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承办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强奸罪案
一)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2004)阜检刑诉字第33号
被告人齐立刚,男,53岁(1951年2月15日生),河北省清苑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清苑县东XXX村。2004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候晓强,男,53岁(1951年7月8日生),河北省清苑县人,汉族,高中丈化,清苑县XXX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富XXX胡同85号。2004年3月25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强奸一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7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04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4年8月1日已告知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工作,现查明:
2004年3月23日,被告齐立刚驾驶一辆蓝色夏利出租车载着被告人候晓强、XXX(在逃)到山西省五台山去旅游,途径我县龙泉关镇印钞石村时道路被堵,欲绕行又不知如何行驶。此时,该村村民王XX(女,15岁)将三名被告引王公路。后三人将王XX拉至五台山第五招待所216房间, 当晚,三人将王XX轮流强奸。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2、证人证言。3、现场堪查。4、河北省公安厅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XXX在逃)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其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社会后果,为打击此类犯罪,保扩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将此案移送起诉。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助检员:张XX
2004年8月18日
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在押。
本卷复印件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二)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候晓强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候晓强,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的具体司法解释,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以及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起诉候晓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本案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本案卷宗没有破案记录。这个案件是谁报案,没有记载。收费站扣车是应五台山公安分局的通知(见卷宗43页常俊平证),是谁通知的五台山公安分局,阜平县公安局又是怎样知道他们在五台山?在王XX报案之前又是谁通知的阜平县公安局?为什么这些问题在卷宗中没有记载?是否另有案情不便公开?其次,阜平县公安局违法办案。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后,办案人员应知道该强奸案件发生在山西省五台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此案为强奸案件,应属于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管辖。只是因为被害人是阜平县的人,阜平县公安局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此案进行管辖。第三,阜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犯罪地是山西省五台县,被告人居住地是保定市清苑县。此案应由该两县人民法院管辖,阜平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此,此案应移送山西省五台县或保定市清苑县人民法院。
二、本案指控候晓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证据不充分的。1、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本案被害人证词中的暴力是指候晓强把她强奸了两次。但被害人并没有说候晓强采取了怎样的手段。她没有身体受到任何伤害的证据,在案卷中一直没有任何其他物证如撕坏的衣物。正因为缺乏证据,所以指控候晓强采取暴力手段是没有依据的。2、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以扬言报复行凶、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胁迫的核心是以在现在或将来对妇女造成某种不利或损害相威胁,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从本案来看,指控候晓强以胁迫手段强奸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综合系列的事实,本案符合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性行为,不属于强奸。强奸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违背妇女意志实质上是妇女不同意。因为,不同意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他人很难看到,只有通过案件前后所能表现的客观事实来分析和推断出当时妇女的心理状态。根据《解答》的第三项第2条的解释,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就本案来看,候晓强认为王XX是同意的,王XX认为是不同意的。案件又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王XX是不同意的。本案必须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从而能证明候晓强是违背王XX的意志和她发生性行为的。通过法庭调查的事实,从案发以前的关系、案发过程俩人的行为和案发以后的被害人王XX的一系列的表现来看,只能证实候晓强是没有违背王XX的意志的。1、被害人王XX是主动上车为他们引路的。如果是齐立刚他们强行把她带走,她在村口、收费站和宾馆等多处都有逃走或求救的机会,而她没有做。因此,她所谓被强行拉走是不成立的。2、案发前在齐立刚他们登记旅馆时,因登记一个房间,其中有人讲她是他的闺女。被害人王XX在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没有提出任何不同意见(见卷宗46页XXX证)。作为十五岁的女孩子,应当是明白自己和三个男人住在一个房间会有什么问题。3、被害人所讲的犯罪实施过程是相互矛盾的。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应当是一种非常恐惧的心理,而本案被害人王XX却能清楚的记得当时谁先进来、谁后进来的,谁射精谁没射精。很难想象十五岁的被害人在那样恐惧的心理的状态下会对情节记得这样清楚。而被害人的证词记录的就是这样清清楚楚,这也就说明被害人当时并不是一种恐惧心理,也就是说没有受到暴力或胁迫。3、案发后被害人的行为无法说明是强奸。案发后被害人第二天上午和齐立刚他们一起逛庙。杨还给她买了旅游鞋和纪念品。在被收费站扣留时,并没有什么异常(见卷宗43页XXX证)。案发后被害人有很多机会报案,但她一直没有报案。尤其在被收费站扣留后仍没有报案,一直到阜平县的公安人员到后才报案。王XX的行为与强奸案件的结果非常不符。4、根据王XX的诊断证明,王XX处女膜属陈旧性裂伤。据此不排除王XX曾在此之前和他人有过性行为。
综合上述,辩护人人认为本案指控候晓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希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被告予以公正的裁判。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要红志 律师
2004年9月3日
(三)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阜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 x,女,1989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平县龙泉关镇XXX村,住该村,汉族,小学文化,法定代理人王XXX,男,48岁,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
委托代理人黄XXX,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亲友。
被告人齐立刚,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XXX村,住该村,汉族,小学文化,司机。2004年3月25日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建强、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候晓强,男、1951年7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清苑县冉庄镇北马庄村,现住清苑县XXX胡同85号, 汉族,高中文化,系清苑县XXX职工。2004年3月25日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要红志,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04)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犯强奸罪,于200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黄X、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及其辩护人高建强、要红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23日,被告入齐立刚、候晓强及XXX(在逃)在五台山第五招待所216房间轮流将女孩王x x强奸。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事实列举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XXX证言,定州市癫痫病专科证明,阜平县中医院诊断报告单,河北省门诊病历、法医鉴定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其癫痫病复发,精神失常,跳崖造成终身残废。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叁拾万元。
诉讼代理人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清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齐立刚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由五台县人民法院管辖,指控齐立刚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轮流强奸。被告人候晓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没有破案记录,阜平县公安局和阜平县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强奸,属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阜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在此之前,不排除王x和他人有过性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3日,被告人齐立刚驾驶一辆蓝色夏利出租车拉着被告人候晓强及其XXX(在逃)到山西省五台山旅游,行至阜平县龙泉关镇印钞石村道路被堵,该村女孩王x x绕道将被告人及XXX引上。公路,后三人强行将王x x拉至五台山住在第五招待所216房间, 当晚被告人及XXX将王x x轮流强奸。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列举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子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统一时间、地点轮流对被害人强奸,违背了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且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王x x癫痫病复发,精神受到刺激,跳崖造成三级伤残,后果严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子支持。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本院管辖并无不当,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第56条第1款、第36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立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力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4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
二、被告人候晓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从2004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
三、被告人齐立刚、候晓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9820.3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