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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界需要怎样的法学教育与怎样的职业界别——从李庄三事件看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与法律界界别不顺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法律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法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规则意识。李庄、陈××在辩护中弃守转攻,法官没有引用庭审规则有效制止,检察官没有引用庭审规则与侦查权、公诉权为公安检察机关专有的规定加以抗衡,××四人不尊重司法,对言论判罪,暴露出我国法学教育在编选外国案例,培养规则意识上的缺陷,也暴露了我们在公检法司四界配置权力职位的不顺。建议在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基础上,采用政法委书记兼任法院院长,地方行政长官的副手兼任政协主席,人民群众主持刑事审判,司法违法由法院侦查、起诉、审判的做法来改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李庄案;程序正义;政法委;陪审制;法律职业共同体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薄熙来

李庄一案,一波三折,先是李庄办案,后是陈××为李庄辩护、在各地揭发内幕,最后是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四人对相关司法人员与法学教授判定有罪,本文将此简称为“李庄三事件”。李庄三事件源于重庆打黑,因为重庆打黑,所以李庄要去辩护。这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但最后以“李庄反侦公安违法——陈××说公安确实违法,重庆唱红歌的人可怕——四人反过来宣判公安、公诉人、法官、法学教授有罪”收场,变得很不正常。我个人认为,即便李庄三事件不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耻辱,至少也是全方位暴露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尤其是规则意识培养的不足,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一、当“打黑”遭遇“瞎辩”,中国法学教育需要反思什么?

(一)李庄系列案件的辩护均弃守为攻,采用阴招、损招、黑技术,有违昭彰之道,表明中国确有个别律师辩护是黑辩、瞎辩

你攻我守,谓之辩护。辩护者,危道也,非以昭彰不能洗其沉冤。故辩护之道,不离昭彰。天理昭彰,离此辩护不成,离此辩护必败。以此为标准,检视李庄系列案件的辩护模式,大多离经叛道,败在其中也。

一是李庄为龚刚模辩护,放弃防守,转向进攻;放弃辩护事务,采用侦查手段,反侦公安违法,收集公安违法的证据。在辩护上玩忽职守,在侦查上离经叛道,李庄做律师确实有点黑,且不谈他是否有权?为了什么?单从技术手法上来说,就是离经叛道,够黑。

二是李庄以前为其他人辩护,也采用黑模式。李庄办案黑,在刑辩中弃守为攻,不是一次两次,而是多次,屡试不爽。这从李庄向当事人拉业务,介绍自己多年办案依靠“黑辩模式”获胜的经验可以看出来。

三是李庄的“黑辩模式”在中国已经很有代表性,就在陈××、高子程为李庄的辩护模式中,也能找到。陈××为李庄的辩护,有关“公安真的违法、真的刑讯逼供”的情节占了一大半,其中请求法院鉴定龚刚模伤情的情节,大家都很熟悉。但龚刚模的伤,如果要作为证据,是双重证据,因为它只有在证明了公安真的刑讯逼供之后,才能证明李庄没有伪证。而要证明刑讯逼供,是检察院的职责,不是律师的辩护之道依法应该去碰的东西,故陈××、高子程为李庄辩护,也是弃守为攻,瞎辩黑辩。但为什么陈××、高子程不被抓,而李庄被抓?区别就在于后者虽然荒谬,但毕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申请法院鉴定伤情,法律许可。前者不仅荒谬,而且荒唐,李庄收买公安证明公安刑讯逼供,搜集公安刑讯逼供的证据,等于在进行刑事侦查,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二)面对屡试不爽的黑辩,中国法学教育需要反思什么?

