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法制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的过程,其目标在于实现现代法治。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当前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难得的机遇。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全球化新形势的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本文在全面解读了现代化、法制和法制现代化之后,认识中国法制现代化呈现出独特的特征: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借鉴西方法制现代化的先进经验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等等。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也存在着缺憾,特别是深受苏联法制模式的不利影响,所以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教训、吸取经验,要走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主义建设事业意义重大。本文探讨了在中国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策略,在实践的层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现代化;现代法治
Abstract
Legality modernization is the content of socialistic modernization,it is a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from conventional legal system to modern rule of law. Realizing the legality modernization of China is an arduous historical task. The legality modernization of China is confronted with the tremendous challenges as well as hard-won opportunities.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ity modernization continuously and establish the modern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ic nation.its ful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s such as modernization, legalsystem and legality modernization. Chinese legal modernization have appears distinctive character:for example from receive passive to active choose; use for reference western legal modernization advanced experiences to build socialism law system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law modernization start-up mode is legislation dominant mode;Afore law system reform and law ideal update behind, ideal fields struggle sharply etc. we learn the modernization of law system acquires some achievement, it still have limitations, especially suffer unfavorable influence, so we should accept these lessons and absorb experiences in the following periods of the legal construction, we must go ourselves rule by law modernization roads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 the disquisition makes an exploration into the strategy to build the socialistic nation ruled by law and then provides some policy advices at the level of practice.
Key words: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modernization;modern rule of law
一、法制现代化相关概论解析
(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现代化是指,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各个社会业已进行或正在进行的转变过程。在英语中,现代化,即modernization的原意是to make modern,即“使之成为现代的”。现代,即modern一词,在西方有两层意思:一层含义是指特定的时间,即从大约公元1500年至今的历史时期。这是源于modern一词的一个含义of the present or recent times,即现代的、近代的;一层含义是源于modern一词的另一种词义new, up-to-date及new fashioned,即时新的,时髦的,指区别于中世纪的新时代的精神与特征。Modern一词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著作中最先使用的。当时,这个词表达一个新的观念体系,即与以神学权威为基础的中世纪相对立的新时代。因此,现代化一词就具有了新的含义。现在,关于现代化的涵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种是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落后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种是指经济落后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这种观点认为现代化实质就是工业化,就是人类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第三种观点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种观点强调,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
法与现代化存在密切关系。现代化发源于工业化。从欧洲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至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世界性的社会变革。在经济上处于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国家,都把工业化作为根本改变国家面貌和国际地位的战略措施。马克思说过:“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与之相伴随的是,民主和法治成为主要的现代性因素。而在有的著作中,民主化、法制化是与工业化、都市化、均富化、福利化、社会阶层流动化、宗教世俗化、教育普及化、知识科学化、信息传播化、人口控制化等相并列的主要的现代性因素。这不是偶然的。工业化固然可以引起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变化,进而要求法律与之相适应,但是,工业化又不仅仅是孤立的工业领域的现象。它需要一种与整个工业化相应的社会环境作为其发生的条件。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化就是“合理化”,是一种全面的工具理性的发展过程。“归根到底,产生资本主义的因素乃是合理的常设企业、合理的核算、合理的工艺和合理的法律,但也并非仅此而已。合理的精神,一般生活的合理化以及合理的经济道德都是必要的辅助因素。”没有人文环境、社会关系的现代化,就没有物质生活方式的现代化。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
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的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二)法制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法制泛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其中也包括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说,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管理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或者只是指法律制度,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指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中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是指法律制度,认为法制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
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
法制是实证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从实证角度上看,法制是规范和秩序体系。然而,研究法制的概念,仅仅从实证角度来单纯分析规范和秩序是不够的,还应当从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市场经济的时代精神出发,进一步把握它的价值内涵,探讨权利概念与法制之间的内在联系问题。因此,法制还应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物化了的制度形态。
法制还是法律实践与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制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法律实践是社会主体所进行的一种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它不仅包括创制法律的活动,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而且包括法律的适用,以便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行为。因此,法律实践实际上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行。但是,法律的社会运作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尤其要受到该社会法律文化的制约和影响。这是因为,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内在逻辑,它表现在受历史传统制约的、包括人们的风俗习惯、行为规范以及各种意识形态在内的复合体。法和法律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等等都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规制着一个国家法制的运作模式及其发展趋势。因此,确证法制的文化底蕴,对于把握法制的内在生命精神,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