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开言
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三、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四、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殊途同归
五、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价值取向与制度建设
六、结语
一、开言
2002年秋季,作为耶鲁全球研究员项目的首期成员,我与来自世界各大洲不同国家的十几位朋友一起在耶鲁大学渡过了几个月的难忘时光。[1]访问期间,我与耶鲁的法律同行们也进行了一些交流。一次,耶鲁中国法中心的两位副主任请我共进午餐,约定在法学院门口会合。见面寒暄之后,他们指给我看法学院大门口上方的两幅有趣的石雕画:一幅是以教为中心的课堂上,主讲的教授慷慨激昂,而在座的同学们则昏昏欲睡。另一幅是面对学生们连珠炮式的发言和追问,疲于应付的教授头痛抚首。他们说,这两幅石雕画,可以说是美国法学教育方法革命历程的一个缩影和写照。当时,我不禁想,这又何尝不是今天和明日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图景之一,或许它也预示着法学教育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世界性趋势。
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教学方式在中国高校的改革,意味着学生的学习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被动式到主动式;也意味着老师的教学同样不能再固守陈规,而应当从单向灌输式和封闭式到多向互动式转化。这意味着学生不再是沉默的羊羔,而是积极的思想者。他们会提问、质疑老师,老师必须以开放的心智和态度面对学生。这对老师来讲,也是一种挑战。我们愿意并且能够改变我们的行为习惯吗?我们有信心和能力开启和培育我们学生创造性和批判性的思维吗?我们不再是简单地向学生传递和输送法律知识,不是教他们学会,而是要培养他们会学,会做人,在中国全面飞速发展的时代,做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推动者。
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悄然出现,为本已不甚平静的中国法学教育界带来了新的涟漪,也已逐渐引起多方面的关注。但作为舶来品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在逐渐建设的过程中找寻其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契合之路,而其中之关键又在于对她的价值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建设。
二、中国传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困境与挑战:以本科法学教育为主
自高考制度恢复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2]一直被视为法学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其基本定位是法学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一样,从总体来说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往往以大班上课的形式(往往超过百人乃至数百人),这样的模式和目标定位自上一世纪七十年代末恢复高等法学教育后的二十多年中一直被保持着,但如今已面临越来越多的困境和挑战。
困境之一是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整个上课过程中,老师鲜有向学生的提问,学生也鲜有向老师的请教。正如同肖永平教授所形容的非常普遍的现象是: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授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3]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老师只要上完了课,改完了试卷(试卷也未必由老师亲自改),也就完事大吉。老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如果实事求是地讲,在这样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学模式之下,老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准确反馈。至于学生学得怎么样,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老师往往不得而知,也往往不甚关注。老师更多地关注了自己的讲授和知识的传递,却较少真正关注育人。育人的工作主要的是由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德育教师去做,且主要的是从政治和思想层面。教书与育人在大学实际运作机制上是脱节的。教师不关注学生对课堂反馈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的评价机制。学生的反馈对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准和教学效果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更不是约束性机制。
困境之二是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在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如果老师的课讲授得不精彩,由于无须担心老师上课提问,学生们则可放心大胆地人在曹营心在汉,或者不到课或者即使到课也只是在课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大多数学生而言,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多少不见得重要,但对评价课程学习如何的传统机制即考试和考试成绩还是十分关注的。到期末考试前,平时学与不学或少学的同学全都是忙于突击阅读教科书中的重点章节、背法条和背课堂笔记,即使是平时不到课或少到课的同学,经过这样一番忙活,考试成绩也不一定比平时听课的学生差。另一方面,在继后依次更迭的学期中,由于学生们还需要继续如法应对后面的课程,前面的课程所学到并已记住的知识很快地就被甩到了脑后,交还给了原来的任课老师。学生在传统课程中的考试成绩及其在班级、年级中的排名,对于学生具有极其重要的追求价值,是非常重要的评价机制,对于其评定奖学金、评优以及免试保送攻读研究生等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困境之三是学生与社会、与工作的不适应性。法学本科教育的四年中,同学们虽然基本上都能适应以教为本的法学教育模式,但是到大学的最后一年,同学们面临择业时,往往感到迷茫,难以恰当估计自己,不少同学感到走入社会的心理准备和能力准备都尚未做好,其中,相当多的同学选择考研以延缓面对步入社会的现实困难(虽然并非所有考研的学生都是基于这一动机)。走入社会的同学们往往在就业初期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挫败感、失落感或与社会的不适应和不相容感。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他们已经不再是一个课室里的学生,不再是一个面对法律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轻松的旁观者,他们的角色和位置已经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他们置身于具体法律社会中、面对需要具有能力和运用知识予以解决的现实问题而不能回避。而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给予了他们走向社会并从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证,但却缺乏对他们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具备的综合能力的全面培训。
