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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及律师的作用
发布日期:2005-02-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为了在“入世”后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我们必须提前做好准备。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脱胎于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ri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gatt与WTO跟所有其他国际机构表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它们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gatt是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多边法律体系,也是一个准国际贸易组织。由于众多缔约方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自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和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在gatt体制下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会随着国际贸易秩序的变化而变化。gatt是维系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和各缔约方利益平衡的主体。任何缔约方特别是贸易大国有悖于gatt规则的单方面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给其他缔约方带来损害或损失。换句话说,缔约方之间发上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所以,gatt专门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gatt的规定,一旦缔约方之间发生了特定的贸易纠纷,他们必须按照原协定的争端解决方式,首先进行双边多边协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或其他有关机构来判断是非曲直,以合理地解决争端。

  自gatt于1947年在日内瓦签订后,gatt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一缔约方全体,先后受理并成功地解决了100多起各种类型的贸易争端,为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作出了贡献。其重要意义在于:(1)它使缔约方在发生争端时有章可循。在多边贸易领域的争端由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避免贸易大国援引国内法律程序通过双边途径解决。(2)它具有协调各缔约方履行义务和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gatt规则的作用。(3)它是gatt管理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4)它可以棋查catt的可行性,发现问题就作修改和补充,不断发展和完善gatt体制。

  尽管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尤其在早期成效比较显著,但它并非十全十美。从gatt产生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一直受到各缔约方的指责。其中最大的缺陷是解决争端的过程太慢,以至于许多当事国不愿意把时间性较强的案件提交给gatt解决,究其原因,各步程序缺乏明确的时间限制。这对gatt的威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再有,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机构-专家组的成员组成按规定必须得到争端各当事方明示的同意,这使得专家组的成立相当困难;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另一个重要缺陷是它的“巴尔干化”即“碎片化”现象。gatt自身和历次回合的谈判达成的协议均含有争端解决条款,这些条款形成了一种“各自为政”的争端解决机制,彼此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

  直到WTO成立以前,红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才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性文件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该谅解书全面规定了wtd解决争端的一般原则、政治方法、法律方法、裁决的执行与监督,以及补救办法等。

  1.一般原则

  (1)适用范围:该谅解适用于WTO的所有协议。但是否适用诸边协议,要由这些协议的成员决定。另外,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标准、海关估价、卫生和植物检疫、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中,有若干争端解决的特殊规定。若遇有与该谅解冲突时,服从这些协议中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之间有冲突,则由争端解决机构决定采用哪种规定。mto成员依WTO协议和该谅解的权利义务之争,也适用该谅解。

  (2)谅解的实施。WTO规定,WTO理事会负责。争端解决事宜,并为此专设争端解决机构(英文名称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由WTO成员组成,统辖各协议之争端解决事宜。dsb负责实施该谅解,其职责为成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审案报告,监督裁决或建议的执行,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的决定须以各方一致意见的方式作出。

  (3)争端解决的目的与原则。争端解决机制旨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维护WTO成员的权利义务,依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澄清WTO各协议的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削弱WTO成员的既有权利义务。争端解决的目的,在于促使撤销与WTO各协议不符的措施,若一时撤销有困难,作为临时措施,当事方可寻求补偿的救济办法。最后的救济办法才是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争端解决程序,须按诚信原则使用,不得用于要挟或报复的目的,凡是侵害WTO协议规定的权利和行动,即初步推定构成他方利益丧失与损害。

  2.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

  (1)磋商(谅解书第4条)。争端当事方须先磋商解决争端。一方如果根据某个有关协议提出了磋商请求,接到请求的成员(双方同意的时间除外)应自收到请求的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请求后不超过30天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果该成员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未作出答复,或未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或双方另外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经60天磋商未果,请求磋商的成员可直接请求成立一个专家组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磋商的请求须通知dsb和有关机构,并以书面形式陈述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磋商应秘密进行,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经当事人同意可参与磋商,芳当事方不同意,则第三方可另行要求单独磋商。

  (2)斡旋、调解和调停(谅解书第5条)。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使用该方法可在成立专家组的前后任何时间使用。WTO总干事依其职权可就争端事项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3.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

  (1)专家组审案。

  a、专家组的建立。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后,dsb应在请求提出15天内就此请求召开会议并将此请求列入朋dsb的正式议程,召开该会议的通知应在10天天前预先发出。除非在该会议上dsb一致反对成立专家组,否则将在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

  b、专家组的职责:按烈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争端当事方提交dsb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客观分析事实,适用规则,作出有助于dsb制定各项建议或按照协议中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报告。

  c、专家组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争端各方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前,向专家组提交各自对争端的事实及理由的意见书;

  第二阶段:在第一次会议上,申诉方提出申诉,被诉方作出答辩。正式的辩论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进行;

  第三阶段:如果一方提出科技方面的问题,专家组将指定一专家评审组提出咨询报告;

  第四阶段:专家组向各方提交报告的陈述部分,争端各方可在两周内提出意见。然后专家组向争端各方提出中期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和结论,争端各方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报告,包括调查结果及结论,争端各方可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时间不超过两周,这期间专家组可与争端各方再进行协商;

