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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经王宏刚律师辩护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发布日期:2010-01-20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10月,曾任村支书的王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王某的家属非常着急,通过媒体看到王律师的成功案例后,亲自到沈阳找到王律师请求为王某辩护。王律师认真听取了案情后,初步认为该案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办案没有法律根据或追诉已过时效的情况。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先后数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在当地政法委干预案件办理的艰难情况下,王律师顶住压力,多次到当地的公安、检察和政法委等部门阐述见解、递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王某是在时任村支书时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动用资金兴办村办集体企业的,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退一步讲,即便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挪用资金罪属于行为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王某追诉也已过了追诉时效。故此,公安机关立案没有法律依据,在王律师据法力争、不畏压力的情况下,最终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撤销案件。现王某已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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