困境之四是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不相适应性。2002年3月的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反映出了侧重对考生理论分析运用能力的检测、注重对考生基本分析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察。2003年的司法考试更是加强对这一精神和宗旨的贯彻。司法考试像一面镜子,直现我们法学教育中的缺陷和不足。
从研究生层次来看,近几年来,在市场因素驱动之下,同时也为缓解高负荷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法律和法学硕士层次招生规模扩大迅速,其中有些学校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又从三年向两年缩短。[4]法学教育向着大众化教育方向速滑,同时也越来越远离精英化的教育模式。入学门槛降低,培养时间缩短,同时又缺乏有针对性的职业培训,使得硕士层次的法学教育也面对着与法学本科教育同样的一些困境。
面对上述困境,从主观来讲,我们能够继续无动于衷?从社会各方面的情势发展来看,又允许我们继续无动于衷吗?答案当然是:否。我们已无法回避扑面而来的挑战。
挑战之一:从理论上回答教育与社会的适应关系,从实践上解决教育与社会的适应问题,是二十一世纪中国教育要求解的一大难题。[5]法学教育同样也面对和需要做答这一难题。
挑战之二:按照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新世纪高等学校的一个崭新课题。[6]而高速的社会发展和对法治国目标的追求,同样要求中国法学教育必须在培养学生上,求解应如何优化知识结构,强化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挑战之三: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教育现代化乃是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不断发展的过程。法学教育也同样历经着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不断发展的现代化过程,需要应对在传统法学教育与现代法学教育、中国法学教育与国际法学教育的关系中寻求沟通与融合的挑战。法学教育的现代化亦即法学教育中如何在保持和发展传统特色的基础上使之更新和富有现代性和国际性。
我们仍在处于一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以磅礴而不可阻挡的气势向全世界的各个方位推进,全球性的经济活动,不仅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发展的格局,而且同时推动着世界各种文化的进一步交融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性变化。在未来跨国界的资本、商品、人员、服务、观念的流动越来越多,域外的法律救济也必将随之增多。法律人和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无论其现在所从事的法律工作是否属于我们目前所认为“国际的”,都必须作好准备以面对如此的世界。这种准备意味着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都应当思考和探索法学院在培育塑造适应未来的学生中期望考虑的变化,这些变化则可能关系到其课程、教学实践和为学生提供的机会等方面。明年夏季将在夏威夷举办世界性的法学教育会议,旨在探讨法学院及法律课程在为培养明天的法律人以适应国家和地区间日益增多的相互联系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同时还将探讨为参加会议的法学院以及组成合作的网络的方式提供可能的机构上的支持。法学教育与社会的适应性已成为全世界法学教育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第三世界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代表,其发展的步伐更是令全世界瞩目,[7]中国现时和明日的法律人需要应对的不仅是国内的而且更是国际的挑战,中国的法学教育当然也不能封闭在传统的视域和模式内。为积极回应和适应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迅速发展的高度要求,中国的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突破困境,从容应对挑战,是我们庄重的选择和承诺。为此,我们必须着力从理论与实践上探索法学教育中的创新与继承、传统与现代的关系。特别是针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应当采取有力举措予以校治。也就是在如此的大背景之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探索者们,开始尝试在法学教育中引进和借鉴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
三、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辅相成
法律诊所教育这种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教育模式和课程,自在美国法学院兴起到全面发展至今已有三、四十年。这种模式借鉴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在法学教育中推行从实践中学习,特别是在有经验的教师的指导下从在真实的案件中代理真实的客户的实践中学习的理念。而真实的客户往往是遭遇法律困难而又无力聘请律师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自在美国法学院产生以来,几十年中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产生了巨大影响。现在每一个得到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美国法学院都必须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法律诊所教育自其产生直至今天都一直面对着一些传统学者的微词甚至非议,但它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还是依然顽强地在全美国的法学院中成长了起来,在越来越高的程度上为法学院及其师生所接受,成为法学院吸引优秀生源和提高同业竞争力不可忽略的重要衡量指标。随着法学教育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多,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已经逐渐向世界各大洲扩展,在欧洲,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项目已经开始生根发芽。
从本世纪肇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和一些机构的直接资助和支持下,我国已有十来所大学法学院逐步推开对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尝试,为学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2002年夏季,在中山大学美丽的珠海校区,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并同时召开了诊所法律教育国际研讨会。专业委员会承付着领导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并在中国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使命。会议期间,来自国内外的120来名专家学者围绕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交流了不同的见解与观点。
在珠海会议之前,全国性的法律诊所教育会议也已召开过两次,但基本上局限于几所正在建设法律诊所项目的法学院诊所教师之间的研讨。珠海会议上,邀请了国内一些有影响的法学教授、学者和法学院校的领导,这可以说是在非法律诊所教师和法律诊所教师之间关于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的首次正式的对话和交流。一些非诊所教师在客气而一般性地肯定法律诊所教育价值的同时,委婉地提出了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需要审慎思考的若干问题。
