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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司考经济法核心考点]
发布日期:2011-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证券法》是阶段性的立法,立法的重心不在发行上,关于证券的发行应重点复习以下问题:

  我国股票的发行采用核准制度,债券的发行采用审批制度。应注意到核准与审批的机关不同,股票发行的核准机关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债券发行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的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机构外的专家组成,参与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证券法》第11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对于第11条在表述上的措词应加以注意。

  股票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说,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至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是《公司法》规定的,在历年考试中都是重点,应当灵活掌握。因为命题通常是应用性的,数字一般不直接考。如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之一是债券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净资产额的40%,命题时一般把公司的总资产额、总负债额、已发行的债券规模给出,让选择现在公司可以申请发行的额度,这种题实际上考的就是发行条件。

  《证券法》十分注重信息的公开,证券发行时应通过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进行信息公开,增资发行股票还应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的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不得发行新股。对于这个问题应稍加注意,起码应当知道改变招股说明书的用途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这在证券发行中是较为重要的,应掌握以下几点:

  1.股票、公司债券不允许直接发行,要由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代销,一种是包销。代销的风险由发行人承担,证券公司只赚取佣金;包销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承销的证券公司都是综合类证券公司。

  2.证券的承销有期限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90天。具体的期限是由承销协议确定的。承销期限届满证券的发售必须停止,再发售属于违法行为。复习时起码应当知道承销有期限的限制,这种问题往往是给出证券公司实施的一些行为,让选择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就是违法的。这里有两点应注意到:一是法律采用“超过”这个概念,这意味着5000万元本数不包括在内,若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恰好为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仍然是合法的;二是这里的5000万元是指的票面总值,而不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股票溢价发行的较多,当考到这个问题时应特别注意一下是票面总值还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若是发行价格的总值超过5000万元,票面总值未超过5000万元,由一家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其行为并不违法。

  4.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负有对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的义务(《证券法》第24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债券的发行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可以低于面额折价发行,也可以超面额溢价发行。股票发行,筹集的是公司的资本金,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度,这就决定了股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证监会核准。这里应加以注意的是: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不是发行人确定的,也不是承销的证券公司确定的,二是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

  协商确定后报证监会核准(《证券法》第28条: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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