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边沿地区是指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农村相毗邻、接壤地带,统称城乡接合部,往往属于“几不管”区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在社会生活、经济秩序以及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影响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它们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日益凸显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成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也成了妨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城市边沿地区最易被忽略,也是产生和发展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高发地带。因此,认真分析、研讨、预测群体性事件所形成的诸多因素和发展趋向,理清思路,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对实施西部大开发,确保城乡稳定、繁荣和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架构
群体性治安事件因其不同的形成因素反映出不同的事实属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也是一个地区、一个阶层的政治因素、经济水准、文化素养、道德情操的综合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因果关系也会反映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尤其在地处区县边沿地带,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频率之高,规模之大,行为之烈,因果关系之复杂,结构及表现形式之多样,今非昔比,概括起来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封建迷信、非法组织“门徒会”、“法轮功”的渗透,在农村地区形成了隐蔽性、多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是封建迷信的滋生与蔓延。城市边沿、毗邻、城乡接合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群众科学的、文明的思想意识得不到应有的发掘和引导,致使几千年遗留下来的愚昧的、落后的思维方式无法改进和根除。一些群众往往由一个错觉、呓语,也可由一些正常的自然现象,无法用科学的道理去诠释,就毫无根据地煽布异端邪说,迷惑无知群众,鼓动、聚集无知农民,拜神拜佛,使其迷信成疾,无心劳动,荒废生产,非法集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是非法组织“门徒会”的传播与渗透。近年来,由毗邻省、市(县)流窜的“门徒会”头子秘密活动,打着“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的幌子,在群众中宣扬 “神赐生命粮”、“祷告治病消灾”的歪理邪说,大批群众深受蒙骗,在贫困、边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的村落,非法建立了“门徒会”的组织机构,经常非法秘密集会,制订反动纲领,干扰农村基层政权,严重影响农村生产、生活秩序。近几年虽几经取缔,但仍然死灰复燃之势。
三是非法组织“法轮功”的侵蚀与蛊惑。自1998年开始,具有反动属性的“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诱饵拉拢腐蚀群众,“法轮大法”辅导站负责人曾多次聚集多人前往千里之外进行“考察学习”,多次集体聚会,群体练功、传法,还规定不得收看新闻联播,不得过问政治和国家大事,公然与我党和政府争夺群众和思想阵地,其反动面目暴露无遗。从取缔“法轮功”和查禁修炼人员的情况看,有部分人虽然出于良好的健身愿望,但由于“法轮大法”的反动本质所决定,只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斗志有所松懈或者“法轮功”组织形成气候和规模,他们就会乘机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进行疯狂的捣乱和破坏。
(二)由于“三大恶势力”的介入,酿成了对抗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一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宗族恶势力。在农村地区以村、社为单位的农村,同宗同族、三亲六戚无所不在。有的设族长、定族规,以其严密的组织、较强的凝聚力,向农村基层组织渗透;有的阻扰办案、包庇罪犯,以致发展到砸警车、打警察、抢人犯;有的以言代法、以强凌弱,欺压外姓群众,殴打他人,引发宗族与宗族之间的武力械斗;有的对违反家法家规的子弟施以暴刑;有的组织打手非法进行没收、查封、变卖、扣押物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二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恶势力。他们的组织形式大多以同乡、同学、狱友、劣迹中青年、品学兼劣的中小学生组成,模仿外地黑社会组织形式,制定帮规,纹身刺号,划分势力范围,以团伙的形式经常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白吃白拿、称王称霸,集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于一身。他们具有强烈的反政府、反社会的罪恶心理,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对抗党和政府,仇视执法人员,替人收债,介入纠纷,参与违法,已发展到干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个领域。
