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1-02-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摘要】中国正在重新崛起,这是当代全球化进程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而时下的国际金融危机,加剧了全球政治力量从西方向东方的转移,也加速了中国崛起的历史进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制现代化或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问题,被赋予了特殊的价值与意义。我们需要从全球的视野,揭示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互动机理,把握全球化与中国崛起背景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运动方向。
【关键词】全球化;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崛起;中国模式;法制现代化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问题的复杂性
伴随着当代全球化的时代进程,中国崛起现象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而全球化与中国崛起的背景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取向与趋势,亦在成为国内外学术界研讨的重要学术领域之一。在我看来,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研究,首先应当关注当下中国的法制问题,而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转型与现代化问题,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律问题的核心要义。[1]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波澜壮阔,呈现出诸多独特的历史品格,展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迫切需要当代中国法学与法律工作者从全球的视野,深入研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而在中国崛起的进程中,始终保持着对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的自觉意识。
如同全球化进程一样,中国的崛起是一种历史性的现象。从公元1500年左右第一次全球化浪潮的“蛹动”,中经19世纪末20世纪初第二次全球化浪潮,到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迄今已经经历了五百年左右的历史行程。如果说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的中华帝国大致处于世界或亚洲的中心,而第二次全球化浪潮之时的中国已经被世界边缘化了,那么正是借助第三次全球化运动的汹涌浪潮,中国开始重新崛起了!许多观察家认为,中国充分利用了当代经济全球化的战略性机遇,就像其他历史上若干崛起的大国那样,成为“世界工厂”,改革开放的革命性效应获得了空前的释放,因此,中国是第三次或当代全球化进程的最大赢家之一。美国高盛公司预测,至2027年,中国的经济规模将超过美国,到2050年,中国的经济规模将达到美国的两倍。当然,也有的人不大认同中国的崛起,认为当下的中国只是一个“表面巨人”,尽管从远处看中国的一切似乎显得很强大,但是一旦从近处观察中国,所谓中国崛起的陶醉情绪就会很快消失。然而,无论人们对中国崛起持有何种看法,当代中国的综合国力之强大,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的世界大国,中国已经或正在崛起,这都已是一个无可否认的客观的现实。应当说,这是国际社会关于中国问题的主流话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对第三次全球化浪潮持有正面的积极的评价,—尽管这次浪潮对中国冲击的负面作用不容低估。
实际上,当代中国崛起的真正的标志性形象,乃是时下的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中国现象。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不仅对实体经济造成了破坏性的影响,而且严重动摇了现行的国际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全球管理体系。为了化解这场金融风暴,摆脱全球治理危机,世界各国特别是诸多大国紧急行动起来,联手协调应对之策,2008年11月的华盛顿20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和2009年4月的G20伦敦金融峰会以及
2009年7月的意大利拉奎拉G8峰会(实际上是G8+新兴国家峰会)相继召开。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所谓“金砖四国”(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作为新兴大国的代表,不仅积极广泛地参与了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与治理的过程,而且对化解危机所表现出来的坚定信心与欧美诸国的低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而被国际社会称之为正在兴起的“全球领袖”。而在这“金砖四国”中,中国的表现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人们广泛认为,正是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中国的崛起,获得了一种全新的形象:自信、诚实、内敛和负责任。这种崭新的国家形象,既承继了韬光养晦、决不当头的基本国策,又展示了有所作为、担当责任的国家行为取向,积极地回应了当今世界面临的关系人类社会命运的重大挑战。
于是,许多政治家和学者似乎看到了这样一幅画面:中国统治世界的时代正在缓慢到来。比如,最近,英国伦敦经济学院亚洲研究中心研究员马丁·雅克在英国《泰晤士报》网站(2009年6月24日)的一篇题为《货币、文化和孔子:中国的权力将覆盖全世界》的文章中认为,中国人不是从民族而是从文明的角度去认识自我的,民族国家是表层土壤,文明国家才是地质构成,正是后者给中国人带来了认同感;中国的崛起将改变先前遵循西方模式的世界,尽管这种情况不会很快出现;中国的崛起标志着一个截然不同的时代正缓慢来临,中国将对这个时代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因此,在这里我们面临着一个严肃的课题:如何估量中国崛起的文明意义?怎样看待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模式与西方模式?在中国崛起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法制及其现代化将会呈现出什么样的时代面貌,换言之,如何观察中国法制现代化运动的未来前景?很显然,我们应当对这些问题做出必要的阐释。
二、中国的全球地位及其变动
在全球历史的演化进程中,东方与西方的关系及其在全球化历史运动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长期以来,国际学术界流行着一种观点,认为16世纪的西欧处于原初的中心地位,成为全球性现代化的中心地区,而广大的非西方世界则是所谓的边缘或半边缘地区。美国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在其代表作《现代世界体系》一书中,描述了世界经济体的中心与边缘的变动过程,认为伴随着世界经济体的不断变动而发展起来的国家体系,经历了三个霸权周期,产生了三个霸权国家,这就是17世纪中期的荷兰、19世纪中期的英国和20世纪中期的美国,世界格局的中心与边缘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2]在沃氏的心目中,东方在全球发展进程中的位置似乎不足为道,唯有欧洲或西方才是世界历史舞台上的经久不变的主角。与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主流观念不同,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试图对1400年以来全球化进程中的东方与西方的关系给出一个全新的解说。在《白银资本》一书中,弗兰克极力证明,从15世纪到19世纪前这四百年的全球经济时代,并不是欧洲时代,而是亚洲时代,中国则是这个亚洲时代全球经济体系的中心;直到19世纪之前,“中央王国”实际上是世界经济的中心,“表明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这种位置和角色的现象之一是,它吸引和吞噬了大约世界生产的白银资本的一半。”[3]因之,弗兰克的分析与结论,打碎了欧洲中心主义的神话,摧毁了“西方天然优越”论的历史依据。这样看来,按照弗兰克的看法,全球化的历史似乎要予以重新诠释。