  第五阶段: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三周后终期报告向所有WTO成员公布布;

  第六阶段:如果专家组认为被指控的措施与WTO有关协议不符,专家组应向有关被控方提出有关措施与WTO协定或协议相符的建议,同时,它还可向被控方提出如何执行建议的方法;

  第七阶段:如果任何一方均不提出上诉,也未出现一致反对专家组建议的情况,dsb在专家组的报告公布后的60天内予以采纳。

  (2)上诉机构复议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专家组程序中的争端各方提供了上诉的可能,但是,上诉只能诉及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

  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每一次的上诉由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审理。他们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就法律事项作出的裁决或决定。一般上诉审理不得超过60天,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作出30天后,除非dsb一致反对,dsb将决定予以采纳。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3)争端裁决的执行与补救方法及监督

  谅解书强调“为了所有成员的利益,dsb所作出的建议或裁决必须迅速执行,以确保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

  在dsb决定采纳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30日内所举行的会议上,争端各方必须就如何执行建议表明态度,如果确实无法立即执行,则由dsb给予一“合理的期限”。如在此期限仍无法执行,被诉方必须与控诉方再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接受的补偿办法。

  如果30天后仍无法达成满意的补偿办法,则控方可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被诉方的减让或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dsb都将密切注视所通过的建议或裁决执行情况,且任何未解决的案件都将保留在议程之内,直到争议解决为止。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贡献

  在当今世界上,被称为“经济联合国”的WTO跟所有其他国际机构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它有一个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争端解决机制,这些规则将无法执行,这个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组织将毫无意义。WTO的程序强调法律规则,因而使贸易制度更加完全和有可预见性。WTO成立以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几乎都离不开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可以说,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中流砥柱,为全球经济的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

  争端解决机制减少了单边行动,特别是对弱小国家来说,它是公平贸易的重要保证。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而且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取得了与发达国家平等的谈判地位。在此机制下,各成员国权利与义务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WTO规则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

  新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除非WTO成员一致反对通过争端解决专家组的报告,否则一律视为通过该报告。这一重大转变使贸易大国动辄使用否决权从而主宰争端解决结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贸易小国的权利在多边机制下有了充分的保障,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重要原因之一。

  截止1999年11月26日,各成员国已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185件申诉,其中有许多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有关贸易做法提出申诉并获胜的案例。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之所以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除了因为WTO在世界范围内的巨大影响以及该机制在WTO中的重要地位,更重要的是该机制本身的不断完善和它所具有的特性。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特性及律师参与的可能性

  第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是其“巴尔干化”现象。与gatt相反,虽然“乌拉圭回合”各单项多边协议分别规定了争端解决程序,但它们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种统一的机制对于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加强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这是很多国际组织所不具有的。首先,谅解书硬性规定了各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限,而且这些时限总体上比gatt的有关规定较短,从而从程序上防止了案件的拖延和积压。其次,谅解书除了强化了原有的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之外,又新增了一种法律方法,即上诉。尽管上诉机构的管辖权具有严格的限定,但它的复审结论一经dsb通过,争端当事人应无条件接受。另外,谅解书还在裁决或建议的执行方面建立了一套监督程序,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dsb决定的实施。

  最后,更值得为人称道的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准司法性和诉讼性质。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这套机制是建立在像《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这样的具有程序法律性质的国际多边协议之上的,其规则和程序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其次,从dsb特别是在该机制中起关键作用的专家组的人员组成、超然地位、职责、工作程序以及其所作裁决的效力来看,几乎和一般司法程序中的法庭没有什么两样。另外,如上所述,该机制还具有相当严格的时限、上诉复审以及相应的救济方法和监督机制。因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这套机制的完整、有效。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这种准司法性和诉讼性质从根本上保证了该机制的公平、公正和实效。

  因此,该机制从正式运作以来,得到了WTO成员国的一致好评和信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实力同发达国家相比处于绝对劣势,一旦发生贸易争端,尤其需要一种公平公正的裁判机制,用程序上的平等来抵消实力上的不平等,以使争端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从该机制的实际运作来看,它也没有辜负国际社会的期望。例如,在被称为“WTO第一案”的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中,贸易小国委内瑞拉就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公正的天平战胜了世界头号经济大国美国,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也为该机制确立了权威。

  中国在贸易总量上居世界第十位,但由于长期处于WTO多边体系之外,因而经常受到不公正和歧视性待遇而投诉无门。仅建立在双边基础之上的经贸关系是脆弱的,在利益驱动下,对方国家可以动辄以其国内立法为制裁的依据,从而出现双边经贸关系受单方面国内法制约的不正常、不公平现象。较典型的如美国对我国频频以动用“301”条款相要挟,欧盟任意对我国施加进口配额限制,以及在我国产品进口国经常出现的对我国产品使用特殊质量和技术要求等,这些均因无多边约束机制而得以引发。