三是以个体形式出现、触犯众怒的地方恶势力。这种恶势力主要是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以求得心理的暂时平衡,我行我素,唯所欲为。有的常以“话不投机,看不顺眼”为由,顿起疑心,大打出手;有的个体经营户、公司负责人、农村干部以及社会闲散无聊人员,煽动闹事,称霸一方,制造混乱,其行为恶毒暴戾,不计后果;有的虐待家庭人员;有的查封、扣押、损坏公私财产;有的书写诬告、匿名信件,拨打恐吓、威胁电话,制造事端,唯恐天下不乱。往往由于个人行为,造成众矢之的、群情激愤,引发群体围攻。
(三)因矿山开采,土地、林权纠纷引发了经常性、复杂性群体性事件。
⑴由矿山开采的系列运作不当而引发。以边沿山区县为例,大量的久负盛名的矿产资源,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软、硬件设施相当落后,招商引资困难,缺乏规范指导与作业等原因,丰富的矿产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有序地开采和利用,造成矿主与矿商,团体与个人的利益处置不当,国家受损、矿农受损而引发经常性的群体上访、请愿事件:
一是开采不规范,半机械化与人工开采相结合,图方便、省事,漫山遍野挖地坑,既破坏矿产资源又践踏了大面积耕地和林草,既误农事又无收入;
二是买卖不划算,大量矿石挖掘后不能进行深加工,运毛坯至沿海一带出售,劳民伤财,矿石采尽收入无几;
三是收购不成系统,矿农采矿后,愿买就买,谁买就卖,投机钻营,转手买卖,以物易物,甚至连民爆物品也交易其中,造成大量隐患;
四是由于不规范的开采,残渣的堆积、倾倒不统一,泥渣淤堵,山洪暴发,河流改道,致使农民土地受损,矿商与矿农发生纠纷;
五是矿山开采后应该对矿农进行的补助政策久不兑现,甚至不兑现,引起公愤,造成集体上访。
⑵由林区、土地纠纷引起。自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实施以来,由于在开展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时,工作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造成《土地证》上的界畔、数据与实际界畔、数据不吻合,界限无法确定,纠纷迭起,农民群众经常聚集闹事,要求上访政府,致使农村地区治安秩序存在极不稳定之隐患。
(四)因农民负担过重和不合理负担的难以清除,引发了多发性、反复性群体性事件。
减轻农民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关键。然而,对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区县来讲,无意义的建设过多过滥,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丰富的农副特产品、地矿资源无力开发和利用,经济效益停滞不前。以致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费无法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各种面向农村名目繁多、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乱摊派,屡禁不止,一浪高过一浪,经常因农民负担过重导致进京上访、集体上访,甚至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五)因执法部门执法行为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是执法不当,程序违法,有的执法部门
二是处罚失当。主要是指极少数基层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手段时,偏听偏信,一意孤行,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失当,当处不处,该罚不罚,久拖不决,久侦无果,因而导致受害者多次上访和重复上访。
三是劳动仲裁不妥。一些因劳务纠纷引发的仲裁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兑现,甚至仲裁错误,致使集体上访和群众集体请愿。
四是案件处理不及时。由于有的执法机关习惯于机关化工作作风,行为懒惰,宗旨意识淡化,由“找事办”变为“等事办”,而今又由“等事办”蜕变为“不办事”,特别是极个别的单位说话凭亲疏,办事分难易,案件不“破”不“立”,致使受害人哭诉无门,造成小事变大,易事变难,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是利益趋动,违法行政。
(六)因扶贫的方式方法欠妥触发群体性事件。
一是扶贫项目脱离实际。城市边沿地区之所以贫困除了客观上存在的交通、通讯、地域条件的限制外,主要原因就是对自身蕴藏的资源优势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没有把发展区域经济和特色经济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脱离实际的所谓“民心工程”缺乏战略眼光,既无前瞻性也无创造性,往往都是赶“热门”、追 “后骚”,东施效颦,邯郸学步,弄巧成拙,不但没能增加农民的收入,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拖延了脱贫致富的时间,制约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农民怨声载道。
二是扶贫贷款的发放不当。有的信贷部门片面理解所谓的“偿还能力”,或者受“唯上”、“唯规”的制约,造成相对贫困无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望“洋”兴叹,客观上造成先富的继续富,“肥上加膘”,后富的无法富,赊借无门。因而触怒贫困农民,纷纷上访请愿。
(七)因国有企业改制,辅助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
一是在操作上失策。有的部门负责人错误理解“资金重组”、“兼并”、“拍卖”的含义,忽略国企改革的宏伟意图,想当然,不切合实际,任人唯亲,不兼顾职工的主、客观利益,引起群众不满。
二是工作顾此失彼。有的部门负责人不能合理组织、安排、解决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无力引导、实施再就业工程。
三是忽视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职工生活不能保证,去留不能协调,客观上造成老无所依、老无所靠,下岗职工心存疑虑,对自己的生活出路非常担心,产生对抗情绪。
