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随继父姓,生父能否拒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男)与陈某(女)离婚案经法院判决,其子刘小化(5岁)随陈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80元。后陈某与韩某再婚,陈某擅自将刘小化改为姓韩。刘某知道后以儿子改姓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支付抚育费。刘某能拒付该抚养费吗?
[分歧]
子随继父姓,生父能否拒付抚养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陈某未取得刘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刘某的权利,刘某有权拒付抚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小化与刘某的父子关系是与生俱来,不论刘小化是否改姓,都不影响其父子关系,刘某都应负有抚子女的义务,刘某应当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刘小化是刘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刘某与陈某婚姻关系的终结而解除,也不因姓名的变更而改变,刘某均负有抚养刘小化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综上,刘某不能拒付抚养费。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刘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刘小化姓名的诉讼。
永丰县人民法院 陈卫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