然而,19世纪以后,世界场景发生了急剧的转换。在近代工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推动下,西欧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迅速处于支配性的地位,而此时的中国依然被囿于自然经济和专制政体的樊篱之中,所以不可避免的,先前中国的优势地位被工业革命后的欧洲所取代,欧洲开始成为全球化进程的中心区域。随着19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的新一轮对外殖民扩张,中国不仅丧失了中心地位,而且逐渐沦入半殖民地的境况。19世纪中期,西方列强凭借武力和商品,强行打开中国封闭的大门,中国在这个新兴的世界体系中日益处于边缘化状态。卡尔·马克思揭示了近代工业文明对中国的冲击及其产生的历史性后果,指出西方近代商业文明的入侵,使中国这个“最后一个闭关自守的、以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为基础的文明被消灭,”从而逐渐瓦解了旧有的小农经济的制度,也打破了传统中国闭关自守的封闭状态,“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破了产,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开始同外界发生联系。”[4]
关于19世纪中国的世界地位的历史性转换,有的学者运用从朝贡制度到条约制度的转变这一概念分析工具来加以解释。在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费正清看来,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西方文化的广泛入侵。从朝贡制度到条约制度的演变,就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缩影。朝贡制度是把儒家学说,即中国统治者具有伦理根据来行使他的政治权力的学说,应用到对外事务上。它象征着接纳“夷狄”来沐天朝的教化,是一种恩典和特权。因此,按照费正清的看法,与条约体系具有单方面的不平等的性质一样,朝贡制度这个古老的中国制度也是不平等的。对于儒家学者来说,“既然皇帝受命于天统驭万民,他宜对一切‘远方来人’表示仁慈的胸怀。而皇上的慈恩就理应由外来者的俯首恭顺来予以报答。”“一旦外国人承认了天子独一无二的地位,仁慈的皇恩和俯首恭顺之间的关系就必然要在礼仪的形式上表现出来,分别表现为正式的赏赐和献礼。于是,献礼朝贡就成为中国朝廷的一项礼节,它象征着接纳夷狄来沐受中华文化。”[5]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虽然多有变化和反复,但是却一直沿用到19世纪初叶。但是,随着19世纪中叶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逐渐形成了不平等的条约制度。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清政府与诸列强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在这一条约制度下,传统的朝贡体系彻底崩溃。西方列强的扩张,迫使以往那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观念,逐渐倒转过来,中国的传统秩序在与西方势力迎头相撞的过程中,遭遇到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在这一条约制度下,通过不平等的条约所建立起来的新的秩序结构,并不是中国自愿选择的,而是列强借助战争的手段和商品的入侵而强加给中国的东西,由此形成的新的社会秩序具有显明的不平等的性质。“虽然新的条约好像是在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但实际上,它们是很不平等的,因为这违反中国的意愿被迫处于较弱的地位,只能听任西方的商业和随之而来的文化入侵。”[6]
更进一步的来看,中国的世界地位的这种倒转在法律生活领域也表现出来。19世纪以前中国的世界中心地位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影响力,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集中充分的体现。用费正清的话来说,与早期欧洲各民族通过外向扩张的方式膨胀发展不同,中国采取了“内向爆破”的方法,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生产方式、社会生活与国家制度以及文化体系。这种“内向爆破”铸就了国家、社会和文化三者异常超绝的统一体,并且产生了不同于欧洲的两个主要结果:古代中国官僚制度的发达和古代中国文化与文明技艺的较早的繁荣昌盛。[7]这种“内向爆破”所产生出来的力量,一方面使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处于一个自然的演进过程之中,保持着自主型发展的独特品格,直到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人中国之前,它并没有因第一次全球化浪潮的启动而改变自己的成长轨迹,也没有因内部王朝的兴衰更替而动摇自己赖以存在的根基;另一方面,使古代中华法系具有世界性意义,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对外域文明法律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至于发展成为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包括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在内的中华法系文明系统。所以,19世纪之前的绝大部分欧洲学者都对中华法律文化表达过向往与称颂之意。然而,条约制度在近代中国的逐步确立,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领事裁判权制度是中外不平等条约制度的法律表现,是在第二次全球化浪潮中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社会的历史产物。在领事裁判权制度下,外国列强肆意侵犯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主权,中国法律发展的自然的自主的进程被打断。曾在晚清中国海关任职30余年的美国人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竟然荒唐地认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落后是外国人要求领事裁判权的主要理由,而外国人放弃这种司法特权的前提,就是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改善。[8]因之,晚清法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通过采用西法来整顿中法,以期收回领事裁判权;这场法制改革的基本策略,就是“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9]进而务期“中外通行”。[10]而这场十年法制改革的直接后果,则是带有明显的“西方化”色彩的近代法律制度的出现。这是第二次全球化运动的背景下中国法律制度的一次深刻转型。显然,19世纪之后中国的全球地位的转换,导致法律生活世界的巨大变迁,古老的自主发展的中国法律文明第一次以被动者的姿态迎接着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与挑战,从而艰难地走上了转型与依附发展的道路。
然而,伴随着第三次全球化浪潮,特别是这场自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未曾遭遇过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激荡,中国的全球位置与角色又在发生戏剧性的新变化。十年前,当亚洲金融风暴席卷而来之际,贡德·弗兰克在写作《白银资本》中文版前言时说道:“本书的新颖之处在于,通过分析证明,至少直到1800年为止,亚洲尤其是中国一直在世界经济中居于支配地位;直到1800年,具体到中国时直到19世纪40年代的鸦片战争,东方才衰落,西方才上升到支配地位。”他大胆地预言,19世纪以来中国的支配地位被西方所取代,这显然也是暂时的,从历史角度看,这仅仅是很近的事。因为世界现在已经再次“调整方向”,中国正再次准备占据它直到1800年以后一段时间为止“历来”在世界经济占据的支配地位,即使不是“中心”地位。弗兰克甚至认为,更重要的是,这次世界性衰退是一个多世纪以来第一次始于东方,然后向西方蔓延。因此,这次衰退与其说是表明东亚的暂时虚弱,不如说是表明东亚基本经济实力的增长—世界经济的重心正在转回到它在西方兴起前的位置。[11]人们从应付国际金融危机的行动中,似乎看到正在发生权力自西向东的转移,并且发现今后若干年内很有可能看到全球经济中心平衡全面向亚洲倾斜,而中国正是这种中心转移的一个中心点。令人惊奇的是,弗兰克的预言正在变成现实。正当人们因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而重新反思第三次全球化运动时,一种G2理论不径而走。所谓G2理论,简言之就是美中两极理论,是指美中两国组成的国家集团联手协调共同治理世界。不管这种理论的炮制者的意图何在,G2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代中国的崛起及其在全球社会中的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际社会愈益意识到中国在当代国际体系中的份量。
