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应当慎之又慎
发布日期:2011-03-1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犯强奸罪的罪犯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而强奸罪条文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由决定权,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因此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往往是认定强奸罪是否构成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往往看妇女是否是在暴力、胁迫下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进行了反抗或曾经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不要”、“不行”一类的言语表达往往在实践中易被确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表现。我们知道在被害妇女有反抗,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被害妇女的意志,构成强奸罪。但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
A男和B女系朋友,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后B女结婚,婚后不久的一日,A酒后见B骑车路过,遂拦下B,要求与B在路边发生性关系,B女不肯,A遂拖拽B至路边偏僻处。此间,B多次说“不要”、“不行”,并有剧烈的反抗。鉴于四周无人,在A欲与B发生性关系时,B不再剧烈反抗,表现为半推半就,也多次说“不要”,“不行”,在有机会离开时却没有离开。在双方发生性关系时,B家人寻来,B见状又剧烈反抗,并称A对其实施了强奸。在公安调查时,A称B以前和其发生性关系时,常常说“不要”、“不行”,这是一种婉转的同意的表现。B却陈述其一直说“不要”、“不行”,A对其实施了强奸。
本案中,B两次作出了“不要”,“不行”的言语表达,但两次的言语表达的意思却截然不同。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妇女的“推”只是一种羞愧的表现,又没有明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就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反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实际上也确实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如本案中, A拖拽B时B反抗并作出了否定的言语表达,A仍然拖拽B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因为A违背了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而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前,B的心理状态有了一定的变化,虽然其仍作出“不要”、“不行”一类的否定言语表达,但实际上正如A在公安机关陈述的是B的一种羞愧的表现,而并非是违背其意志的表现。在办理这种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避免以偏概全,导致案件定性的错误。
【作者简介】
吴迪,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