一是与借鉴背景差异性和对学生心理影响问题。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的舶来品,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与中国法学院教育有重大区别,美国的法律体系是英美法体系,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是本科后教育,学生在年龄上、阅历上相对成熟,美国的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对毕业生职业技能的培育要求会更高。而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在法学教育模式上也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是本科阶段,其总体而言是通识教育,亦即以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为目标。法学院的学生相对更年轻、更缺乏社会阅历,让他们过早地为真实的客户代理案件,一方面,他们尚少不更事,难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让他们过早地接触社会的负面和阴暗面,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是对法学院的学生而言,他们在学校学习的时间仅有短短几年,他们以后有相当多的乃至终生的时间从“实践中学习”,因此,更应当在学校期间集中精力学习传统课程,注重法学理论素养的提高。
笔者在耶鲁期间,曾受其中国法中心主任之邀,在耶鲁法学院就“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对法学教育和法律改革的潜在影响”作专题演讲,并与其师生进行研讨。对话中发现耶鲁的传统教师也同样注意到了中美法学教育的差异,并关心着和提出了与中国非诊所教育学者几乎完全一样的问题。另外,与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的一些非诊所老师的交流,使笔者感到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共性。
中国非诊所教师提出问题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无论我们将对问题如何作答。因为,这意味着更多的非诊所教育的法学界同行对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关注,并提醒我们在建设诊所项目过程中审慎把握各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其中可能蕴涵着推动中国法律诊所教育进一步发展的潜在契机和力量。
与美国法学院的JD学生相比较,我们法学院的本科学生(与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学院的学生一样)确实较为年轻,但他们也都已成年并且经历了一定阶段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培养,他们必定要走向社会和面对社会。对于拥有法律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而言,他们是拥有法律专门知识和经过了专门法律培训的人才。从我们办理的大量以外来工为主的案件来看,绝大部分当事人对于同学们寄予高度的期望和给予高度的信赖。中国法学院的学生相对美国法学院的JD而言较为年轻,但当面对极其需要和期待他们帮助的弱势群体时,他们所显露的主要不是少不更事,而是一定程度上的专业能力和对需要他们帮助人的人文关怀,他们由此而被客户们作为保护其利益的希望和支撑。正是这种期待、需要和依赖,让我们的学生真真切切感受了法律的价值及其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力量,并激发了他们深入学习并为社会做更大贡献的内在动力。当然,社会与人性的复杂,确实有时令我们年轻的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深切感受挫败、郁闷。但复杂的社会和人性问题,乃是一个终身面对的主题,是永远无法完全回避的。诊所教育恰是在学生面对这一状况时不会孤独,而是有老师相伴与指引,更有助于他们从挫败与郁闷中获得积极而有益的启示和内心的历练并逐渐成熟起来。
诚然,法学院的学生毕业后,确有极大的可能长期从事法律职业,但这与在法学院学习期间接受法律诊所教育并不矛盾。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可以说正是他们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形成期,也是他们从普通人向法律人的重要转变期。这一阶段的所习、所得往往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使得法律诊所教育经历对学生而言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通过法律诊所教育的经历,通过像律师一样办理真正的案件,不仅使我们年轻的学生们在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得到训练,加深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提高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同样重要的是,在法律诊所学习和办理案件的过程也是培育他们的价值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过程。通过帮助弱势当事人,能够促使他们关注社会低层人们的命运,并进而为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
与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相伴,司法腐败问题也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腐败分子中有相当人员是在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后从事司法工作或在从事司法工作的同时接受了高等法学教育。为何这些人不能成为抵制司法腐败的力量而是置身其中同流合污呢!这不能不让我们法学教育者们思考法学教育的缺陷与责任。我们不能仅是停留在轻松地说一声法学教育应当承担责任,[8]而是应当及时行动起来尽我们所能来弥补缺陷。应当看到,我们传统法学教育中缺乏甚至没有对于法学生生动有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的教育和培育。而法律诊所教育则恰恰有助于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初步形成作为法律职业人士应当拥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为更大程度的实现社会正义及消除不平等而贡献力量的使命感,使我们的学生在法学院的学习中能够获得抗体,带着辨别力和免疫力走向或返回社会,不是与司法腐败同流合污,而是逐步积蓄成一种越来越强大的抵制司法腐败的内部力量,进而真正提升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固然,我国更具大陆法系特征法律制度,与美国典型的英美法系特征法律制度确是差异很大;固然,我们国家以本科为起点的法学教育体系与美国本科后起点的法学教育体系不同,但我国却与世界许多的大陆法系和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学教育体制相似。而法律诊所教育不仅在中国启动而且也已经在欧洲、非洲、亚洲等一些大陆法系和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法学院教育中所接受。可以说,法律诊所教育成为法学教育中一有机组成部分,已是呈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对这种趋势,如果我们仅是简单地理解为是一种全球的美国化,那也就意味着我们不仅在否定着我们自己,也在否定着世界其他建设法律诊所项目的国家,无论是属大陆法系的还是英美法系的。
诊所法律教育并不仅仅是一元化的技巧教育或职业道德教育,而是具有多元化的目标: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如何从实际经历中学习;培育学生职业判断的能力和职业道德;促进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完善;为需要法律服务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促进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完善;总之,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教育,是将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升综合于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对学生的培养过程之中。