据有关人士考证,G2的概念是由美国著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经济学家弗雷德·伯格斯腾首先提出来的。在2008年《外交》杂志夏季号上的一篇文章中,伯氏批评中国在世界体系中像一个无足轻重的小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因之他主张中美两国应该共同努力形成G2构架,共同领导全球经济体制。此后,美国一些政要和学者纷纷撰文,强调建立美中两极体制的重要性。哈佛大学经济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强调美中两国在经济层面的相互依存性,并且创造出“Chimerica”一词,呼吁召开G2首脑峰会。2009年1月中旬,在奥巴马正式宣布就职美国总统的前夕,曾任卡特政府国家安全事务助理的布热津斯基,撰文向奥巴马政府建议采纳美中两极体制政策。而奥巴马总统在2009年1月首次与胡锦涛主席的电话会谈中就把美中关系定位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关系。就连世界银行行长罗伯特·佐利克和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林毅夫也在今年3月联合撰文,呼吁美中应联手制定G2,带领世界走出经济困难,甚至断言“如果没有强大的G2,
G20最终将会令人失望。”当然,G2理论一出炉,便招来一片反对之声。政界和学者出于不同的目的,对G2理论进行质疑。[12]目前,围绕G2理论的争论还在持续下去。
如何看待G2理论?关于G2理论的评论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究竟有何关联?这显然是需要说明的。应当看到,G2理论甫一面世,便带有明显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鼓吹G2理论的人士宣扬美中两国共同领导世界体系,其背后暗含的是中国国际责任论。也就是说,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应当承担起应尽的国际责任,在发展中国家中扮演领导角色,正如美国在发达国家中扮演领导角色一样,美中两国要努力形成共同领导的全球两极体制,以便有效对付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以及诸如全球变暖、贸易扩张和国际金融体制改革这样重大的全球结构性的问题。很显然,撇开美中两国在政治制度、价值观、社会治理方式等方面的基本差异性以及美国对华长远战略问题不论,实际上,G2理论将把中国拴在美国这辆战车上,因而使中国背负上与目前自身的国力状况不相适应的沉重的国际责任,而影响本国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将会束缚住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手脚,因而使中国在国际社会丧失更多的回旋余地。有的学者认为,G2理论是给中国设的一个陷阱。这并非毫无道理。尽管如今的中国经济实力早已今非昔比,通过第三次全球化运动,中国赢得了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但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国家现代化进程的制约因素依然错综复杂,时下的当务之急是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势头,加之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条件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都要求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必须量力而行。因此,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必须继续实行韬光养晦、决不当头的既定方针。认识到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透过G2理论,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方面美国实在不愿意放弃对国际秩序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确实拥有了在世界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的机会。谋求这种更大更重要的作用的发挥,决不意味着某种强权而争夺势力范围,更不意味着去寻求霸权而成为霸权国家,而是要在这个千载难逢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所作为,善于担当。当代的全球化运动,确实给当代中国带来了诸多机遇,中国也成功地利用了这些机遇。因此,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改革进程,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所以,在推进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要着眼国家现代化全局,努力掌握法律发展的自主权,争取制定国际规则、改革国际体系的话语权,抵制全球化进程中的法律霸权,积极主动地同时又是有条件地参与全球性法律重构进程,以便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服务。与此同时,要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与当代全球化进程相反相成的多元化趋势,正在进一步演化与发展。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亦充分表明,全球发展的多极化和多元化进程方兴未艾。作为新兴的发展中的大国,当代中国在参与全球性法律重构的过程中,要谨防全球化或全球共同治理名义下的法律帝国主义或新法律殖民主义,更加坚定地捍卫国家的法律主权,更加积极地维护国家利益,更加审慎地运用好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力来实现国家的长期战略目标,从而更加有力地回应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新的全球化进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挑战。
三、制度反思与制度优势
人们在反思这场大半个世纪未遇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成因时,都试图从制度的角度加以总结分析。今年1月,在巴黎举行了“新世界,新资本主义”的研讨会,法国总统萨科齐、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和德国总理默克尔等一批知名人士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士围绕当代资本主义的命运与前景展开了热烈的论辩。一些学者明确提出,盎格鲁-撒克逊式资本主义的主导地位已经终结。这就是说,过去30年间,自由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和制度体系一直主导着欧美政府的经济社会决策行为。在这种自由市场经济神话的背后,活跃着人们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顶礼膜拜。当1980年当选美国总统的罗纳德·里根与此前一年当选英国首相的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携手推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时,他(她)们的目标是要矫正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30年间一直主导欧美社会经济生活的凯恩斯混合经济模式,重新确立亲市场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展示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美联储的十多年的掌门人艾伦·格林斯藩秉承自由市场的经济教条,极力推动金融创新。