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新形势下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考——以涉诉信访人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1-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手段。新形势下我国各种矛盾相对突出,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至关重要,其中做好涉诉信访人的工作是重中之重。本文拟从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现状入手,探析涉诉信访人信访的动因,从而提出做好涉诉信访人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人 法律意识

一、新形势下的涉诉信访

(一)涉诉信访的含义

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目的是将法院涉诉信访与其他信访区别开来。涉诉信访是指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是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同时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的同时, 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1)

(二)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现状

信访本来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形式向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提供了大量的宝贵信息。通过信访,各级党委、政府能够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发现并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我国的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诉诸法律的纷争也不断增加。2009年,各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涉诉来访105.5万人次。(2)

大量上访案件的存在,不仅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法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涉诉信访,以及如何去解决当今社会存在的涉诉信访,其中特别是做好涉诉信访人的工作,这些都是我们值得思考和讨论的问题。

二、涉诉信访人信访的动因

(一)法律意识淡漠、“青天”意识浓厚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等有密切的联系,但是有自己的特殊性,有自己的内容和结构,所反映的是法律现象,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例如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依据法律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3)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4)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在对涉诉信访人和社会公众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法律信仰已经危及到法院的正常工作,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涉诉信访逐年增多,如果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提高,即使法院作再多的事情,涉诉信访的形式还会更加严峻。

现实中,或许是受了传统的影响,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对于邪恶、腐败这些东西,似乎普遍存在一种“包青天意识”,把惩治邪恶和腐败的希望,总是习惯性的寄托在“包青天”式的人物身上。这种思想意识,在封建专制时代,或许还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言,因为在那个专制时代,是一个很难做到法律公平的时代。好不容易出了一个包青天,也震荡了几个世纪。但是,到了现代社会,“呼唤包青天”是一种很可悲的社会现象。(5)如果法律的尊严只靠包青天式的个别英雄人物来维护,那这个法律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这种意识就会阻碍法治进程的发展,应当取而代之的是培养公民的良好法律意识。

(二)期待利益的落空

据有关调查中表明,涉诉信访人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72%,可以说属于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处于底层地位。而这些人在改革开放几十年中,可以说没有抓住改革开放的好政策,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经济地位没有跟上,他们有一种失落感,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不算经济帐,只算政治帐”,大家都不觉得有什么抱怨,但是在现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新形成的价值观念与已经陈旧但依然存在的价值观念交织在一起,这就决定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6)这些涉诉信访人从自己处在的地位来思考社会公平和正义,他们觉得自己有一种失落感,一种从心理到生活的失落感,正因为如此,他们才看重涉诉信访,通过这种途径来维护自己本身已经非常失落的地位。当法院的判决将自己认为的结果推翻时,这一些人就会不顾一切的去采取方式,来寻找期待的结果,弥补自己利益损失。

(三)个人的偏执

个别当事人本身存在人格障碍、偏执等精神疾病,往往提出出格的要求,在得不到解决后,就进京上访。有些当事人上访申诉,并不是因为遭受了不公平待遇,而仅仅是怀疑有人对他不公平,但又无任何事实根据。有些人已患上了“上访综合症”,属于精神偏执类型。如涉诉信访人肖某,今年53岁了,一直独身,年轻的时候就跟着父亲外出告状。现长年在京上访,提出要对方当事人赔偿其数亿元的损失。

三、做好涉诉信访人的工作

(一)去“青天”意识,树法治理念

要想改变涉诉信访的现状,必须转变“青天”意识为法治意识,“青天”意识在本质上是依靠个人的行为来维持社会公正,这是人治时代的一种选择,选择希望“击鼓鸣冤”等方式引起最高层来关注自身案件的不公平,如果这种“青天”意识不去掉,势必造成涉诉信访大量增加。再就是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在现有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非常低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尤为重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主要是要求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7)

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8)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在涉诉信访的处理中,要严格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来处理,涉诉信访在现阶段还会出现反复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会大幅度增长,但是从长远来看,从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看,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必将树立,法院以及法院的权威必将受到尊重,从这个意义上将,今后的涉诉信访必然要予以取消,法院的信访部门也肯定会取消,但是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相关制度的建立,对法院的信访,民意的反映渠道应当畅通,将涉诉信访逐步取消并不意味人们对法院的裁判就没有任何意见,只是说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以某种形式表达,但不是象现在以涉诉信访的方式来表达。

(二)继续推行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从1985年制定第一个普法教育五年规划以来,已连续实施了四个普法教育五年规划。20多年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以及各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五”普法,以宪法、刑法等10部法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点,法律基本常识的普及初步填补了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的空白。“二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突出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200多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三五”普法,以与公民生产、生活和学习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宣传和指导。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村干部群众以及流动人口成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四五”普法,教育重点对象中,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顺次名列其中。“五五”普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努力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普法教育的浓厚氛围,大力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作好普法工作,最终目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对法律至上的认同感和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9)司法人员对法律职业的尊崇感和司法为民的作风,不再出现司法“白条”,甚至是出现沿街叫卖判决书这样的事情。所以说加大普法力度,培养公民现代化法律意识的最高目标是形成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因为,法律意识培养的最高境界是公民对现代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信仰也是公民法律意识修养的综合体现,全部法律的运作和实施状况都与公民的法律信仰具有密切联系。对于象中国这样现代化的后者来说,要实现全体公民对现代法律的信仰需要对久远的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形成富有特色的现代公民法律意识体系,确立对法律的信仰,使之与民族关于社会秩序和人生终极目的的理想和关怀融为一体,与民族通过自身的力量,运用法律手段战胜自然和人自身的弱点的自强、自立、自尊的精神融为一体。(10)

注释:

(1)胡道才:《我国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建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93-97页。

(2)//www.court.gov.cn/lhzl/lhtpqh/201003/t20100311_2750.html。

(3)赵秉志、田宏杰:《刑事司法正义论》,载《中国刑事杂志》2006年第10期,第3-16页。

(4)严明:《厌诉观之探析与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6年第3期,第174-176页。

(5)熊云辉、邓周和军:《分而治之和谐共存——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比较分析》,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4期,第19-35页。

(6)周桔:《中西方面子观差异及成因初探》,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56-58页。

(7)彭喜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党的本质》,载《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21-22页。

(8)洪朱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视野中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载《福建法学》2007第2期,第25-30页。

(9)黄雯:《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抓好普法工作》,载《秘书工作》2007年第11期,第27页。

(10)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参考文献:

1、柯阳友、杨春艳:《涉诉信访的现状及改革构想》,载《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崔素琴、曹源:《新形势下涉诉信访的成因与对策研究》,载《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王亚明:《涉法信访的价值、成因及改革设想》,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4、丁萍、张文华:《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上升原因及对策分析》,载《山东人大工作》2006年第6期。

5、周炎峰:《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江淮法治》2007年第13期。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泰武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满洋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