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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约定借期和利息后的逾期利息怎么算?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3年,唐某与李某签字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唐某借李某人民币20000元,借期一年,利息2400元。该20000元人民币是唐某的退休金累积起来的,用于唐某晚年的消费开支,而借给李某是用于经营项目。一年过后,唐某催李某还款,李某不予理睬。直到2009年,李某才将本金20000元和利息1000元还给唐某,唐某要求其偿还逾期利息,李某予以拒绝,遂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

合同已约定利息后的逾期利息怎么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合同已经约定借期一年的利息为2400元,所以李某应当按照每年2400元的利息支付到2010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只约定了借期一年,虽然利息为2400元,但是逾期未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李某应当按银行同期贷款利利率来支付逾期的利息,即从2004年到2010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支付利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唐某已经是七旬老人,其将退休养老的钱借给李某去经营项目用来营利,而李某不仅不将本金和利息按期支付,并且迟延了七年还款,也没有支付任何利息。如果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支付给唐某,显然是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唐某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

2、唐某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一年的借期利息为240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支付唐某每年2400元的利息,如果唐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可视为一种违约行为。

3、合同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法和原则性的规定,都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唐某与李某之间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借款合同,且对借款利息已经有约定,即一年借款利息为2400元,所以在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按照2400元一年的利息计算。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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