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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出卖“性”目的的不宜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某日,卖淫女高某与嫖客张某两人以一百元的嫖资达成性交易。事毕,张某将钱交给高某,后张某想到一次一百元有点冤,遂向高某提出再发生一次性关系的要求,高某允诺并说需再付一百元,张某没有明确应允,随即将高某摁到在床上,高某说钱没有讲好不从并反抗,但张某强行奸入,事后,高某向张某索要一百元,张某不给,高某就报警称张某强奸她,公安机关对高某给予劳动教养,而对张某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分歧意见:本案在认定张某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上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在高某尚未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第二种意见认为:纵观全案,认定张某与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本案只以张某是否再支付一百元的嫖资给高某,不符合客观实际,对张某的行为不宜认定其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分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两院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2点中的规定的精神:对于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本案中,张某与高某之前虽不认识,但已发生了一次的性交易,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时,并非高某不愿意,而是张某未能满足高某要一百元嫖资的要求,如果张某支付一百元给高某,则双方相安无事,高某也不会就此报案,因此,高某是在非法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报案的,如果就此认定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并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显然与该解答的精神相背,对张某而言是不公平的。

    其次,如果本案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则有认可卖淫女高某出卖性行为合法之嫌。如前述,本案是由于张某未交一百元的嫖资给高某,高某告发而引起,而如果张某交了一百元的嫖资给高某,高某不会告发,也就无本案可言。因此,如果以高某的告发就认定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则等于认可了高某向张某收取一百元的嫖资是合法行为,因为只有在高某收取了一百元嫖资的情况下,高某才不会去告发,高某不去告发,张某就不会处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这种法律状态下,这显然有违刑法关于违背妇女意志规定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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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认定本案应综合考虑高某出卖性的行为也为非法的情节,否则,刑法将在保护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非法的利益。对本案,笔者认为宜对双方同时予以治安处罚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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