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既有依法有效成立清算组的,也有未成立清算组的,或者成立的清算组不合法的。因此,有合法的清算组的,可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成立不合法的,则不存在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的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没有合法成立清算组的,其清算主体是企业的股东或者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该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诉讼主体。如相关企业股东或者开办单位的不明的,考虑到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并没有消灭,债权人以其为被告起诉的,仍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