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相约自杀
核心提示:大学生张某利用QQ发出自杀邀请,范某接受自杀邀请后身亡,但张某放弃自杀。范某父母将张某和腾讯告上法庭。近日,浙江丽水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腾讯因未及时对“相约自杀”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致使其得以传播,被判承担10%的责任,赔偿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对象长期公开告示自杀邀请,被告腾讯公司也一直未对这种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害信息采取措施,致使范某与被告张某相约并实施自杀。两被告的行为间接结合发生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和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法院按照侵权宣判腾讯公司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似乎不妥,理由如下:
1、通说认为,侵权构成需要以下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有过错。本案中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无分歧,其它三个要件是否存在,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腾讯行为是否违法: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不知法院认为腾讯公司触犯了哪条法院规定,法院言下之意:腾讯应该对软件进行设置,事先过滤敏感字符或者事后审查,删除不当言论。这些做法显然是和宪法有关规定背道而斥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管是一对一的私聊还是一对多的QQ群聊天,本质上都属于公民的通信范畴,当然应该受宪法四十条约束,则腾讯公司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干扰用户聊天(比如事先设置敏感字符,聊天中出现该字符,直接不显示),也不得背后窥探用户的聊天记录,并且适时删除。腾讯应该做的仅仅是提供聊天工具,至于用户用该工具去干什么,则不属于腾讯的管理范畴,触犯法律的,自然有司法机关处理。不应该将司法机关的职权强加于一个商业公司头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否则无效。因此,腾讯是没有违法的。
3、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强调必然性,腾讯公司提供了一个聊天的媒介,他人在上面散发有害信息,是否必然引起他人死亡,我们认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腾讯公司是否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以当事人有预见义务为前提,而腾讯无权监控用户聊天,当然也无预见义务。
5、法院此举开了一个坏头,公民的隐私可能会陷于有关商业公司的掌控之中。
6、按照此逻辑,被告人之间用电话联系杀人,电信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难道也要电信公司时刻监控用户电话内容,遇到疑似违法内容直接中断服务?
7、各行各业,各自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服务即可。不得缺位,更不得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