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件中累犯认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1-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盗窃犯罪是刑事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在审理的财产犯罪案件中,盗窃罪占很大的比例。目前,累犯在该类犯罪中呈上升趋势,对于准确适用法律,打击累犯,罪当其罚很有必要,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累犯的认定以及量刑幅度还存在很多争议和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累犯的标准差异大,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在盗窃罪中,对于后罪盗窃的数额达到较大,是判处有期徒刑还是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法官的判决不一,这样在累犯的认定标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在案件的审理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同是盗窃了1000元,一个被认定为累犯而另一个却没有认定成累犯,有的以盗窃数额作为累犯认定的标准,盗窃数额大的认定为累犯,而盗窃数额相对较小的不认定为累犯,由于认定的差异,致使被告人认为罪刑不当。
(二)、对累犯的量刑幅度标准不同,《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是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因为两者相互矛盾,在操作中,法官在量刑幅度中认定的标准不同,有的从重处罚,而有的加重处罚。出现同罪不同刑现象 。
二、建议:
(一)、量刑均衡,罪罚相当,量刑均衡是对法官是否公正的检验,在认定累犯的构成中,不能仅把盗窃数额作为衡量累犯的标准,并非所有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均构成累犯,也并非盗窃数额大的就一定构成累犯,而数额较小的就不构成累犯,只重视数额而忽视案件的其他情节,使刑罚表面上看公平,实质上却隐含着不公平。应综合案件的各种因素,即被告人犯罪的目的、手段、动机、主观恶性以及后罪与前罪执行完毕的时间距离,是否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和多次犯罪。比如被告人盗窃了4000元钱,但是实在是生活困难,也可以不认定为累犯,尽管被告人盗窃了1000元钱,但是为了挥霍,也可以认定为累犯。
(二)、累犯应从重处罚而不应加重处罚,《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重即是对其再犯罪的惩罚,如果加重处罚不仅违背刑法的规定,而且对被告人来说,罪罚不当。对一个盗窃3000元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人,如果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是不是量刑有点偏重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加重处罚,超越了法律的原意,扩大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对累犯从重处罚原则的规定,对累犯应从重处罚,使被告人罪行适当。
汤阴县人民法院 黄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