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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要考点诉讼结论详解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结论主要包括的复核、上诉和复议,下面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复核

  1.当事人对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请求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2.当事人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院长申请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予以更正。

  (二)上诉

  1.决定

  不可上诉

  2.判决

  (1)一审判决可以上诉,但下列主要情况除外。

  (2)不可上诉的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

  3.裁定

  五种裁定可以上诉:(1)管辖权异议;(2)不予受理;(3)驳回起诉;(4)驳回破产申请;(5)不受理破产申请。

  (三)复议

  1.除以上裁定和决定外,法院的不予准许调查取证通知书也可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9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2.裁定

  可复议裁定有四种:(1)财产保全裁定(本院复议);(2)先予执行裁定(本院复议);(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法院作出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4)驳回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3.决定

  可复议决定有三种:(1)回避决定(本院复议);(3)罚款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2)拘留决定(上一级法院复议)。

  司法考试诉讼结论部分的重要考点就是以上三点,希望司考生在复习时认真、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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