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组织的足球赛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是某中学足球队的前锋,2010年5月1日,在学校组织的和另外一所中学的友谊比赛中,对方的队员铲球致其骨折,张某花去医疗费5000元,但是学校和对方的队员都不愿意承担医疗费。
【分歧】
在学校组织的足球赛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受伤虽然是在对方球员铲球中造成的,但体育比赛合理冲撞造成的伤害不等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因此应由学校来对李刚进行赔偿,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受伤应由学校和张某的父母共同分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笔者同意体育比赛合理冲撞造成的伤害不等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因此对方球员不应承担张某的损失, 其实张某在比赛过程中被对方铲球踢伤的,与当时的天气气候、场地等因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张某的受伤,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已履行了相应安全管理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和学校都无过错,因此笔者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的损失应由学校和张某的父母分担。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