尽管传统的法学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但并不是要以法律诊所教育取而代之,法律诊所教育应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成为改革与完善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变革历经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及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性的转轨变型,并同时带来了中国社会各个域的革命性的变化与发展。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亦不例外。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全国仅有几所复办的法学院校,在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总计也不过数千人。而至本世纪初的仅仅二十来年的时间里,全国已有350来所全日制高等院校设立了法学专业,另外,我国还有成人高等政法学院、系约150所,建立了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多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体系。可以说,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有中国特点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建立起来,法学教育在培养模式、培养层次、结构体系和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已形成并已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过去二十多年中培养的法学院学生在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政府等部门中已成为主体和中坚力量。在这样的背景和基础上,我们应当客观评价我国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了举足轻重和不可或缺的贡献。谈及法学教育的改革,并不是要对传统法学教育予以否定,而是要使其更为完善和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我们中山大学将法律诊所课程设定为跨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层次的课程,即是以学生已接受了一定程度的传统法学教育为必要基础。这样的设计是以法律诊所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相辅相成为立足点的。法律诊所教育虽然是从国外引进的教育项目,但引进该项目的目是要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在法学教育改革的整个蓝图中,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引进和建设,是使我国法学教育朝向完善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机制,而不是取而代之。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也应当以开放的心智和态度对待舶来的法律诊所教育。应当看到,中国的法学教育正处于一个从传统走向现代即法学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对于域外法律文化的影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和开放创新的态度予以评价和对待。
从中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轨迹来看,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轨迹相回应,都是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外来因素虽然可以说是综合动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还是必须通过内因的决定性作用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哲学上的“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对任何国家和任何事物而言,都有其成立的意义。因此,法律诊所教育之所以可以为美国之外的国家法学教育所接受,是一个外因积极推动和内因积极作用的结果,主要的和根本的还是在于其反映着法学教育中共同的规律和共同的价值判断。在一个开放的现代化建设的时代,对于“体现人类法律文明前进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无疑应当加以吸收和采纳,以便使当代中国法律发展与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沟通。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律文明进步张力的丧失。”[9]以同样的态度看待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引进和建设问题,同样是有裨益的,并能使法学教育更具有与时代、与社会的适应性,使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具有在现代社会中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并符合现代社会“知识结构优化、综合素质高”要求。
四、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殊途同归
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也是2002年珠海校区的国际研讨会上研讨的另一专题。非诊所教师提出的针对性的观点是:法学教育的责任是培养学生,而不是进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法学教育的责任。另外,笔者还注意到,在该次会议期间,前司法部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也特别强调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恩赐,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乞讨。这些观点并没有直接回答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一大前提即使成立,也并不能否定在法学教育中建设法律诊所项目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指在程序上,所有的人都有平等地获得司法保护与司法救济的机会和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即是实现这一机会和保障的重要机制之一。法律援助最初产生于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和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和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条约的签订和实施逐渐演变为国家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的对公民的责任,作为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应尽的义务。[10]但上升为国家行为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不排斥其他主体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贡献。诸多国家法律援助的经历表明,法律援助主体多元化,是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必要保障。政府法律援助与民间法律援助相辅相成乃是最大程度通过法律援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最佳策略。