这一政策系统也确实产生了效应,维持欧美经济体近30年的繁荣。然而,在这繁荣景象的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金融与资产价格泡沫。与金融业规模大幅增长、金融创新竞相迸发相伴而生的,是全球宏观经济失衡以及愈益严重的金融风险。在美国,金融业债务总额从1981年占国内生产总值22%,上升至2008年第三季度的117%;在美国,金融业债务总额达到GDP的近250%。随着华尔街金融泡沫的破灭,一场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最深重、最广泛和最危险的金融风暴便席卷全球。人们看到,在治理全球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到处活跃着强大的政府的身影,“政府联手救市”成为这一时期流行广泛的时髦的术语。于是,许多评论家说道,一场金融崩溃与一次严重经济衰退结合在一起,势必将改变世界,—市场的正当性被削弱,美国的可信度受到损害,市场与金融自由化的时代已经结束。一些观察家注意到,随着政府发挥越来越大的主导作用,大量银行业活动将回归本国市场,“去全球化”(deglobalisation)的趋势日益强劲,全球化进程受到重挫。甚至有的学者大胆的分析,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是以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与体制即将崩溃的深度表现,并且预示着新经济系统和新社会形态的出现,而伦敦G20金融峰会乃是新全球社会制度诞生的征兆和未来世界政府的萌芽。总之,无论是何种见解,有一点似乎是主导性的看法,即资本主义的制度优势已经或正在丧失。
当然,一些学者不大认同上述看法。他们认为,资本主义不会死亡,它只会更加强大。《大国的兴衰》的作者,美国耶鲁大学历史学家保罗·肯尼迪的看法是,自由主义既使人免于市场经济之前时代的束缚,也使人承受着金融和社会灾难的风险。自斯密时代以来,大多数明智的政府采取了防范措施,以防止公民完全无限制地追逐个人利益。然而,经过这场金融危机,资本主义的形式会有所改变,但不会消失。所以,保罗·肯尼迪的结论是资本主义有严重的缺点,但其他的制度更糟糕。[13]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持有类似的见解。在他看来,现在谈论资本主义的终结还为时尚早,今天的经济困局并不需要某种“新资本主义”,而是需要我们以开放性思维来理解有关市场经济能力范围及其局限性的旧观念。因此,与其说是资本主义的终结,不如说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和变革的必要性。[14]随着当下经济复苏迹象的出现,有的学者又在谈论资本主义将“浴火重生。”比如,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杰弗里·加藤认为,尽管人们对盎格鲁-撒克逊式的资本主义提出质疑,但是正在全速前进的盎格鲁-撒克逊风格的市场实际上或许就是这个世界想要的。毕竟,正是这个体系承载了过去30年来的全球繁荣。加藤也意识到时下的美国无法充任经济复苏火车头的作用,但仍然坚持强调,世界仍然需要美国的领导以及盎格鲁-撒克逊式的资本主义。当然,为了保持再度获得的领导地位,领导世界朝着更稳定的方向前进,美国必须进行深层次的结构变革,严肃对待巨额赤字,并且设计出一个新的全球金融体系。[15]在这里,尽管这些学者(以及也许还有更多的人们)都对资本主义制度充满信心与期待,但似乎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到只有经过改革,资本主义才能以一种新的形式活下来。这就进一步凸显了现行资本主义的制度危机。
一个有趣的历史现象是,几乎与欧美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同时,当代中国开始了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是从那个时候开始,中国逐渐融入了正在蓬勃兴起的第三次全球化进程。同样是在30年后的今天,面对巨大的全球金融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受到重创,美国的可信度受到损害,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经受了严峻的考验,中国的国际威信在上升。诚然,在过去数次全球经济衰退中,美国都发挥了复苏火车头的作用,而这次却很难通过自身的经济力量来引领全球经济复苏。但是,中国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在这场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经济依然保持了7%以上的增长率,中国政府充满自信地表示有可能率先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低谷。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如果有哪个国家能够发挥经济复苏火车头的作用,那么这个国家只能是中国。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走上这一奇迹般的发展道路呢?换言之,中国奇迹现象的奥秘何在?答案在于中国本身的制度优势。
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6]良显然,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消除两极分化的有机统一,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偶合。这一模式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把效率与公平内在地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看得见的手”的调节力度,矫正市场的盲目冲动的趋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规则和企业行为规范,依法适度地干预市场经济生活,并且纠正各种违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不正当行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从总体上看,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日渐成熟,调控机制亦日益健全,我们逐步找到了平衡协调公平与效率的法律和政策机制,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进而稳健地推进了社会变革与转型进程。然而,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一些欧美国家尤其是在美国,自由市场的冲击力量,像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一样,一发不可收拾。在金融创新的名义下,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产品充斥金融领域,犹如“大规模金融杀伤性武器”(传奇投资者沃伦·巴菲特之语),引发了过度投机和无止境的贪婪,埋下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政府也放松监管,结果制造出如此大规模的经济与金融泡沫,酿成了这场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最危险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显然表明了制度问题的决定性意义。
因之,推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高度关注国家的组织力量与行动意志,悉心把握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互动机理,合理平衡资本效益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应有关系。在当代中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有效满足市场与资本的效益需求,而且更要关切社会正义与平等,不仅需要保证市场的自由流动性,而且更加需要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体系,不仅要能够自由选择,而且要注重规范引导,不仅要致力于给人们带来更多的财富,而且要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战胜经济与社会风险,—在这里,我们所需要的不是那种仅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而是那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与看得见的政府之手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带来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中国的制度优势。
