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发布日期:2011-03-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0年7月1日,国家五部委来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明确而富有操作性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下:
规则一: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与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
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非法实物证据(物证与书证)经过补正后不能排除适用。
规则二:非法证据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应排除。
规则三:非法证据法院审查程序优先于案件实体审判原则。
被告人在开庭前或者开庭中以及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法庭应当当庭调查。
规则四:非法证据法院必须审查原则。
被告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一审法院应当审查而没有审查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直接进行审查,而非发回重审。
规则五:被告人提供涉嫌非法证据的线索或证据,公诉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合法性的,该审前供述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规则六:公诉人提供的讯问笔录或其他在场人员等其他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规则七: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和被害人书面陈述涉嫌非法取得的,参照被告人非法言词证据规则处理。
以上就是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辩护律师的七种武器!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