1、黑辩技术来自于美国最失败的司法案例与法律理论,说明我们法学读物的编辑、引入理性不足

李庄、陈××等人使用的黑辩技术均来自于美国最失败的司法案例“辛普森杀妻案”,与美国最失败的法律理论“毒树之果”理论,这证明我们的法学读物的引入和编辑理性不足,感性有余。

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都知道美国程序正义的最典型案例,就是引发美国全社会轰动的着名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涉嫌谋杀前妻及其男友,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因为律师团队梦幻般的表演变得一波三折,最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成功逃脱法律制裁,在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在这个案子中,一方面是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另一方面是有一样证据(血袜子)是非法取得的,于是法官认为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被法庭采信,最后法庭对辛普森无罪开释[1]。与这个案例有关的规则是一些法官与法学教授提出来的“毒树之果(fruits of the poisonous tree)”[2]理论与“一碗面条里只能有一条虫子”理论,大意就是“如果树是毒的,那么树的果子也是不能吃的”,“如果一碗面条里发现了一条虫子,那么整碗面条都得到掉”,用法律语言来表述就是霍姆斯大法官在美国20世纪20年代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提出的“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3]以及20世纪6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的“毒树之果”规则:“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律师最喜欢这样的案例与规则,因为它让辩护变得简单,而且可以以攻为守。但事实上,“辛普森杀妻案”的裁判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裁判,也是美国司法史上绝无仅有的最失败的案例。这种裁判的后果是后来才逐步显示出来并得到纠正的。一是辛普森在2005年,也就是他逃脱法网10年后出版自传《如果我干了》,详细披露杀妻经过,嘲讽法官的弱智与法庭规则的荒谬,该书在全美热销排行榜上排名第二。尽管一个杀人犯因为披露自己的杀人经过赚得盆满钵满,但依据一事不再理的规则,美国警方与法庭对此都已无能为力。二是辛普森在2008年再次犯抢劫罪等十二项罪,事过13年之后,美国警方与法庭终于再次逮到机会,以抢劫罪等12项罪对辛普森绳之以法,法庭这回吸取了教训,判决警方对辛普森的12项指控全部成立,应处终身监禁的刑罚[4]。这一反一正,充分暴露了程序正义极端化的巨大恶果。它不仅损害政府、公众,也损害罪犯本身,它让罪犯带上侥幸心理,以为一直可以继续犯罪而不受法律制裁,直到再次被捕。

众所周知,美国司法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但为什么这样失败的案例与规则会在中国法学人才中产生重大影响呢?这说明我们法学读物的引入与编辑存在不足,追求轰动效应,缺乏深入分析与全面介绍,误导了我们培养的法学专业人才。如果我们引入美国案例时多引入全面性的东西,编辑极端案例时能够全面介绍案件背景,表明我们中国对此种案例的态度,我们的法学专业人才就不会迷失方向。以辛普森案为例,辛普森的判决,绝大多数美国人是反对的,所谓的证据排除规则也是不堪一击的,因为“树多有毒,果子却能养人”,“如果只有一碗面条救命,出现十条虫子也没有关系”。我们培养法学人才,要从土壤上增加其理性,减少其偏激。再往深一点说,程序正义重要,实质正义也重要。有人说美国法律界有“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的共识,但也不至于达到了“法治的根本要求”[5]的高度。实际上,美国法庭最根本的裁判规则是“自由心证”,也就是“实质正义高于程序正义”,因为人心是不追求形式的,只有自由心证才能让我们避开烦琐的细节,达到实质正义的高度。至于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的所谓规则,充其量都只是在极其个别的案例中出现微弱多数支持的情况,而且在民众中反弹极大,是美国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的体现。

2、律师违规黑辩、瞎辩,法官缺乏规则意识,不能有效制止,证明我们的法学培养目标不甚清楚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什么?我们是不太清楚的。有人说是培养律师、检察官、警察、法官,不错。但中国法学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太清楚。李庄作为律师,放着份内的为当事人辩护不做,却去收集公安违法犯罪的证据,内外不分,缺乏规则意识。李庄一再违规黑辩瞎辩,斩获颇多,以前的法官如果有规则意识,及时加以制止,也不会导致今日李庄得寸进尺,最终沦为阶下囚。但问题是如果我们的法官有一个缺乏规则意识,不去审查本案公安、检察辛辛苦苦递交的证据,不去制止律师违规,而是被律师引导,去关注公安是否刑讯逼供的话,事情就会变得相当复杂。