四、从“华盛顿共识”到中国模式
最近,英国《卫报》网络版(2009年6月23日)组织两位西方中国问题研究学者就中国最终是否会成为“西方化社会”问题进行辩论,题为“在中国迈向全球巅峰之际,西方统治地位的寿数将尽了吗?”因这一辩论发生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消弭之时,并且事关当代中国的未来发展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前景,而引起了我的关注。总的来说,按照《当中国君临天下》一书的作者马丁·雅克的看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国受到了西方的影响,但是不存在中国成为“西方化”国家的可能性。因为中国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家,实质上是一个文明国家,中国人主要是从文明国家而不是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去看待自己的。世界上的现代化进程是多种多样的,不只是西方的现代化这一种类型。将一切智慧归之于西方,这是西方极度傲慢自大的表现。其实,西方的主宰地位大约始于18世纪末,在这个过程中将渐行渐弱。中国的崛起将伴随着新价值观念的上升,这些新价值观念不会被西方价值观念压倒,而且肯定会与西方的某些价值观念发生冲突。与马丁·雅克的观点不同,《不祥之兆:21世纪的中国和西方》一书的作者威尔·赫顿则坚持西方优越论,认为“文明国家”论是一种空洞的概念,现代性只有唯一的一种形式,那就是西方的形式。西方的主宰地位是永恒的、经久不变的。所有非西方国家迟早都必须采纳西方的制度、做法和价值观,否则就会失败。中国的经济社会模式存在机能障碍,其经济发展至少在实行政治改革之前是不能持久的。应当看到,虽然这场辩论发生在两位西方中国问题研究学者之间,但是它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西方世界对中国的崛起现象的矛盾看法与复杂心态。这场辩论涉及现代化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亦即人类社会的现代化是多样的,还是单一的?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模式,是否具有普世性价值?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最终会走向“西方化”吗?这一系列问题同样适用于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思考分析。面对这些问题,我不禁想起大约一个世纪之前著名的韦伯命题和大约20年前的那个所谓“华盛顿共识”。就让我们沿着这个思考之路朝前走吧。
马克斯·韦伯一生的学术旨趣,似乎在于探讨体现合理性与现代性的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兴起的历史必然性问题。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5年)一书中,韦伯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设问:“一个在近代的欧洲文明中成长起来的人,在研究任何有关世界历史的问题时,都不免会反躬自问:在西方文明中而且仅仅在西方文明中才显现出来的那些文化现象—这些现象(正如我们常爱认为的那样)存在于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价值的发展中,究竟应归结为哪些事件的合成作用呢?”[17]他列出了一系列只存在于西方社会的文化现象,其中一种是所谓具有系统严密形式的法学或理性化的法律。韦伯认为,包括理性化的法律在内的这些文化现象,都是从西欧社会结构的特性中衍生出来的。由此,他把西方社会结构的独特性看作是理解西方现代化的起源与发展机制的一把关键的锁钥,并且强调西方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在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它们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之,韦伯又提出进一步的问题:既然这种社会结构中的所有方面并非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那么,现代化的西方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来自于哪些方面?回答是:“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因为,近代的理性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的规章办事的行政机关。”“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这样的行政机关只有在西方才处于一种相对来说合法的和形式上完善的状态。”[18]不仅如此,韦伯又一次发问道:这种理性化的法律从何而来?他认为,单独用资本主义利益还无法解释理性的法律在西方社会出现的必然性问题,因为这些利益本身并没有创造那种法律。那么,为什么资本主义利益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做出那样的事情呢?为什么法律的发展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走上西方现今所特有的理性化道路呢?对此,韦伯的看法是:“在以上所有情况中所涉及到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义的问题。”[19]在这里,韦伯一连三个逐次的设问与分析,不仅揭示了西方社会结构的独特性,突出了理性化的法律在现代化的西方社会形成过程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而且更加深刻地触及了构成理性化法律的本体的西方理性主义的独特性问题,这就使得对于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唯一性与特殊性问题有了更为透彻的理解。那么,这种西方理性主义的独特性究竟何在呢?按照韦伯的观点,有两种类型的合理性,一种是形式合理性,另一种是实质合理性。资本主义的合理性乃是一种工具的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之所以是高度合理的,就在于它是纯粹形式的。这种体现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它在其他地方还未曾出现过。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秩序和法律文明的基本特征,乃是价值合理性或实质合理性,其法律形态的最大特点,就是关注实质原则或实质的正义。这就成为一种制约因素,决定了东方社会不可能像西方那样最早进人现代化进程。
从韦伯关于西方社会现代化起源以及理性化法律独特性的阐释中,我们可以看出,韦伯不但关注现代化、理性主义及其法律为什么必然并且只能出现于西方,而且关注现代化、理性主义及其法律为什么不能够出现或者不能够首先出现在东方,而后者乃是前者的一种反证,藉以说明现代化以及法律的现代化作为一种历史指向与进程,只能产生于或者首先产生于西方文明与西方社会的唯一可能性。韦伯所建立的现代化以及法律现代化的理论模式,始终围绕现代化以及法律现代化为西方社会所特有或者首先拥有这一核心命题而展开。在韦伯那里,法律的理性化或现代化,乃是西方文明的一种独特现象,法律的现代性是西方法律的独有品格,那些仅仅存在于西方的条件,推动了西方法制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而传统东方及中国的法律关注实质正义而排拒形式法原则,这就成为传统中国法律走上现代化之路的滞阻因素。显然,韦伯的命题,突出了西方现代化及其法制现代化的唯一性,忽视了全球现代化及其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多样性。这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表现。实际上,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并不是西方文明的独占品。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进程是丰富多彩的,在这种多样性的背后,凝结着各个民族和国度文明成长与法律发展的固有逻辑,并不存在一个普适性的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模式,更不存在什么中国的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必然走向“西方化”的历史归宿。