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1-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据调查,当前民间自由借贷比过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用途变广,由现在生产经营型借贷取代了过去的生活消费型;二是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十元上百元增加到上千元甚至十几万元;三是借贷利息升高,还存在一些债务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欺诈债权人签定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债务人就预谋不返还借款。债务人一方面是违约行为,另一方面涉嫌刑事诈骗。四是范围扩大,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且贫富分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二、建议与对策
民间自由借贷尽管数额小,涉及面窄,但由于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容易诱发矛盾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一些债权人由于多次催讨未果,不得已采取利用社会闲散人员“了难”的办法,导致流血冲突的发生。另外,银行信贷部门把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大中型企业和重点建设,加上个人短期小额贷款利润小,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致使各种贷款纷纷转向民间,一部分人遂将个人资金居为奇货,以钱谋利,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建议如下:
1、实行规范化管理,设立相应的管理职能机构,使民间自由借贷由单纯的信用维持逐步走上法律和信用共同维持的轨道,确保民间自由借贷的健康有序进行。
2、提高借贷行为人的法律意识,通过采取以案讲法、舆论宣传等方式,强化公民依法借贷的自觉性。
3、签定借款合同时,债权人要对借款人的情况予以充分了解,特别是要了解借款人的信誉程度、还款能力和以前是否有过赖帐先科等,对那些曾失信的人要借款坚决说不。
作者: 路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