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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集体起诉集体所有林权承包纠纷
发布日期:2011-04-19    作者:张仕龙律师
    
 
原告:丘北县XX镇XX村民委XX小组共计340户。
诉讼代表人:
肖XX,男,汉族,现年53岁,家住丘北县XX镇XX村民委XX小组,联系电话:1398706XXXX
李XX:男,彝族,现年60岁,家住丘北县XX者XX村民委XX村小组,联系电话:          
张XX:女,彝族,现年58岁,家住丘北县XX镇XX村民委XX村小组,联系电话:             
肖XX:女,汉族,现年48岁,家住丘北县XXXXX村民委XX村小组,联系电话:
被告:李XX,男,汉族,现年53岁,家住丘北县双龙营镇XX村民委XX村小组,系XX村小组组长,联系电话:
被告:赵XX,男,汉族,现年58岁,家住丘北县XX镇XX村民委XX村小组,系XX支书,联系电话X村民委XX村小组,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三被告与第三人XX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2、依法判令三被告与第三人连带承担因履行《承包合同》给原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元整(¥:        元整)。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经济损失。
实事和理由:
20103月,XX村小组李XX等部分领导成员借发展油茶种植为名,在村内召开了一次村民群众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将属村小组所有的荒山在不破坏原有树木之情况下出租出去,但因有村民担心荒山出租后会严重影响村民群众生产生活,群众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因而会议没有形成有效的决议。2010410日,被告XX村小组领导李XX、赵XX、黄XX等人在未召开村民大会且没有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以村小组名义与第三人张XX签订《承包合同》,并且采取欺、哄、瞒、骗的方式,让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党员及老年协会会员在协议上签字。合同约定将所有权属于原告的林地(含大花冲、小花冲)出租给第三人张XX,租期为30年,自2010415日至2040415日,承包费为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XX村领导成员李XX等人冒充XX村的群众写了份《木材砍伐申请书》向有关部门申请砍伐林木许可证,在以这种欺骗方式取得砍伐许可证后,第三人张XX在没有经林权所有人即午铺村小组村民大会的追认且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7月初,聘请大量民工,并将挖掘机、装载机进驻大花冲、小花冲,将大、小花冲林木砍伐并出售。XX村群众发现后及时到山上进行制止,但为时已晚,大部分木材已被其砍伐并销售,为此矛盾双方差点酿成血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村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和主要领导反映,有关领导也曾责成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但相关部门及人员无视人民群众利益及环境资源保护,对这一重大问题均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事实也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致使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违法乱纪之人逍遥法外。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召开群众大会且群众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决议之条件下,私自以原告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将所有权属于原告的林木出租出去,侵犯了原告对林权的所有权,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而且该合同约定将原告的林地出租给第三人张XX,并未有将林木所有权出让之意思表示,但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与被告以欺诈之方式办理砍伐许可证并迫不急待的将原告树林砍伐殆尽并出售,致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三人依法应与被告共同承担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外,被告与第三人是借承包合同之名,大干破坏环境毁坏资源之实,被告与第三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森林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保护祖国的秀美山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故特具此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为谢!
此致
丘北县民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114 
 
 
附:1、起诉状附本5
2、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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