以龚刚模案、李庄案中申请对龚刚模的手做伤情鉴定为例,这本是一个与案件审理无关的申请,法官可以径直驳回,但一审法官驳回却说不不出理由,二审法官干脆在舆论的压力予以允许,说明在一审、二审法官庭审的规则意识培养上,我们的教育是失败的。因为依照本案庭审规则,所有关于公安犯罪的证据,法庭都不应审理,鉴定机关不应鉴定,因为审理鉴定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是浪费精力。后来做了鉴定,龚刚模有伤,因为涉及到侦查权,法医不可能做出“该伤为公安所为”的结论,又因为涉及到公诉权,法院也不可能未经检察院指控,就认定公安刑讯逼供;甚至再退一步,就是龚刚模指控,他的伤是某某公安刑讯逼供所致,也是孤证一个,既不能证明公安刑讯逼供,也不能证明李庄没有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最后,我们干脆一退到底,退一万步,即便龚刚模的伤真是公安造成的,且达到了刑讯逼供,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我们会发现结果更荒谬了:我们在这个审理龚刚模是否犯罪、李庄是否犯罪的案子中,什么事情都没办好之前,却将公安干警的刑讯逼供罪率先办完了。在这个办案过程中,李庄、陈××、高子程成了检察官,而检方警方成了被告,被告的律师在哪里,找不到了,因为没有为警方检方辩护的人。

律师黑辩瞎辩,法官无法驳回,证明我们的法学教育缺乏规则意识的教育。法者,定分止争也,法律职业共同体,更应当有超强的规则意识。法庭审理的最大规则:“法庭不能审理与本案无关的事情”,偏偏作为大律师的李庄、陈××似乎都忘记了,甚至连法官也忘记了。在律师以攻为守,黑辩瞎辩的情形下,许多法官不仅允许展示、轻度审理公安犯罪的证据,而且倾向于相信或者让人们相信这些证据,做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裁判。用一句行话来说,公安有没有违法与龚刚模是否构成黑社会犯罪一案无关,法官在本案中有权直接拒绝审理涉及到公安是否违法的事项,驳回的理由就一条:“该证据指向的客体与本案的审判目的无关”。

3、公安、检察面对黑辩大多数无能为力,既是规则意识教育失败的产物,也表明我们在依法制止刑讯逼供方面还存在欠账

李庄三事件不仅暴露律师、法官规则意识不强,同时也暴露了公安检察规则意识薄弱。法庭规则不仅律师知道、法官知道,检察官也应该知道。但是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检察运用“法庭不能审理与本案无关的事情”,“该证据指向的客体与本案的审判目的无关,侵害了法律赋予我们的侦查权、公诉权”一类的理由维护自己的侦查权、公诉权不受侵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国家法制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民众为什么偏重于相信公安刑讯逼供,说明我们的公安干警在依法依规则办案,杜绝刑讯逼供方面还存在欠账。而民众在偏重于公安干警有刑讯逼供可能的同时,也同时相信龚刚模是黑社会没有冤枉他,是因为普通民众在依法依规则赚钱致富上也存在欠账。我们如果要求国家有改变,民众有改变,首先的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改变。改变首先从规则意识开始,“立足本分,各司其职,依法依规,不越界限”是法学教育最基本的要求,依据这个要求去选法律读物,我们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当“黑辩”演化成“忧红、反红、打红”,宣判遭遇反宣判,中国法学教育需要反思什么?

(一)李庄系列案件被陈××律师公开政治化,化得让我吃惊,法律案件政治化,中国法学教育需要反思什么

李庄因为自己的颠三倒四在感情上将律师同仁抛弃,又因为自己的乌七八糟亲口承认有罪,加上法院有罪判决的下达与北京市司法局的开除决定,使得李庄的黑已经不能再污染律师界。但事情并没有完,李庄过去了,陈××登场。这回,他不是在法庭登场,而是在律师培训中登场。

陈××本来不是李庄辩护的主角,但在辩护完成之后,高子程律师尽到了律师的本分,对判决表现了基本的尊重。陈××不然,他不仅没有吸取黑辩失败的教训,反而在法庭之外四处揭重庆公安的黑幕。尽管其言足以惑众,其行足以乱国,但现代民主社会,人人已经看出了其目的无非是搏出名而已。因为如果重庆公安真黑,陈××真想扫黑,完全可以向重庆检察机关实名举报。陈××没有采取举报措施,而只是四处宣扬,说明陈××考虑到了“证据可能不足,举报有可能不成立,到时鸡飞蛋打,满盘皆输”的后果。换一句话说,陈××用李庄模式办案,在法制上已经输了,但他不甘心,就继续运用“揭黑”模式,打起了宣传牌与政治牌。