(八)因市场交易、欺行霸市行为滋生群体性事件。
在边沿地区生产、生活、进行贸易的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经济意识保守,地方保护意识强烈,个体经营户之间形成一种“排外”倾向,不允许外地客商来本地经商、办企业,一旦有人介入,便唆使、煽动、拉帮结伙、欺压对方,甚至敲诈勒索,打骂客商,造成外地客商无处藏身。
(九)因重点工程的承建、移民的迁徙和补偿引发群体事件。
一是重点工程的征地纠纷、移民的拆迁纠纷时有发生;
二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方式不当,引起建筑行业的同仁不满;
三是建筑老板克扣工人工资,引起工人不满;
四是建筑工民工与当地农民的关系不融洽、不协调,甚至互为侵害。
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展趋势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有客观存在的社会背景,又有自身结构形成的复杂因素,具有社会影响大、处置难度大、不易根治的特性,可以说是一项值得公安理论界长期探讨的高难度课题。笔者认为,就边沿城乡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而言,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一)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联系上分析。
一是由相对松散型将向密集型转变。从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上看,大多由分散的个体集合,“滚雪球”式发展,表现形式较为松散,且无比较稳定的组织,只是采用召集、通讯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汇集在一起形成群体。出于共同的利益需要,呼之应之,发展成为有组织或相对稳定的集团,串通一气,捣乱破坏,这种组织形式如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瓦解,极有可能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是具有流动型转变为固定型的可能。由松散型过渡到密集型以后,其结构形式的演变,极易由流动、不固定型发展为固定型组织,给信访、打击工作增加难度。
三是跨区域结成同盟将是新的发展趋势。从过去一段时间看,跨区、跨县、跨省(市)结盟已初具雏形。由毗邻县(市)的违法犯罪人员互相串通,相互利用,订立攻守同盟,结成作案团伙,制造群体性治安事件。
(二)从外在表现形式和引发的多种动因上进行分析。
一是宗族恶势力、流氓恶势力、地方恶势力形成合力,将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它们一旦结成影响稳定的同盟体系,就互相作用和反作用、控制和反控制,互相利用,共谋不轨,疯狂作案,扰乱治安秩序,破坏地方稳定。
二是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的渗透不可忽视,破坏活动将变本加厉。一向惯于“散打”的邪教组织“门徒会”、“法轮功”以及在人的头脑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意识,一旦时机成熟,立刻会露出狰狞面孔,变本加厉进行破坏活动。其组织形式正趋于职业化和专业化。
三是农民负担过重或增加一些不合理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农民的对抗情绪。一些地方农村的“减负”工作进展缓慢,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摊乱罚现象仍较为突出,党群距离逐步拉大,群众的对抗情绪逐渐加剧,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取消不合理负担仍是当前缓解群体性事件的一件大事。
四是企业法人的任命不慎重、不严肃,将是导致发生群体事件的一个潜在隐患。有的还在诉讼阶段,负有侵权责任的被告人,被启用为企业负责人,进入企业后挟嫌报复,打骂职工,触发众怒,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是重点工程项目的承建一旦形成垄断,在处理招投标事宜中,掺杂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是以质量、信誉、安全等因素取胜,任人唯亲,垄断市场,造成行业内讧,你争我斗,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我认为,綦江“彩虹桥事件”尚属‘空前’,但绝非‘绝后’,有的地方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资质等级低,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腐败路”、“腐败桥”、“腐败工程”并非难寻端倪。
六是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或者处理方法不当,使群体性治安事件逐步升级。在农村山区县,特别是贫困县域,农民对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墨守陈规,视一草一木为生命之源,很容易为点滴小事引发致命祸根,在掺杂宗族等势力之后,多发性、突发性、复杂性的群体性事件将一发而难以收拾。
七是国外反华势力和国内隐藏的阶级敌人,背后插手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不能排除。
(三)从综合治理力度上分析。
一是将给打击跨区域同盟犯罪增加难度。一方面,跨区域作案同盟一旦形成,时隐时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你停他扰,你打他跑,难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排外”势力的影响,各地的思维观念不能统一,需要与当地党政、公检法机关协调,往往一件事办下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会贻误战机,客观上放纵了跨区同盟的违法犯罪,为其提供了滋生犯罪的土壤和发展空间。