  而最为不利的是由于无多边正当解决机制加以裁判,一些专门对我国实施的歧视性作法成为普遍接受的规则。其中最典型的是各国在反倾销法的实践中普遍对我国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即不承认我国国内价格作为测定有否倾销差价存在的依据,而专横地以其任意选定的第三国价格作为我国生产要素的“替代价格”,使我国产品在反倾销案中很难逃脱被裁以高额反倾销税的厄运。这种规则在十几年前对我国适用尚有一定道理,但在今天看来却严重背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有长足发展的现实。面对如此作法,我国虽然可以举出大量理由加以反驳,然而我们不可能期望在别国国内立法的范围内找到进行辩驳的论坛,因而必须掌握使用WTO的这个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多边权利和利益的平衡来寻求公正解决的途径。

  可见,加入WTO,可以充分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正当利益,使我们获得公正得多的经贸环境,并在许多领域免受贸易歧视。这将有利于获得稳定、更有可预见性的市场,从而提高我国产品与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所以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并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从以上有关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和特性的论述可以看出,参与该机制必须具有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娴熟的法律诉讼技能,而在这方面两者兼备的律师应该大有作为。中国加入WTO之后,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专业领域会进一步对外开放,因此,中国律师界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同时也将获得前所未有的机遇。届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中国律师来讲,自然也会大有可为的。

  五、律师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情况和WTO成员国参与该机制的具体操作经验,我国律师将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首先,我国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外贸部门应选聘兼备丰富国际贸易经验和娴熟国际经济法特别是WTO有关规则操作技能的资深律师组建自己的律师团。在有关法学专家的协助下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实际操作的研究探讨,并由其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展开和WTO秘书处专门法律专家及其他有经验的成员国有关团体的广泛交流和协作,在必要的时候可向其申请法律援助。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在wpo秘书处有专门法律专家,在任何WTO争端中援助发展中国家,并为其提供律师。该服务由mto技术合作培训司提供,目前,已有许多发展中国家使用该种服务。我国作为一个新入门的成员,尤其需要这方面的援助。

  其次,律师团应参与国家有关外贸法规和措施的制定与整理,保证其符合WTO的规则,并最大限度地利用该争端解决机制。律师团体师还可以为有关外贸部门提供与争端预防和解决有关的法律咨询及服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难免会涉及WTO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果有律师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批写符合WTO游戏规则的合约等法律文件,出具经过科学论证的法律意见书,就能做到未雨绸缪,预防和化解争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在律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重要也是最能发挥律师作用的地方,就是代表国家在WTO争端中“起诉”和“应诉”。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的各个阶段,律师都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是各自职责及利益代表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来讲,在争端发生之后,有关部门就应在律师的协作之下,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有关协议和争端发生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拟定争端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对策。

  在争端的磋商阶段,律师应严格按照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要求,制作磋商请求书,陈述有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将请求书按规定时限递交给对方并通知dsb和有关机构。相反,若是对方提出磋商请求,则应按规定时限作出答复。在具体的磋商过程中,律师可作为谈判代表参与磋商的整个过程,用其法律知识和谈判技能维护本方利益。

  在斡旋、调解和调停中,律师也可配合具体当事人协同工作,把好法律关,并积极为争端解决出谋划策。

  若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未果,则应在规定时限内向dsb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并拟定对争端事项的事实及理由的意见书。在配备专家组成员的过程中,应主动配合秘书处的工作,展开调查,争取对未方最为有利的专家成员进入专家组。在专京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前向专家组递交上述意见书。在专家组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上,代表本方提出申诉;若作为被诉方,则代表本方作出相应的答辩。会后,认真研究双方的意见和答好,精心准备本方的辩论策略和详细的辩论词。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上,则要全力以赴地同对方展开正式辩论,最大限度地争取有利于本方的结果。会后,认真研究由专家组提交的案件陈述部分报告,在两周内提出意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此后,精心研究专家组提出的中期报告,就报告的事实和结论部分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协助本方提出复议报告。如认为存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情况则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复议请求,并与专家组积极展开协商,争取尽量反映和落实本方的意见。在专家组提出终期报告后,根据报告结果,权衡利弊,协助本方作出接受或不接受该报告的决定。若接受,则配合本方动员dsb,以避免该报告被dsb一致反对而被推翻。若不予接受,则动员dsb,争取一致反对而推翻该报告。若不能以一致反对推翻该报告,则应作好上诉准备。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上诉只能诉及专家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及其所作的法律解释,所以,律师必须就上诉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解释作全面的阐述,以备上诉机构审理。

  最后,如争端裁决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被诉方将与本方进行谈判以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无法如期达成满意的补偿办法,则本方可要求dsb授权中止其对于被诉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此过程中仍需律师提供谈判和程序法律方面的专业服务。

  总之,在具有相当诉讼因素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律师无论是否真正参与“诉讼”都应该勤勉、尽职,凭借精良的专业素质,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员应有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正当权益,在WTO这个全新而充满挑战的国际舞台上展现中国律师的风采。

  王晓华 金朝晖 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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