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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喝酒后出现意外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与李某是一个厂的同事,平时交情不错。2009年5月27日晚上九点钟,王某与李某下晚班后,王某提议现在回家太早了,不如去夜宵摊去吃点夜宵,李某表示同意,吃饭的过程中,双方都喝了啤酒。在喝酒的过程过,李某对王某说:“不知道怎么搞的,今晚喝酒胃有点不舒服”。王某知道李某的酒量,便说:“可能你今晚喝的太快了,这点酒对你不要紧”。后来王某将李某送到单身宿舍门口就回家了。第二天王某才知道,李某当晚胃出血被送医院抢救。

【分岐】

相约喝酒后出现意外由谁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出现胃出血与王某约其喝酒有一定关系的因果关系。李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王某并没有进行劝酒行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王某在饮酒中无违法行为。他们饮酒属同事正常的社会交往,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其次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胃如果过量饮酒的后果,王某并无对其进行监护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先前行为致人损害的民法原理,而适用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本案中王某虽然虽然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公平原则的精神出发,可令其给予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作者: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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