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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轻职业妨害重,可酌情调整残疾赔偿金数额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本案刘某的伤势虽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为10%的赔偿指数,即十级伤残,但刘某要求按照更高的赔偿比例赔偿残疾赔偿金,实践中,虽然类似本案的情况不是太多,但对于因人身损害职业受到严重妨碍的受害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残疾赔偿金赔偿比例;伤残等级鉴定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案情:

2010年10月6日,耿某驾驶京EW5276小汽车,将刘某(职业为单位司机)撞伤,致刘某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北京市丰台区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刘某住院治疗,出院后,刘某对耿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经鉴定刘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一审法院据此按照10%的赔偿比例,确定刘某的伤残赔偿金数额,后刘某不符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按照30%的赔偿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评析:

本案刘某的伤势虽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为10%的赔偿指数,即十级伤残,但刘某要求按照更高的赔偿比例赔偿残疾赔偿金,实践中,虽然类似本案的情况不是太多,但对于因人身损害职业受到严重妨碍的受害人而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般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因侵权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受害人都会在伤情基本稳定后或起诉到法院后,委托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赔偿指数进行鉴定,并最终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确定的伤残等级或赔偿指数,确定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的数额,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确定的伤残赔偿数额,很少有受害人提出异议,或要求按照更高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因为毕竟有鉴定机构出具的较为客观的报告为依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的规定,当受害人因伤致残,虽然伤残等级较轻,但因受害人所从事的职业特殊,伤害对受害人的职业妨碍程度较严重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残疾赔偿金酌情做出调整。

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对我国残疾赔偿金定型化计算法方式的补充,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主要采用的是损害的客观计算方式,采用的是定型化的赔偿方式,即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抽象的伤残赔偿指数,不考虑因个人的差异,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但现实生活中,当伤害发生于不同受害人时,可能因受害人的个体差异,而给受害人造成更重的损害。因此,若严格按照定型化的赔偿方式,而完全不考虑受害人个体的差异,对受害人而言,并不公平。所以,为了充分实现侵权损害的填补功能和个体正义,司法解释采用了客观计算和主观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要求调整残疾赔偿金比例的,必须是伤残赔偿比例或等级已经确定,但因为受害人从事的职业特殊(比如受害人为司机腿部受到严重伤害,或受害人为空姐,脸部受到严重损害,不能从事原职业,或降低了从事原职业的能力),侵权行为给受害人从事原来职业造成了严重妨碍,且原已经确定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不足以填补受害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时,法院方可进行调整。

判决结果:

本文中的案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根据一般常识,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为左舵车地区,右脚及右腿对于踩油门和刹车灯动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上诉人的伤害大大降低其工作能力,对上诉人的司机职业造成较大伤害,严重影响其就业能力。本院依法对其残疾赔偿金进行调整,酌定为赔偿指数为20%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按照20%的赔偿比例,确定刘某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作者简介】
麻增伟,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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