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只要我们从本国的传统、条件和需要出发,就一定能够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一个世纪以来,韦伯的现代化理论模式,成为西方现代化学术领域的主流话语,主导着西方现代化理论的发展方向。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兴起了作为“显学”的现代化理论思潮。在这一学术背景下,一个以发展中国家法律变革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与现代化理论或法律发展理论,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逐步展开,并且蔓延欧美诸国。有的学者甚至走出了书斋,来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担任政府顾问,向这些国家推销西方法典与法律经验,指导这些国家以西方国家(确切地讲是美国)的法律制度为蓝本,推行法制改革,改造传统的习惯法体系,编纂成文法典,以便使这些国家的法律走上现代化。这些学者强调西方法律模式的普遍性意义,把法制现代化或法律发展看作是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移植西方法律而逐步“西化”的过程。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社会矛盾日益加深,社会动荡加剧,特别是越战的爆发以及美国在这场战争的失败,使人们对欧美世界的制度架构与价值观念产生怀疑。加之,原先以西方法律为模本的一些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制改革相继破产,军人政变频仍发生,这也加剧了人们对发展中国家移植西方法律的忧虑。在这种情况下,一批学者对战后广泛流行的现代化理论以及法律与现代化运动进行批判性反思,试图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探讨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多样性,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采用现代的西方法律制度,固然可以满足对法典化的一时需要,却脱离了本国的文化土壤。于是,法律多元主义思潮日渐兴盛起来。
然而,随着第三次全球化浪潮的兴起,新自由主义理论风靡欧美世界。这一理论学说突出强调市场的力量和市场的自由化,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反对垄断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主张废除对经济活动的种种限制。“为使市场自由发挥其益处,不仅私有化和市场自由化是必要的,国家也应该尽可能远离经济事务,不要去干预经济。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放松管制。放松管制意味着国家不断放弃原本用来干预市场的法律和规定。放松管制和私有化、市场自由化已经成为有关市场问题的信条。这‘三重性’已成为所有重要工业发达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指针。”[20]在80年代的里根政府和撒切尔政府时期,新自由主义从理论转化为政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深受这一理论与政策的影响。加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附加贷款条件,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同推销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措施联系起来,进一步促进了新自由主义理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正是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所谓“华盛顿共识”(WashingtoConsensus)。据说,“华盛顿共识”一词是由前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约翰·威廉姆森在1989年的一次会议论文中最先使用的,意指以华盛顿为基础的机构给拉丁美洲国家设计的各种政策建议的最低公分母,主要内容是:财政纪律、重新定位公共支出、税收改革、金融自由化、统一的竞争性的汇率、贸易自由化、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私有化、缩小干预范围、保护知识产权等十项政策清单。[21]其实,所谓“华盛顿共识”,是一种以私有化、市场自由化与放松管制为主要取向的宣扬自由市场经济万能的意识形态。起初,这一共识与观念体主要影响拉丁美洲国家,后来又波及东欧与俄罗斯。在“华盛顿共识”的支配下,这些国家推行激进的市场化改革,甚至实施“休克疗法”,其结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灾难。但是,尽管“华盛顿共识”受到广泛的质疑,但是作为这一“市场原教旨主义”基础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与政策并未受到太大的冲击,相反却保持着强劲的势头,直到最近的这场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方才开始对新自由主义思潮进行彻底的清算。于是,人们普遍断言,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预示着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破灭,标志着自由市场模式的死亡。当然,有的人并不认可这一看法,认为市场资本主义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最好的经济制度,尽管它必须受到监督,保持公平。
近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在反思这场全球金融危机的成因时,不仅在深入分析自由市场模式的弊端,而且在认真地探讨中国发展道路的时代价值,“中国模式”愈益成为人们频繁使用的概念术语。其实,前些年间,许多学者就试图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中国模式进行总体性的分析。当时有一个流传较广的概念,叫做“北京共识”(BeijingConsensus)。
2004年5月,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乔舒亚·库珀·雷默发表了《中国已经发现自己的经济共识》一文,首次提出了“北京共识”的概念,藉以表征关于中国发展道路的新理念。在雷默看来,“华盛顿共识”的一个缺点就是没有关于其他国家该自己决定自己发展的建议;而“北京共识”也可以称为中国发展的新物理学,旨在于为人们思考中国正在发生的变化提供一个思想框架,有助于人们考虑后中国特色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国模式问题即适合中国的发展道路。[22]因之,所谓“北京共识”,就是中国模式的理念。那么,如何界定中国模式?在这方面,学界各说纷纭。我基本上赞同这样一种看法,即:所谓中国模式,就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推进中国现代化的战略选择。[23]至于中国模式的本质性特征,在我看来,关键在于把握保持社会活力与强化国家权威的关系。在当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程中,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自主地位明显提高。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及自治功能,保持社会进步的生机与活力,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行为模式,是中国现代化与社会变革的重要目标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广泛发展,首先就意味着社会主体自身的飞跃,主体的自主性逐步得以确立。这一时代特点反映到法律价值系统中来,就表现为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律现实中的比重明显增长,表现为以法律为基础的具有高度自治型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然而,确证社会主体的自主性,扩展社会主体的自治权能,保持社会进步的活力,决不意味着国家及政府功能的弱化。中国是一个东方大国,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管理功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需要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科学有效的调控干预。因之,邓小平谆谆告诫说,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24]拥有以法治为基础的强有力的国家能力和现代政府系统,强化国家与政府的权威,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促进社会平衡发展的必要条件。[25]这是与新自由主义模式截然不同的中国模式的质的规定性。
