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代理庞某交通事故索赔案
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代理庞某交通事故索赔案
2010年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庞某交通事故案。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作为庞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本案一审由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翟书博代理,在郑州高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庞某的人身损害是否为交强险理赔范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醉酒驾驶及肇事后逃逸为交强险免责的理由拒绝赔偿庞某的人身损害,并称:肇事者醉酒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所述的故意行为,并引用《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22条称其已经履行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综上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庞某。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从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角度,并列举了外省市类似的相关案例,指出了保险公司代理人牵强的解释。然后双方代理人又从法理的角度展开辩论,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指出《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立法本意重在保障受害者的生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