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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检察官的培养模式
发布日期:2005-02-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是国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一种制度安排除了要关注客观方面的要素以外,还要注重主体——人的要素。作为社会正义的保障机制,司法制度更是如此。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遵从法治文明发展的客观规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司法官培养、选任体制,选拔具有较高道德操守的优秀法律人才从事司法工作,成为社会正义的守护人。通过这些心存公正、知行合一的法官、检察官的秉公执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使法律成为社会道德的有力保障,使法律超越工具主义的层面、实现法治精神的价值要求。

  司法官的培养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完备的国家都很重视司法官的培养。探讨并建立中国的司法官养成制度,是目前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我想从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及发展谈谈我的看法。

  一、两大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以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法律教育主要是讲授立法原理和对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大学法学院毕业生并不具备直接从事司法职业的实践技能和经验。因此,这些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往往并不直接依赖于大学的法学教育,而是有专门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以此作为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官职业之间的衔接。这又包括了司法准入教育和在职培训。以法国为例,每年根据法官检察官的缺额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考试,吸收大学毕业生和有志于从事司法职业的公务员、私人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进入司法界。通过严格的考试被录取后,成为法国司法官学院的学员,接受31个月的培训,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者,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初级职位。对于在职的法官检察官,该校也安排每年2周至1个月的各种在职短训。

  英美法系具有长期的判例法传统,法律的学习和适用主要是发现原则的过程,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是重要形式。美国的法学院教育为学历后教育,比较重视法律实务的训练。英美国家司法官培养模式的特点是:法官检察官都是从有职业经验的律师中产生,并不强调对律师、法官、检察官的统一培训;大学法学院教育作为本科学历后教育,承担了司法实务的职业培训任务;教学模式方面,强调判例教学,主要进行出庭技巧的训练和实践经验的传授等。

  二、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现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职业养成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还没有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国家公务员并没有明显的划分,法律职业特点不明显;二是在法院检察院内部,没有把审判和检察的专业性业务与其他综合性工作进行合理划分,而是套用行政系统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法院检察院中行政、综合人员也走法官检察官系列,其后果是相当一些具有法律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却不具有司法的能力,司法官队伍臃肿、效率低下;三是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亟待提高。

  随着以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国在推进司法官职业化方面加快了步伐。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从明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在法官检察官培训方面,中国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承担着中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以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例,建院初期的主要工作是对在职检察官进行法律知识的“补课教育”。从2001年3月开始,明确提出了资格培训的概念,开始了高级检察官任职资格培训,从检察官培养方面推进检察官的职业化。可以说,中国目前的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正在从过去的“补课教育”、短期法律知识的“应急教育”向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的资格培训制度转变。发展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改革整体要求的司法官培养体制,应当根据中国法律体系、教育制度、司法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特点综合予以考虑。

  从中国法律体系的特点看,与大陆法系国家有较多的相似性,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典,没有判例法。

  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的特点看,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经常地直接进入司法机关。但他们在从事司法之前并没有接受过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方面的专门训练。缺乏一种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的衔接。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后,应当在司法官职业养成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建立与司法官准入制度相配套的“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晋升资格培训考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实施这些相关制度,来提高司法官的司法实践技能和素质。

  三、关于建立中国法官检察官培养模式的几点考虑

  在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架上,借鉴大陆法国家的模式,建立平行、横向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养成制度。即建立与高等法学教育相衔接的、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制,以国家法官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为主体,以省级法院检察院培训学院为补充,全面地、规范地开展法律职业教育。

  一是建立法律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统一司法考试作为进入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二是建立司法官(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作为与统一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录用机制,从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者中进一步选拔。可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要求设计考试,比如面试、论文等形式的综合素质测试等以及品行考察等。

  三是确立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培训制度。由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对通过考试和遴选的拟任法官检察官进行为期1年的培训。这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职业技能,培养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国家对这些学员给予准司法官的工资、津贴和待遇,计算工龄。学员毕业后安排到各地担任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对于不服从分配的,将取消其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当然这还有赖于相关制度的改革,比如法官检察官高薪等。

  四是建立在职法官检察官的晋升资格培训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规定课程(主要包括理论与技能两个方面)的学习,考试合格者取得晋升资格。对在职的法官检察官,除晋升以外,每年也要参加7天至15天的短期培训,主要是更新知识、总结经验、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接受培训既是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法官检察官的义务。

  在法官检察官职业教育中,要注重司法实务和技能的训练,培养实际运用的能力。在这方面可多借鉴英美法国家法学院教学的一些经验。

  总之,法官检察官的培养无疑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现在面临着建立什么样的司法官培养制度的选择。基于时代的紧迫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确定司法官培养模式的基本构架,分阶段分步骤地积极推进,最终建立起中国的司法官养成制度,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孙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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