我们并不否认“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确实应当承付这一责任。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使是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事实上也无法承担法律援助的全部责任和满足社会的全部需要。而社会的稳定及其健康协调发展与全社会成员密切攸关,从此意义上讲,法律援助也是全社会法律职业共同体乃至全社会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十分清楚,法律诊所教育的建设,虽然是通过法律援助路径,但其无论如何不能承担法律援助的全部重任,甚至不能全部承担政府法律援助力量不及的法律援助部分,然而,这并不是说,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使命与法律援助的使命完全不相干相容,更不能是说二者之间相斥。法律诊所教育是通过培训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而达到法律援助和培养更具社会适应性法律人才的双重目的。因此,法学教育虽然不能和不必将法律援助当作自己唯一的和全部的使命,但以此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割裂开来也并不恰当。客观认识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关系,并进而妥当把握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和队伍应当说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专门的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政府的援助力量相对有限。据统计,截止2001年9月底,全国共建四级法律援助机构2207个,其中省级地方全部建立了机构,副省级和地市级地方有84%、县区级地方有66.7%建立了机构,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已发展到7000多人。此外,工、青、妇、残联、老龄委、法律院校等社会团体在省级地方和相当数量的大中城市建立了法律援助组织,成为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的重要法律援助社会力量。[11]另一方面,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的大流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贫富差距的拉大,纠纷的大幅度增长等,均导致我国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程度。[12]
从中国社会需求和国家法律援助的现状来看,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和矛盾。这意味着在现实中有众多需要并应当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得不到法律援助,如果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资源,就意味着他们或者不得不吞咽自己的冤情,进而社会正义也显然得不到实现,或者他们会走向私力救济之路,乃至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面对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的法律援助力量难以到达,我们法学教育能不能够因为“那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法学教育的责任”而感到轻松坦然呢?面对这样的情势,我们是否能说,我们法学教育的责任只是培养学生。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要培养出什么样的学生,才能算是切实尽到了我们的责任了呢。
对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我国法学教育界是有共识的。问题主要在于对此缺陷如何弥补。法律诊所教育恰是可以在此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应当看到,并不仅仅是法律援助需要我们法学院师生做出贡献,从另一方面来讲,我们法学教育,我们对学生的培养同样需要法律援助这块基地。如果没有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即使我们学生拥有热情和能力,也难以有施展的空间和机会。
通过法律诊所教育项目而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并为法律援助提供后备力量。国家法律援助在我国才仅仅几年的时间。但短短几年内,可以看到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法律援助力量仍然有相当大的不足。法律援助队伍的壮大,一方面需要制度上的建设特别是法律援助队伍在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培养。通过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使更多的法学院的学生感受社会急需,并可能对学生的从业选择产生直接的影响。
另外,经过法律诊所教育的学生即使毕业后不直接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也无论从事何种法律职业,在法律诊所的学习经历往往也会激励学生在不同的工作中关注弱势群体的命运和权益保护,并力所能及地贡献力量。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诊所教育有助于使法学教育更契合当代社会发展的急需,并为在更大程度上的社会正义与法治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是一个后发国家且处在急速转型期,这必然使中国的社会问题表现得更为集中和复杂。[13]在着力解决这些集中而复杂的社会问题的同时,确立渐进型的现代化模式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战略是中国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法律援助,二者均应该也能够以自己的方式为此做出应有的贡献,从共同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言,二者可以说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
五、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价值取向与制度建设
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实际上关注的是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如何定位和如何建设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接受法律诊所教育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对这一问题如何做答,涉及价值取向和制度建设双方面,而价值取向是制度建设的前提。
价值取向问题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由中国现在为数不多的法律诊所教师所做出的,更应当是由大学和法学院系的领导者们。事实上,前者投身于法律诊所建设本身,已经做答了这一问题,而后者作为单位的决策者对该问题的回答则更能在实质意义上决定法律诊所项目制度化建设的问题。
(一)法律诊所项目的成本问题
由于法律诊所项目是舶来品,且是首先基于外来基金资助而在我国启动,来自大学本身的资助,如果说有的话,还是相当有限。要使该项目本土化,法学院校的决策者们自然会反复掂量建设该项目的成本。在珠海的国际研讨会上,已有兼任大学职能部门领导的法学教授或法学院的领导提出“法律诊所教育成本太高,不适宜中国建设”的论断。另外也有观点认为,从法学院而言,设立法律诊所课程,相对而言,其成本过高。没有外来资金的注入,难以长期保证。
