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法治文明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了法从习惯规范到实证规范体系的飞跃,实现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二是发展出了构架严密、功能齐备的司法组织体系,这一体系在整个国家中处于独立和衡平的地位,是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极富价值、不可或缺的部分;三是成功地塑造了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律人”,包括具有独立人格和规则意识的普通社会成员,以及具有丰富智慧卓越品格的现代法律职业者,主要是司法官和律师。
在上述三个层面的成果中,以第三个最为重要。能否塑出现代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司法活动对社会的推动作用都是以存在一个优秀法律职业者群体及其卓越的适法活动为前提的。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是在上述三种最重要的法律职业的结合中实现的。由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是在同一法律规范体系下活动,于同一程序构造中发生关系,并遵循相同的职业思维模式、价值信仰和道德规范,人们会自然而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优秀群体,只有在共同训练、一体化培养的模式中才可能产生。这一做法,在西方法治国家早已实行,而且相当成功。
在英美国家,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取得,要以执业律师资格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为条件。在德国,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司法考试。
对法律职业者的培养,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纵向一体化模式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横向一体化模式,从历史实践看,它们基本上都是比较成功的,并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职业者培养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
法律职业者素质的优劣,事关裁判公正与人权保护,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不可等闲视之。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资格条件、职业责任、职业行为规范等分别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价值内涵上有着很强的一致性。人们通常认为,法官专事裁判,检察官肩负司法和法律监督的双重任务,他们共同的使命是维护和促进法治。就律师而言,虽然《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其维护法律,促进权利保障的使命并未改变。人们视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一样同为重要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程序是在他们共同的活动中圆满展开的,法律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与维护程序的功能是在他们的结合中得以实现的。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并非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法律职业者的素质要求问题。在现代社会飞速发展,知识更新加快的情况下,任何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还必须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以便更好地适应法律运行复杂化的需要。三种法律职业者可以在合作研习中加深理解,共同提高。
为促进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形成和更好地发挥作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间的相互理解与认同是必不可少的,但理解与认同的形成仅靠职业资格授予前的共同研习是不够的,还有赖于行之有效的法律职业者职业交流制度。我们认为,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交流制度应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是法律职业者间的职位转化机制,比如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律师可以经一定程序被任命为法官和检察官,检察官也可被任命为法官。法律职业者间的职位转化在促进法律职业者交流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但这种转化往往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其条件也相当严格,因而不可能大规模地进行。另一个交流制度是法律职业者的岗位业务交流制度,如可以举办针对法律运行中现实问题的多种多样的理论与实务研讨会,鼓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广泛参与其中。较之职位转化制度,法律职业者的岗位交流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可依法律实务的需要随时随地开展。岗位业务交流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理论与实务的发展进行阐释,并在自由讨论的气氛中对法律本质和法律职业有更深层次的理解与认同,因而有利于实现提高法律职业者素质、巩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的,促进司法公正。
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