律师有可能接触到一些内幕,甚至掌握一些证据,对此我们是深信不移的。宣判完以后,律师应如何妥善使用这些内幕证据,还是需要规则意识,比如保密,依法提交、反映、举报,但陈××没有。上海律协请陈××讲座,目的是要他介绍经验,尤其是很多律师问:律师的底线在哪里?这说明,大部分律师规则意识还是有点的,只是不清楚底线在哪里。陈××的回答让我吃惊:“没有底线”[6]。同时让我想起一句俗语:“诱你出界的,不是朋友”。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得越界行使侦查权与公诉权,否则必被抓。这就是底线。××竟然对出钱出力请他讲座的朋友们说“没有底线”。

但是,让我大吃一惊不是陈××的没有底线,而是他的把龚刚模案做政治化处理。××不是龚刚模案的辩护人,但他向大家介绍的却是龚刚模案的案情,因为龚刚模案才有他想要的“政治因素”。更准确地说,陈××是在李庄伪证辩护中离经叛道,以攻代守,攻击“打黑是黑打”没有成功之后,索性连“唱红”也一并捎带上,加以攻击。他以十分露骨的言语,危言耸听地对上海律协的律师说:“重庆为什么要把他(龚刚模)搞成黑社会?有上亿资产,打黑打进去,资产可以没收,打黑重大的成果,这里面其他因素不言自明了。所以这下一步的危险,就是民营企业家。按重庆的这种打黑方法,其他省市如果打的话,好多老板可以判死刑,两千个也有。……唱红歌这些人公开说就是要打掉这些资本家。象我们浙江,民营资本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如果按照这样打黑打下去,民营资本是非常可怕的,危险马上就到”[7]。也许,××的这些危言,吓吓小孩子可以,吓唬民营资本家,不被这些红色资本家反过来告他污蔑就算客气了。难道浙江占国家税收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民营资本家都像他说的那样与黑社会有染,我看不是。陈××的手法,一言以蔽之,就是黑手法揭黑(有可能是抹黑),白手法忧红反红,信口雌黄,言行无忌,目的是获得民营资本家的认同。对此我是很不认同的,中国律师的本色就是红色,民营资本家也是红色资本家,怎么能够将“赞成打黑”偷换成了“忧红反红”?你陈××以一副“忧红反红”的白色面孔出现,就能获得红色资本家的认同?!我看非也。

众所周知,法律虽然与政治难以截然分开,但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要让“政治的归政治,法律的归法律”。龚刚模案,本来就是一个法律案件,陈××却把它说成是政治迫害,是红色人士为了钱财而迫害龚刚模的。很多人对这种荒谬的观点还不加反驳,将对重庆公安打黑的支持演变成对“重庆唱红”的情绪化批评,将“赞成打黑”偷换成了“忧红反红”,实在说不过去。

(二)四人对国家宣判进行反宣判,断定“红色有罪”,中国法学教育需要反思什么

李庄系列案件的第三件大事,就是宣判与反宣判。在李庄、陈××之后,又上来四个人“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四个大侠的动作非常惊人,就是对国家宣判反宣判:“这些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们,你们对法律已经犯下了罪,法律人共同体和公众会记住这一切”[8]。不仅如此,他们还把这些人统称为“最大罪人”:“承担司法之职而践踏正义者,是正义的最大罪人”[9]。反宣判的理由是什么?依照宣判者的逻辑,就是“沾红必黑”:“从唱所谓‘红歌’、发所谓‘红色’短信开始,重庆就已陷入小型文革式狂热;在这种社会气氛中进行的重庆打黑,从一开始就是一场超越法律框架的政治运动,就是‘黑打’,司法也被当成随意玩弄的工具”[10]。

“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法学界人士发表意见”被判有罪,因为一个龚刚模,中国40几年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分裂得很彻底,而且在世人面前演出了一场文革闹剧。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但我们却真真切切地看到了。我们的法学教育又需要反思什么?