从美国法学院建设法律诊所教育的经历来看,在该项目的启动阶段,美国福特基金会是最主要的资助者。从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20来年中,美国国会还对这一项目一直给予着资金上的支持,这种支持至克林顿政府时期才告结束。[14]这种支持给予了法学院相对充分的时间建设法律诊所项目,从而使其较顺利完成了从外来资金的资助到法学院本身预算的过渡。对于中国法律诊所项目而言,事实上,大家都清楚,目前的国外资金很难对法律诊所项目给予长久地资助和支持,这意味着中国法律诊所项目从依赖外来资金的资助到来源于大学和法学院内部的全方位支持的过程更为短暂和迫切,能否成功的风险也会随之增强。对该项目价值取向就显得更加重要。
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法律诊所课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具体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还需要雇请专门的管理人员运作整个法律诊所的所有行政事务。
就法律诊所学生而言,不仅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系统研习从事律师业务的各种技能和职业道德,在课堂之外还要花相当一部分时间在法律诊所接待客户,准备相应诉讼文件和代理客户与对方当事人谈判、进行仲裁或诉讼。
就法律诊所教师而言,不仅要在通常的法律诊所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而且在课堂之外,还要针对学生承办的案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诊所教师承负的工作不仅是在上课时的教室,而且还延伸和持续到传统的下课之后和教室之外。
在诊所的课堂上,往往不是一个教师主讲课程的模式,是法律诊所的几个教师一起对学生的培训。在中山大学的法律诊所项目中,一个诊所教师指导8-10名学生,相对而言,生师比要比传统课堂要低。
从以上几点来看,法律诊所与传统的一门法学课程相比,成本确实要高。但考察该课程的成本问题,不应忽略该课程所达到的超越任何单纯一门传统法学课程的功能和作用: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法学院树立并推行了“公共服务”和“从实践中学习”的政策和理念,并进而扩大了法学院在这一领域的社会形象。
法律诊所课程在时空上均超越了传统课堂的局限,它给予了学生学以致用的机会和场所,不仅可以使其对已学到的知识予以检验,也使其感受以知识服务社会的成就感,把握学习中的差距与不足,获得进一步努力学习的激励。通过该课程,学生们不仅是从老师处获得知识,而且更重要的,通过办理实际的案件,通过与同学们、与客户、与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与仲裁员和法官的交流等而获得综合的知识与技能,提升综合素质。在法律诊所教育中,老师在学生面对真实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时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及时引导,有助于更好的促进学生从生理成人到精神成人的转变。
在该课程中,受益者不仅仅是课程中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得综合素质培训的学生,而且还包括学生所服务的客户——社会上的遭遇法律困难的弱势群体。没有诊所学生的帮助,他们极可能因无从获得法律援助而不得不吞咽冤情,或者采用非法途径和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受到影响。
该课程更能实现教学相长的功能。传统的课堂中,最主要的是知识从老师到学生的传递,传统的法学教育体系中,也没有明确的“公共服务”的理念。大学的评价体系中,注重考察的是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成果情况,因此,法学院的教师们一般并不天然具有“公共服务”的意识和理念。在法律诊所项目建设过程中,学生们对客户的真诚,热情,对案件的思考与投入,对学习的激情等等,对我们诊所教师来讲,既是一种激励,也是一种学习。
中国的诊所教师往往同时兼任其他课程,通过法律诊所课程教育,可使两种以上不同的课程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诊所教师将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及其通过诊所教学所获得的收获,进一步延伸借鉴至所教授的其他传统课程中去,使其他课程的教学互动得以极大提高,更易培养学生主动性和批判性思维。
因此,对于法律诊所教育的成本衡量,不应仅是将其与其他传统课程相参照和比较。这样也许在确定价值取向时,不至于过分注意其成本,而是综合衡量其多元化的功能与成效。
(二)法律诊所教师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关于诊所教师队伍的建设问题。诊所教师是法律诊所教育最基本的主体要素,并且,是一个至关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成败与否的关键性要素
没有法律诊所教育教师,法律诊所教育不可能得以展开。从我们与美国法律诊所教师交流获得的信息来看,美国法律诊所教师队伍的组成,基本上是从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之外另行聘请有丰富律师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诊所教师是专职的,无须承担法律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课程(虽然如果愿意的话也可以教授其他课程),在职称晋升上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教授的评价指标。目前中国的诊所教师队伍则与美国有很大的差别。从当前已有法律诊所教育的十几所大学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来看,几乎都是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这些法律诊所教师一方面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另一方面,则同时兼顾其他的某一门或几门传统法律课程。就我们中山大学的法律诊所教师队伍而言,一方面,该队伍中的老师们并不愿意割舍其他的课程而成为一名专职的法律诊所教师,且如果只作为一个专职诊所教师的话,该教师也不能达到大学对教师年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由于受中国大学人事等制度的制约,法学院本身实际上也不具备独立和另行聘请专职法律诊所教师的现实条件。
这样的背景表明:由于中国法学教育模式是在完全不考虑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前提下生成的,因而并不天然具有对法律诊所教育予以支持的制度上的有利因素。中国大学现行体制之下,也不可能沿用美国法律诊所教师产生的机制和政策。以国外基金会资助为主而使法律诊所教育悄然走进中国法学教育的启动策略和模式,虽然已经成功地使法律诊所教育在一定范围内走入中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但却也在一开始就将法律诊所教育置于一种在夹缝中求生存和发展的境地,很难使法律诊所教育在建设之初就获得制度上的支持。
要使法律诊所教育在更大范围内或者普遍为中国法学院所接受,首先已有法学院校中的法律诊所教育应当站稳脚跟。而能否如此,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其中建立怎样的对诊所教师队伍的评价机制,应当说颇为重要。因为没有合理的评价机制,难以维护诊所教师对法律诊所教育持续的热情和精力的投入,而这直接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存续和运作的质量,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关系诊所教师与非诊所教师之间关系的平衡,关系着法律诊所教育是否被认同以及被认同的程度等等。当然,这种合理评价机制的建立,大学和法学院中决策者的态度和倾向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法律诊所教师法律诊所课程工作量的计算,是法律诊所项目建设中法律诊所教师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从目前已有的法律诊所项目的大学来看,法律诊所教师队伍中以相对较年轻的教师为主,大部分诊所教师也面对着要申请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称的现实。这使得诊所老师们不得不受大学内传统评价机制的牵制,同时关注该课程工作量的计算,如果课程工作量计算不合理,则极有可能会挫伤老师进行诊所教育的积极性和持久性。计算过高,也会影响该课程在其他教师中的评价,同样可能影响该课程的长期建设。