二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将造成新的重打轻防局面。重视露头才打,忽视隐患的整治和预防,没有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和扼杀,轻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古训。
三是各部门重视不够,齐抓共管不力,甚至缺乏情报信息的收集,既使发现苗头,也推之避之,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将给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策划者、参与者提供了无形的活动范围。
(四)从群众性治安事件发生的地点上分析。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所在地将成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多发地带。主要是涉及农村工作以及农民利益,农民也认为只有党委政府才能解决问题,才能为民作主。因此党委政府机关驻地将成为农民请愿、静坐的地方。
二是执法部门驻地将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突发地带。刑事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行政行为和执法手段的过错是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因此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学习迫在眉睫,一方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实施专政职能,树立执法权威;另一方面要热情服务,以人民满意的为最高标准,克服硬、横、冷、推现象,视人民为衣食父母。只有这样,才是减少在政法机关发生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是中、小学校园也将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多发地区。有的社会闲杂人员,无所事事,到学校偷、抢、骗取学生钱财、调戏女生、扰乱学校秩序;有的在校双差生,不务正业,不求上进,惹事生非;有的内外勾结、结伙作案,引发停学停课,制造群体性治安事件。
四是城镇闹市区。城镇闹市区通常是指商贸、农贸市场繁华、人员较多的地方,鱼目混杂、良莠不齐,违法人员充斥其间,在货币交换、商品流通过程中难免形成的利益冲突,一旦被违法人员利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是引起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的一个多发性区域。
五是农村偏僻地区。在农村边远偏僻地区,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封建迷信充斥头脑,极易因一些不法之徒的煽动和蛊惑,聚集多人,非法集会。从过去查处的“门徒会”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来看,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证。
六是交通要道。⑴在险路、塌方地段,聚众拦车、设卡,索取“过路钱”,司机稍有不从,便打人砸车;
⑵因交通事故的处理引发众多人员静坐公路,堵塞交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在交通要道出现群体性治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决不可掉以轻心。
(五)从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的时间上分析。
聚众上访,发生频率最高的将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利用各种会议期间,如人大、政协会议、党委政府工作会议、商贸洽谈会议以及外事活动期间;
二是利用省(市)领导人视察、调研工作期间;
三是重大节日期间,进行静坐、示威、游行等活动。
(六)从群体性治安事件引发的后果上分析。
一是公私财物的损失将会更大。
二是伤及无辜人员多,伤害结果将更加惨重,特别是群殴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是社会危害将更加恶劣,影响更坏,给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四是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将会减弱。群体性治安事件得不到根治,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群众胆战心惊不敢出门,丧失安全感。
(七)从对群众性治安事件处置方略上分析。
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明确指出:妥善、及时、就地处置群体事件要在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前提下,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在预防、化解、缓解矛盾上下功夫,在解决各种引发事件根源问题上做文章。而事实上,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就不会引起重视,不造成严重后果就不会引起警觉。群体性治安事件是诱因复杂、牵涉面广、危害性大的各种社会矛盾互相交织、互相作用的综合反映,不从预防和综合治理方面着手,只实行露头才打,无济于事,既缺乏处置预案和适当的准备,又使公安机关处于被动地位。在工作上增加了打击犯罪团伙的难度。在客观上也为群体性治安事件提供了发展、蔓延、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因此,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得到有效控制将是一个值得长期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王泗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