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新《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违法行为,轻者触犯了婚姻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重者则是触犯了刑法,属犯罪行为。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买卖婚姻,是指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这种婚姻既是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而包办强迫的,又是把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
买卖婚姻是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属于犯罪行为。对于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的人贩子,我国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其的最高刑罚是处以死刑。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基本自主自愿,但女方把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女青年向男方索要较多的财物,并得到其家长的支持,不满足要求就不同意结婚。把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是滥用结婚自由权利的一种表现,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禁止这种违法行为。
结婚是男女生活中的一个新起点。双方在结婚时置办一些生活用品,或互赠一些财物,或男方向女方家长赠送一些财物,都是正常的,不能视为婚姻索取财物区别开来。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
例如: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男女结婚,干涉离婚自由等。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均在法律严加惩办之列。
例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坚持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要注意与实际生活中的一些合法行为划清两个界限:
1.要划清包办婚姻与父母、他人介绍,经过本人同意结婚界限。
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违法行为,后者婚姻当事人虽然是经他人介绍相识、了解后结婚的,但当事人结婚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是符合婚姻自由的合法行为。
2.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双方自愿赠送财物的界限。
前者是主动索取,并以此为目的的违法行为,后者是男女双方自愿赠予的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