通常每个诊所都有两个以上的法律诊所教师,每个学校诊所课程一般为3-4个学分。这种与一名教师唱独角戏的传统课堂不同的模式,带来的是如何计算诊所教师的工作量问题。在考虑这一问题时,同样应当注意到的是,就法律诊所教师而言,不仅要在通常的法律诊所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律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而且在课堂之外,还要针对学生承办的真实的案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诊所教师承负的工作不仅是在上课时的教室,而且还延伸和持续到传统的下课之后和教室之外。从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到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准备,开庭审理等,指导老师均要给予学生具体的指导。这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并且具有可变性的工作,也是传统课堂上的老师所完全不会承负的责任。从这样角度的衡量,如果让几名诊所老师平均分割该门课程的工作量,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既不会在制度上激励老师继续从事该课程的教学,也不会吸引新的诊所教师的加入。[15]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笔者以为,以该课程学位独立计算每名法律诊所老师的工作量是一个较为妥当的选择。[16]
(三)法律诊所项目建设与本土条件的适应性
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应当注重借鉴基础的差异性,并由此注重项目设计和建设的适应性。正是由于考虑到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中产生背景的特殊性,考虑到我们法学院学生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差异性,在设计该课程时,我们将其设计为本科与研究生跨层次的选修课程。我们的做法大体为,本科生占2/3,研究生占3/1.研究生层次的学生中,既包括法学硕士的学生,也包括法律硕士学生。这样的设计,一方面为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学生通过同一门课程而相互交流和学习提供了机会,并为他们之间在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相互合作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则较好的弥补了本科生学生年龄相对年轻化和社会阅历较少的问题。
解决资源有效性利用和学生参加的公平性平衡问题,是本土化建设中应当考虑的又一问题。由于法律诊所项目建设还只是在初始阶段,拥有诊所课程的学校中,由于该课程的学生容量有限,导致能够被接受加入该课程和申请选修该课程的学生人数之间有着供求不平衡的矛盾。这一矛盾也许随着法律诊所项目的不断扩大化而逐渐得以缓解和解决。目前这一阶段,则应当注意解决资源有效性利用和学生参加的公平性平衡问题。我们采取的是,建立公开透明的挑选机制(书面申请加面试),挑选相对更优秀的学生进入诊所项目。作为一个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学课程的新型课程,诊所课程已经设立,就极大地吸引住了众多的本科和研究生两个层次的学生们。之后的几年中我们也一直都面对着这种供求不平衡的严重矛盾。所以,每个学期必须从众多的申请者中遴选学生。我们通常采用淘汰制的方式挑选学生,首先,通过审查申请书挑选出50%的学生,然后在通过面试挑选出最终在该学期中进入诊所课程的40名学生。挑选的标准是相对更优秀的学生入选,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一课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为真正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从更保障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选择素质更优秀的同学进入诊所理所当然。另一方面,这样的遴选程序也可以成为激励后面的同学努力全面塑造自己的一个重要激励机制。
关于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问题,是法律诊所项目本土化建设中的又一必须面对的问题。国外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证明,专职行政人员对法律诊所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和无法替代的作用。据我们对纽约大学法律诊所项目的考察,虽然其大部分的诊所教师是专职的,但他们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诊所的行政管理工作。该诊所不仅拥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而且每3-4名诊所教师还拥有秘书一名专门为这几名诊所教师处理相关的行政事宜。美国其他一些大学的法律诊所项目也都有规模不等的专门行政管理人员。法律诊所项目在中国的本土化建设是一个过程,现在当然不能比照美国法律诊所管理的条件进行行政管理人员配备。但必须看到,法律诊所不仅仅是一门课程,其中的法律诊所是法律诊所课程依托的必要基地,也是法学院进行法律援助和扩大社会影响的基地。法律诊所是一个类似律师事务所的实体。在诊所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在该诊所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件,讨论和准备案件等。同时,诊所运作中,案件的安排,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同学与老师之间的沟通与联络,财务状况管理,办公设备的维护等,均产生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而从我国现有各个学校的诊所教师队伍来看,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均是原有的在职教师,这些教师们同时都承负其他课程的教学任务和相应的科研任务。因此,诊所教师不能全力以赴于诊所教育之中,更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诊所的全部行政管理工作。
聘请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同样需要来自于法学院和大学内部的直接支持。一方面是酬金问题,即使从短期来看,目前基金会的资助一般都不足以解决聘请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全部酬金,因此,相应补足的问题,需要大学和法学院内部的支持。另一方面,如能解决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无疑更是对法律诊所项目长远性建设的鼎力支持。
六、结语
2003年11月初,英国牛津大学校长克林·卢卡斯在访问中山大学时作了题为“大学与全球化”的演讲。在演讲中,他对全球化时代大学的地位和作用及如何才能取得繁荣和发展的机会、如何应对新经济时代等发表了精辟的见解。其中谈到,在全球化时代,我们越来越看到教育区别于教授知识的价值。在这一层面上,教育并不仅是教授——只是告诉学生信息和如何应对,而是应当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思考和学习如何筛选信息。非常重要的是,人们应当学习不要将某一种观点接受为正确的仅仅因为某人说它是正确的,人们应当学会质疑。理解事物何以至此及其何以发挥作用或不能奏效是创造力的核心。这来自于独立思考和质疑的习惯。这对我们教育者本身来说未必感到自在,甚至有时是令人恼火的,因为有时学生的质疑源于他们的无知从而导致无谓时间浪费。但这一过程本身却是核心所在。[17]卢卡斯校长的演讲核心实质同样论证了从以教为本到批判性思维培养的大学传统教育方式变革的时代要求和价值。
以这一变革为主要目的的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才短短几年的时间,并且到目前为止也还仅限于十几所院校的狭小范围。可以说,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法学教育中还处在边缘化的地带。虽然随着法律诊所教育影响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校对该项目开始关注,但对该项目的具体设计和价值内涵,法学教育界的大部分同行仍不甚了解。法律诊所教师和学生与非诊所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更深入交流是极其必要的。
