性与经验科学地结合起来,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立法的渐进变革之路。
问:您认为中国的刑事立法在国际化方面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赵:近年来中国刑事立法在国际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如确立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刑法平等三大基本原则以及普遍管辖权等等,但中国刑法的国际化进程中须注意的方面还有:
一是重刑主义的弊端需要进一步克服。在中国,重刑主义的传统积弊太久,在世界刑法发展要求人道化、合理化的趋势下,现行刑法仍有一些不相切合的杂音,以罚金刑为例,现行刑法在对许多贪利性犯罪规定比例罚金制和普通罚金制的同时,仍然为过失犯罪、非贪利性犯罪以及部分贪利性犯罪保留了无限额罚金制。在死刑问题上重刑主义倾向更为明显,这里不一一列举。
二是非刑罚处理方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借鉴世界刑法规范中的保安处分制度(即为了社会安全而对犯罪危险性的人与有可能被用于犯罪的物进行安全化处置如矫治、医疗、感化等方法体系)设置上的成功经验,在中国刑法典中专章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措施,以推动中国刑事制裁体系的现代化和合理化。
三是反腐倡廉的力度要进一步加大。相对于各国刑法加大惩治贿赂犯罪的力度,强化刑法的吏治功能的世界趋势而言,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拘谨和保守,有宽纵贿赂犯罪之虞。例如,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斡旋受贿行为没有独立规定为一个罪名等等。
四是国际犯罪的增设需进一步加强。除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之外,仍有相当数量的严重国际犯罪没有纳入我国现行刑法,例如,侵略罪、战争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非法试验生物武器罪、灭绝种族罪、反人道罪、酷刑罪、种族歧视罪、海盗罪、奴役罪、扣留人质罪等等。
中国刑法的现代化离不开刑事司法的现代化。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来看,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完善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其二,建立中国的刑事判例制度。
问:探讨中国刑法的现代化问题,不能不研究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您认为刑事司法现代化的价值何在?
赵:中国刑法的现代化离不开刑事司法的现代化,中国刑法的现代化需要一套规范刑事法治活动的科学规则,但这些规则合理与否,能否得到遵循,还须经由刑事司法活动的检验和完善。并且,刑事司法具有个案处理的特点,能使人们对正义的渴望成为活生生的现实,也就自然成为刑事立法的实际体现,故刑事司法堪称现代刑法的灵魂——正义的守护神。因而可以说,没有现代化的刑事司法就没有现代化的刑事法治,缺乏刑事司法保障的刑法现代化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从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来看,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完善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其二,建立中国的刑事判例制度。
问:在中国刑法迈进“罪刑法定原则”的黄金时代的今天,您如何看待中国的刑事司法解释?
赵:刑事司法解释是当今世界各国为弥补成文法局限性而采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通过司法解释促进法制完善的成功经验已成为不争之事实。因此,我国应加强和完善刑事司法解释工作。
首先,从刑事司法解释的体制来看,我国的刑事司法解释体制的现状是多元多极的,解释主体多元、司法解释侵犯立法解释等问题亟待解决。
其次,从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来看,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是刑事司法解释的基本问题之一。目前刑事司法解释的方法主要有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之分。前者认为法律旨在表达立法者对社会生活的态度和对人们行为的主观愿望,探知立法原旨即法律解释的目标;后者则认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作出解释,而不能拘泥于法律制定当时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我们主张客观解释论的方法应该成为中国刑事司法解释现代化的合理选择。
问:我国有成文法的传统,建构刑事判例制度在我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赵:运用判例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刑事判例具有正确适用刑法的向导作用。由于判例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是以确保刑事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为基础的,因此刑事判例的灵活性并不会导致刑事法律适用的随意性,不会与罪刑法定这一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构建刑事判例制度有利于推动中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将判例法纳入我国法治运作体制之中,不是为了动摇成文法的主导地位,而是为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更好地保证成文法的适用。建立我国的刑事判例制度,应区别于英美法系国家中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判例法。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与中国的刑事法治状态相适应,既不能夸大判例法的作用,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判例制度的作用。
简言之,我认为,中国不宜也难以走判例法的道路,但可以建立合理的刑事判例制度。虽然刑事判例制度不可能成为立法机制,判例也不能成为立法之渊源,但刑事判例制度可以发挥协调、合理制约刑法适用的功能。
赵秉志 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