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自1949年人民大革命胜利以来的60年间,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的30年的不懈探索,中国逐步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转变,开辟了不同于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现代化道路,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发展模式。与此相适应,60年来,通过渐进式的法制改革,中国法律正在经历着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深刻转型,逐步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孕育着法制现代化的中国模式。在形成法律发展的中国道路的过程中,当代中国顺应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吸收和采纳了反映市场社会运行规律的西方法律的有益因素,以便使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但是,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运动并没有把西方的法制经验与模式奉为金科玉律,没有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制模式,而是立足自身的历史传统与社会条件,努力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有效地避免了法律发展的“西方化”之途。诚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我们的现代化模式,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26]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只有从本国的国情条件出发,才能正确地把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运动方向,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模式。60年来特别是30年来探寻中国法律发展模式的艰辛实践,历史性地生成了这一模式或道路的总体性特征,这主要是:作为强有力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有效地实现对国家、社会与法律生活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强大的国家政权与权威型政府主导着法律发展的走向,保证了中国社会与法制变革的平衡有序推进;不仅重视形式正义,而且更加关注实质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构成了社会与法律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强化能动主义的法权要求,法律成为社会变革与发展的有力工具;努力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政策法的地位与功能殊为突出,法律的创制与施行体现了鲜明的政策考量;在务实主义的法制改革路线指引下,可控地循序渐进地推动法律的变革与发展,等等。很显然,初见轮廓的中国法律发展道路或模式的上述总体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律发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与历史传统。这恐怕是韦伯式命题所无法涵盖的,是法律与现代化运动的推动者不愿看到的,也是新自由主义经济社会与法律发展模式所无法替代的。
五、初步的小结
时下,人们日益关注后危机时代的国家发展与国家体系重构的问题。在这里,国家发展是关键,决定着国际体系转型与重构的走向,而重构国际体系则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影响力,并且作用于国家发展过程。一些人在预言,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美国模式将被以威权主义为基础的中国模式所取代。有的学者甚至强调,中国模式中的一些元素,不仅值得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更应为发展中国家所汲取,中国模式应当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样板”。对此,我们应当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一方面,就总体而言,面对这场罕见的金融危机的挑战,中国模式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在当代全球化浪潮中崛起的中国,正在更加自信地参与治理金融危机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金融危机加剧了国际政治力量从西方向东方的转移,也加速了中国崛起为世界强国的步伐。中国崛起的时代进程,打破了全球化、现代化等于西方化的神话,颠覆了西方中心主义所秉持的经典教义,向世人展示了中国模式的固有价值,增强了中国模式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以至于人们在说这场金融危机的“可能后果之一”便是中国模式的浮现,“北京共识”可能会被视为已经声名狼藉的“华盛顿共识”的替代路线。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危机之后的国际形势更加迷离复杂。当今全球正处于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前夜。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全球治理体系的虚弱与全球产业结构的病灶。危机后的发达国家在改革与重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同时,正在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力图保持全球经济发展的中心地位,以期应对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的挑战,重新引领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发展,掌握国家间竞争的未来主动权。就中国而言,崛起的进程势不可挡,但是制约中国崛起的国际国内因素错综复杂。特别是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生产力总体相对落后的矛盾。从出口拉动型向内需主导型的经济转型道路漫长艰巨,根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剧,城乡之间的二元结构,以及地区之间发展的严重不平衡,等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束缚了中国崛起与腾飞的翅膀。因之,我们在对中国崛起、中国模式、中国道路充满自信与信心的同时,更要具有浓郁的忧患意识,清醒地看到中国崛起进程中的制约因素,洞察中国模式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意识到中国模式只能借鉴而不能复制,体味中国道路的艰辛与复杂,从而更加坚定锐意改革的决心,努力化解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为中国崛起注入不竭的动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中国模式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吸引力。
在当今的法律生活世界,全球性的法律重构进程在加快展开。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正在以新的形态和方式展示出来。甚至有人说,