作为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的早期探索者,我们已经踏上探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契合之路。与美国法学院不同的是,中国当前的法律诊所教师,都是原本就在法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而且在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同时,大家还都在继续原来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大家都是从庐山外走进庐山后,才逐渐了解庐山面目的。这使得中国目前的法律诊所老师并不必然面对美国法律诊所老师在项目建设初期和相当一段时期内与非法律诊所教师的鸿沟。尽管如此,在中国诊所老师与非诊所老师之间就法律诊所教育的直接交流还是极其有限。我们更期望的是,目前站在庐山外的法学教育者们,能够更走近(进)法律诊所教育,对法律诊所教育有更多更深入了解后再做出评判。因为从某种角度讲,在庐山之外,同样难知庐山真面目。当然,作为法律诊所教育者,我们更应当积极看待非诊所教师对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的质疑,更应看到,这些质疑本身的价值,它不仅提醒并促使我们在探寻法律诊所教育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契合之途中要保持充分的理性,在注重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的具体环境来建设契合中国本土的法律诊所项目,而且还意味着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教育改革已引起更广泛关注和在更多层次上产生对话,预示着法律诊所教育将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律援助、以及更广泛的方面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注释
[1] 有兴趣者可访问:www.yale.edu/worldfellows
[2] 我国本科法学教育模式,并非我国国粹,是我国受大陆法系和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直接影响而设立的模式。目前适用这种模式除属大陆法系的一些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外,还包括曾为这些国家在非洲、南美洲等的一些殖民地国家。
[3] 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法学评论,2003年第3期。
[4] 1999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做出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阶段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这一方面是立足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另一方面,更为直接的动因,是进一步拉动内需,缓解就业压力。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层次的扩招,即是该政策施行的直接结果。学制的缩短则主要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5] 刘尧:《21世纪:求解21道中国教育难题》,中山大学党委编印《领导参考》2003年第10期第1页,摘自2002年3月《江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
[6] 同上,第12页。
[7] 耶鲁全球研究员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项目成员与耶鲁大学最有影响的教授一起对一些具有全球化意义的主题进行研讨,从身份、包容、正义、宗教、经济、政治、医疗保健、爱滋病防治到全球发展大战略,从宏观到微观,再从微观到宏观。在不同的主题研讨中,世界一次次的目光聚焦中国。我,站在大西洋彼岸与世界多国的代表一道回眸中国,十分强烈地感受到,世界是如此高度关注中国,他们在惊叹中国之巨变的同时,也极其关注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为置身其中的中国改革开放的亲历者,面对世界的惊叹和关注,不能不对中国未来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更为关切。
[8] 2002年10月,中国一位从事法学教育的大学校长在美国一所著名大学的演讲中曾表达这一思想。当时,笔者恰巧在该所大学访问,并参加了这一活动。
[9] 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2000年第6期,第34页。
[10] 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课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11] 《法律援助五年六十万人受益》,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1日法制日报,
[12] 对此,我们无直接数据支持。但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口65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千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来计算的话,则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达8.5万件。全国0—14岁的人口3亿多,按万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来计算的,则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达3万多件。全国有残疾人6000万,按千分之三来计算,则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达18万件。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9300万,按千分之一来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达9.3万件。李云虹《法律援助——果实依然青涩》,news.sohu.com 2003年9月19日。news.sohu.com首页>国内>《法律与生活杂志》>视线
[13] 虽然在中国现阶段转型期生计型社会问题占有突出位置,但种类齐全也是现阶段中国社会问题具有的另一典型特征。从横向角度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各个阶层,如失业、腐败、贫富差距过大,贫困化、社会保障、民工潮、劳资关系、环境污染……等等。从纵向角度看,既有传统社会问题,也有转型社会问题,还有较发达社会甚至“后现代社会问题”从在中国生计型社会问题占有突出位置。参见王怀超主编《社会发展理论问题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233-236页。
[14] 信息来自对担任纽约大学法律诊所项目主任多年的Martin Guggenheim教授访谈。
[15] 据我们对最早建设法律诊所项目的几所主要大学的考察,几乎都有一个从法律诊所教师平分教学工作量到每位老师独立计算工作量的过程,或者说,在平均计算工作量的学校,法律诊所的教师们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独立计算工作量的努力。但这不是诊所教师能够说了算的问题,而是取决于大学和法学院的决策者们。
[16] 中山大学法律诊所项目建设伊始,法学院的领导集体就给予高度的重视。确定本人不仅作为院领导直接主管该项目,而且同时作为法律诊所教师直接参与该项目的建设。另外,本人自1986年研究生毕业后就一直从事传统法学课程的教学工作。这样的背景使得本人对于法律诊所项目建设的体会具有一定的多角度和多角色的基础。
[17] 中山大学校报2003年11月18日第3版。
中山大学法学院·蔡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