法学教育要树立起对司法判决的基本尊重。对司法判决的不尊重,是一个国家的灾难。李庄案被宣判之后,陈××是不尊重司法判决的,他的手法就是将司法判决政治化,说成是唱红歌的人为了获取钱财有意为之。我不赞成对××依照浙江律协的规定做些必要的提示甚至惩戒,但我至少觉得,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在公开场合将司法判决政治化,并加以抹黑是不妥当的。

法学教育要告诉人们以接纳与包容的态度对待政治事件,学会尊重别人的基本政治权利,不要动不动就去宣判谁。红歌唱不得,红色短信发不得,否则就是“小型文革式狂热”,就是“黑打”。没有法律逻辑嘛。准你耍白弄黑,就不准别人唱红,没有政治气度嘛。别人喜欢唱红,发红色短信,是自我娱乐、自我怀念的一种方式,并没有出现对别人戴帽子、打棍子了的事情。你们倒好,因为不喜欢就给红色人士戴帽子——“小型文革式狂热”,打棍子——“你们是罪人”,影响太不好了。万一别人反过来问几句,红色是“正义的最大罪人”,法律依据何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何在?最大的罪,是不是比死罪要大?红色人士落到你们手里,是否死有余辜?你们岂不要张口结舌嘛。

三、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什么样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中国需要自己的法学教育,重在培养规则意识,中国法学教育没有国外导师

“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这个舶来品,以形式伤害实质,破坏根本规则,在重庆碰壁是一件好事。如果不在重庆碰壁,终究要在中国其他地方碰壁。前面已经谈到,因为船小,舶来品往往不全面。很多人初次接触到“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这个宝贝,就把它奉若神明。但实际上,一深入了解这个东西,就会发现它在美国也是错误百出,并不适用,美国司法并不因它而强,而是因它而败。

实际上,稍有中国哲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中国哲学追求双重肯定,“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都是要追求的,将它分割开来本身就有不良居心”。大家都还记得“你是听党的,还是听人民的”折鼎一问的处理结果,问的人已经折戟沉沙,但问题依然深深印在每一个人的心里,答的人却前后空绝,足见此类问题的杀伤性。从这一点上说,中国人有自己的认识模式、自己的宗教哲学、自己的对错标准。中国法学教育需要走自己的路,不要片面编选国外极端案例,而要注重根本规则的培养,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则意识。

(二)中国需要界别明晰,分工明确,协作有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一个界别就是法律与政治的界别,重庆唱红,甚至中国唱红,政治自由而已,不是法律案件,不要担忧,更不用宣判。在黄段子、白段子、解构调侃段子满天飞的今天,倡导发发红色短信也是民众的基本权利之一,唱红歌纯粹是为了娱乐与怀念,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中国再也不会出现文革似的狂热,除非有戴帽子、打棍子的现象冒头。换一句话说,文革虽然是借了红色之名,但危害不是红色产生的,而是戴帽子、打棍子造成的。只要是采用戴帽子、打棍子的手法,无论是白色还是其他色,都有可能造成社会动荡。陈××、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对红色人士戴帽子、打棍子,不利于社会稳定。今后的社会,应该是七色纷呈的社会,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大家齐心协力。

第二个界别就是公检法司四界,国家法律对它们的界限是明晰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天条。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司法部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不要连侦查、公诉一起干,法官也不要好奇心太重,展示、审理或者相公检法司四界信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三)要做到“界别明晰,分工明确,协作有力”,除了教育,还需要调整做法与制度

法律的规定虽然清楚,但如果法学教育总是讲一些极端的越界案例,传述一些像“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的越界规则,就等于诱杀人才,李庄估计就是被美式案例诱杀的,所以教育很重要。除了教育,建议对公检法司四界的部分做法与制度稍加调整,具体包括:

1、政法委书记摆在哪里合适——兼任法院院长

为了贯彻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过去几年,我们很多地方的做法是从头管到尾,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一竿子插到底,公安说了算。但现在发现这个做法不行,前面一方说了算,后面三方就使不上劲了,有了错也没法改正。如果要让四方都使使劲,唯一的办法就是党委最后出场,政法委书记兼任法院院长。这个办法已经有地方采用了,缺点是公安与政府的权威会相对削弱,但党委的权威会有所加强,法制意识、民众权利会得到更好的维护。从逻辑上说,这个做法是值得推广的。法治社会法律最大,而不是行政最大,党要加强和完善自己的领导,就得从行政事务中抽出来,把好最后一道法律关。以前党委书记兼行政长官,不好运作,后来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事务就顺了很多。政法委书记兼任法院院长也有异曲同工之妙。除了人大主席与法院院长两个重大职位外,还有一个重大的法律职位,就是政协主席,可以由行政长官的副手兼任。美国就是副总统兼任参院主席的。将立法院一分两半,行政长官的副手兼任一个立法院的主席(政协主席),当然不能说政府是弱政府,同时党主席也兼任另一个立法院的主席(人大主席),并且有政法委书记兼任法院院长,四方都能为法治使上劲,党也能从头到尾掌控大局。

2、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平时主要体现在哪里——参与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

除了党的领导,还有民众当家作主。以前我们认为民众做主主要是选票,其实不然。民众做主主要是要做法官,裁判具体事件。李庄三事件充分展示了知识界与民众分歧,作为知识分子,我们不能指责民众素质太低,而是要检讨自己为什么离民众太远。李庄“黑辩模式”一再成功,也同民众意愿不能在法庭充分发挥有关。法庭被学者控制脱离群众的局面,只能用民众充实到法庭的办法来解决。在这一点上,美国、英国是走在我们前面的,他们审理刑事案件,一律采用陪审团制度。

裁判权不归民众是不行的。谁都知道,法院判了,民众还会在心里再判一次。既然如此,我们何不贯彻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对法庭来一次彻底改造,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由抽签拣选的民众担任主审,让法官陪审,控制法庭秩序,民众断事,法官用法。如果这样,我们就走到了美英的前面,我们的法庭也更具生机与活力,“民众落后”的成见不会再现。到了那时,民众放胆唱歌,放心做事,国家才会有更大的解放。

3、律师、警察、检察官司法违法,构成犯罪怎么办——均由法庭处罚、侦查、裁判

法治社会作为律师,要有界限和底线,同样,作为公安干警与检察官,也要有界限和底线。实际上,三方的底线都是一致的,就是对法律与法庭负责,不要妨碍司法、误导法庭。考虑到在制度设计上,无论是公安侦破律师,还是让律师指控公安,都有失均衡,不妨在法院设立“护法侦查庭”,对所有误导法庭的案件证据与取得过程都由护法侦查庭直接侦查,再由法庭审查与宣判。设立这种机制,是很正常的,为了监督公务员,我们设立了检察院,将侦查权一分为二,效果很好。为了监督妨碍司法的人,当然可以在法院设立一个中立机构去侦查其中的犯罪,将侦查权一分为三,让侦查权相互交叉,有利于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
李纪兵(1969-),湖南邵阳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与公司法研究,在货币、文史、后现代哲学、宗教上有较多涉猎。
 
【注释】
[1] 陈伟 经典案例参考:前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www.douban.com/group/topic/2441541/
[2] 参见杨宇冠. “毒树之果”理论在美国的运用[J]人民检察, 2002,(07) .
[3] U.S. Supreme Court . Silverthorne Lumber Co., Inc. v. United States, 251 U.S. 385 (1920)
[4] 辛普森杀妻案回顾:当年他怎么逃脱法律制裁? //history.news.163.com/08/1006/08/4NIDGLAO00011248.html
[5] 王建勋:律师不是政客,不必为大局负责,//blog.sina.com.cn/s/blog_4d85810b0100fzy8.html
[6] 陈××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wq46.zfwlxt.com/newLawyerSite
[7] 陈×× 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wq46.zfwlxt.com/newLawyerSite
[8] 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9] 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10] 秋风、萧瀚、王建勋、郭玉闪致李庄案相关司法人员的公开信 //news.mylegist.com/1604/2010-01-11/18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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