G20伦敦峰会似乎预示着政治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中国的崛起,为全球性法律重构进程提出了新的课题与议程,也对中国法律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因之,在全球化和中国正在崛起的背景下,推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显然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其一,在全球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机制的成型过程中,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和正在重新崛起的世界大国,中国必须进一步确立全球发展意识,关注全球性的共同利益,更加自主地参与全球性行动,塑造国际规范,创设国际制度,实施国际规则,由此而更加有效地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其二,要超越法律发展问题上的“东方主义”和“西方主义”。[27]在当代全球化进程中,既要自觉地关切国际规则的本土化,把握中国法律发展模式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自主地位,谨防全球化名义下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从而排拒法律发展问题上的“东方主义”,坚持走自主型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又要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桎梏,抛却对西方法律发展模式的依恋情结,从而清理法律发展问题上的“西方主义”,从本国的法律国情条件出发,坚定地探寻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其三,处于全球化与转型社会进程中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运动,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诸如,法律地位的提升与法律权威的缺失并存,城乡二元法律结构的某种程度的深化,区域法律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权利意识的高扬与权利诉求非理性表达的彼此交织,等等。直面与破解这些法律发展难题,乃是确立和完善中国法律发展模式所无法回避的重要且复杂的课题。因之,在当代中国,必须矢志不渝地推进务实渐进式的法制改革,有序地实施法律的制度创新,完善和优化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遂而使中国法律发展获得持久的革命性的动力。
【作者简介】
公丕祥,山东蒙阴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
【注释】
[1]邓正来先生突出地强调了当代中国法学参与全球化进程的特定意义,指出要从中国发出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建构中国关于自己和关于世界的法律理想图景。实际上,这一观点旨在于阐释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国与世界之互动取向。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4-21页。
[2]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罗荣渠等译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28页;《现代世界体系》(第2卷),罗荣渠等译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
[3]参见〔德〕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0页。
[4]参见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5]〔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4版),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6]前引[5],第153页。
[7][美]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1800-1985),刘尊棋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7页。
[8]参见[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八九四——九一一年被制服时期)》,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9]参见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4754页。
[10]参见廖一中编:《袁世凯奏议》(上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页。
[11]前引[3],第20-21、23-24页。
[12]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反对或质疑G2理论比较起劲的是一些日本人士。他们担心倘若G2理论付诸实施,日本将有可能变成一边看美中脸色、一边决定国家方向的三等国家,因而主张打造美中日三国合作机制,即所谓G3体制。
[13]参见[美]保罗·肯尼迪:《读四大家的书,得知资本命运》,载英国《金融时报》2009年3月13日。
[14]参见〔美〕阿玛蒂亚·森:《亚当·斯密的市场从不独立运作》,载英国《金融时报》2009年3月11日。
[15]参见[美]杰弗里·加藤:《美国仍然占上风——为何美国将率先走出此次危机》,载美国《新闻周刊》2009年7月25日。
[16]《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17][德]M·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页。
[18]前引[17],第14页。
[19]前引[17],第1页。
[20]参见〔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十大谎言》,胡善君、许建东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21]参见邹东涛:《“华盛顿共识”与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常士*:《两条道路的差异:“华盛顿共识”与中国发展道路》,均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
-411、374页。又参见[英]戴维·赫尔德:《全球盟约:华盛顿共识与社会民主》,周军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2页。
[22]参见〔美〕乔舒亚·雷默:《为什么要提出“北京共识”?》,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5-10页。
[23]参见俞可平:《“中国模式”:经验与鉴戒》,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12页。
[24]前引[24],第227页。
[25]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之所以能够走自主的改革开放之路,关键在于中国拥有一个强而有力的政府,这是一个在矛盾极为尖锐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有较高治理能力的政府。参见马德普:《渐进性、自主性与强政府—分析中国改革模式的政治视角》,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222-225页。
[26]前引[16],第2页。
[27]这两个术语,是我应邓正来先生之邀,在2008年12月上旬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举办的“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上第一次正式使用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东方主义”,是指西方学者(以及东方学者)对东方社会法律生活面貌的描述,严重地歪曲了其描述的对象;而法律发展问题上的“西方主义”,是东方文化人对西方法律形象的歪曲或误读。参见公丕祥:《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议题》,载《法学》2009年第5期,第83-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