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当前涉诉信访工作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涉诉信访,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的信访机构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一、当前涉诉信访的主要特点
1、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越级上访增幅较快。
2、群体性诉讼来访增多,诉前信访工作压力增大。此类信访的矛盾主要集中在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婚姻家庭民事纠纷等方面。
3、对抗性明显增强。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
4、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涉诉信访案件中,最主要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过去都是单位内部解决,现在则通过诉讼来解决,势必增加了政法部门的压力。
5、上级法院交办案件增多、交办力度不断加大。中央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将一些越级上访的案件直接交基层法院办理。
二、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再者,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2、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再者,有的当事人长期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一旦裁判结果对自己不利,不按诉讼程序进行,而是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
3、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解决,而是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还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
4、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片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
5、对个别上访人员打击不力。有个别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和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均已解决,其尝到了甜头后,又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到处上访、闹访、缠访。还有极少数上访户在其要求得到满足后,又到处怂恿其他上访户上访,造成恶性循环。各级各部门对这部分人员一味迁就,不能及时予以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信访量增加。
三、涉诉信访对法院发展的消极影响
1、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由于一些当事人长期信访,使得一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等多道程序,案件结果改过来、改过去,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 有些当事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冷暴力(自杀、喝药、跳楼等)要挟,迫使法官按其意志办案,造成为了解决信访问题,无限期拖延结案或判决照顾上访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性作为代价,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量。
2、对法官队伍的影响。信访工作已成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标尺,无论哪一级法院的领导和法官,总担心因信访问题被点名、批评、免职、受处分,不得不高度重视信访。从接待立案之初就开始担心双方是否会上访,双方的性格是否偏执,是否通情达理,是否与大多数当事人一样。一旦发现当事人说话粗硬,看问题偏执,情绪易激动,就不敢接案,始终担心不照顾他让他满意,他会上访;如照顾他,处理偏颇有违法律,无形中就增添了心理压力。特别是基层的法官,一方面要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任务,另一方面还要时刻面对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使得他们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一些信访当事人负责,包息访、包稳控等。在工作中必须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常常受诬陷、受诬告。有的上访人公然声称:“案件你改不改,如果不改,我就进京上访。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信访形势压力,再加上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法官队伍的稳定性。
3、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对人民法院形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法院公众形象和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应该具有良好的形象。可是由于一些长期信访现象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在法院大吵大闹、冲击、围堵、攻击法院或法官,公然藐视法官、法庭、法院和法律等无理缠访闹访现象的存在,使得法院在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是一些信访案件多次进行再审,对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产生了直接挑战,影响了法院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信访案件的“特事特办”,“拿钱消灾、买稳定”、“法外施恩”等情况和做法,直接影响到其他一些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不是依法办事,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诉或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去上访,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奇怪现象。一味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追责,却放弃或不主张制裁违法上访和无理取闹者。再追责施压,法官也无办法解决。如不想被追责,只有“违法”办案,“法外施恩”,“拿钱买稳定”,这样又会造成对方当事人上访或其他当事人效仿。在案件处理上无法满足上访人时,为了不让其上访,法院出钱、法官个人出钱、甚至法官给当事人磕头的心都有。一方是无理的重复上访,一方是无奈的重复接访。一方是上访要求过高或不合法,一方是有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且已复查多次。当事人一上访,法院就得去接,就得挨批受罚出钱,甚至还得挨打,有时警车还被砸毁,公物被损坏。
4、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对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司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作为法院,就应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地裁判纠纷。可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作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出现了久调不决、久执不结等不良现象。
四、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基层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减少和化解涉诉信访,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强化诉前调解,减少涉诉信访。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节约资源、促进和谐”为目标,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建立立案调解机制,把调解关口前移至立案阶段。实行诉讼案件先调后诉,能调不诉,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办案环节,缩短诉讼时间,减少涉诉信访。
2、加强诉讼调解,注重教育疏导。开拓思路,积极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要走出过去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答疑、息诉工作。要尽可能地进行调解,并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特别是对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通过巡回调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3、借助外力,实现内外联动。在与党委、政府、人大及有关职能部门建立了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协调互动的同时,深入挖掘内部资源,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功能,借助人民陪审员、协助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依托社会法庭,实现诉调对接,并主动邀请村委会干部及农村族老、经济能人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在当地有影响的人参与调解,进一步完善律师参与涉案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从而有效拓宽、延伸纠纷解决渠道。
4、依法切实处理上访问题。认真对待群众上访,不能久拖不决。要本着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处理信访,对信访中发现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对无理缠访的,耐心解释,以理服人,对以上访为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处理。对有关部门秉公执法或者司法,但当事者还是自认为受了不公的待遇、听不进别人的解释和规劝的,可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
夏邑县法院 王伟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