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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可否支持?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3月刘某父母因交通事故死亡,车主逃逸,一时案件未侦破。2008年4月肇事司机被抓获,但刘某因外出打工,司法部门无法联系上他。2009年初,刘某知道案破后,刑事案件已审结,肇事司机已判刑。刘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可否支持?

第一种意见,该案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赔偿,该案赔偿义务人已处以刑罚,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应支持。

[管析]

笔者同者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 我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也是持应包括精神赔偿的观点,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仍限于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夫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民事诉讼可以类推,举重以明轻,当然可以得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的结论。

其次,如果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违反了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之一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本案原告如果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精神损害显然不能获得支持,而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获得了支持,明显违反了这一原则。

最后,如果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将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追求更多的赔偿,是受害人心理要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却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客观上必然刺激受害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不仅增加了讼累,而且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行同虚设,破坏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

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洪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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