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车祸身亡谁获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吴某一出生便被父母送给刘某收养,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吴某一直被刘某夫妇视若已出,20岁时吴某遇车祸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被害人家属13.2万,生父母与养父母就该笔赔偿金的继承发生争执,谁有权获得该笔赔偿金呢?
【分歧】
养父母和亲生父母谁获赔偿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金应由亲生父母继承,但据于吴某被刘某抚养成人这一事实,可在赔偿金中拿出一部分对养父母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吴某与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只能成立抚养关系。因吴某与养父母既无收养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金应由养父母继承。因吴某与刘某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他们之间虽无收养协议,也未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父女关系事实已得到亲友及群众普遍认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刘某夫妇与吴某之间,虽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以父母及女儿相称并在一起生活,且生活时间较长,也为邻居及村组织所公认,应视为收养关系。
二、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综上,吴某在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后,其死亡赔偿金理应由对其尽了抚养义务的养父母继承。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吴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