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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之石首版本分析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公共领域里最困难的就是集体行动了。然而对石首最近发生的几万群众与湖北地方政府、武警部队对抗的一幕,其组织性与持续性不能不让人对于开头的那个命题打一个问号。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导致今天这样一个原子化的现代社会里,在几乎所有人都主要关心自己生活圈子事情的时代,一个其实与其他人不相干的刑事案件,会演变成为一场发生在建国60周年前夕这样一个敏感历史时刻的群体性事件。因而也显得尤为不够“和谐”。     起因是一位厨师从工作的酒店坠楼死亡。公安介入调查后,认定为自杀。当局要求家属火化遗体。但家属对于死因的认定却有不同看法,要求尸检。而导致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转变为一场街头政治风暴的原因随之而来:据说有关方面通知家属,如果接受自杀认定,会得到该酒店3万元的补偿;如果执意不让火化,那么不但得不到补偿,当局还要强行抢尸火化!这下该怎么办呢,当公安部门与死者家属对事实问题看法不一致时,哪个机关有最终决定权,从而终结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呢?这个机关可以是公安局自己吗?不服的一方能否通过申诉挑战这一结果?本来中国在刑事司法方面,对此有一套明确的程序规范,一旦发生争议,家属可以到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纠正其不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如果能问题迅速进入这一法律程序,那么后来的一切冲突就都无从谈起了。但石首事件中,当局的举动却非常值得玩味。“夺尸火化”,这是他们有权力做的事么?如果还存在争议,而现在就急不可待的要求彻底毁灭重要物证,常人都会立刻在脑海中浮现“毁尸灭迹”这四个字。对此,群众不可能不对当局这一举动的目的产生质疑。有关方面的“暴力抢尸”无疑是使普通刑事案件激化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关键一步与直接诱因;他们把受害一方逼到了不得不通过法律之外的手段维护自己利益的地步。因为在那个危机关头之下,最为紧迫的除了保护证据、保护现场之外,没有其他了。     因为同情群众的聚集与保护,首次抢尸行动以失败告终;接着人数更多的第二、第三次抢尸也因为群众的阻拦而未能得逞。于是几次抢尸与反抢尸的斗争冲突,期间群众的设置路障、被砸毁的警用车辆、受伤的人等等片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在这一结构中,参与者是群众与当局双方,焦点就围绕着遗体的争夺。 如果说,到这里我们能得出问题仅仅是由于未诉诸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那么当局抢尸的反常举动则让觉得这似乎不能只是公安机关不依法办案这么简单。事件在这里已经悄然显露了它预示出的更为严重的地方治理问题。     尽管从冲突的规模、程度来说(千名武警是一个团的兵力,几万群众,三次抢尸,中央过问),石首事件不可小视,但它意义跟它的影响未必相衬。准确讲,他只是一场普通的冲突。真正的政治运动中,参与者往往都是一些利益共同体的成员,有着共同的价值标准和利益诉求,他们高度组织化并试图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有明确的口号。但是石首显然不是这种层次的集体行动,参与者基本上相互陌生,也没有实现组织化,更没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因为这件事与他们基本没有利益关系,只是罪犯,受害人,国家之间的关系。然而我们却在石首中看到了最为有力的团结与参与。到底是什么促成了群众参与到一场与己无关的刑事案件纠纷中,使得一个法律问题变为政治问题。事件本身的叙事似乎不能提供答案。我想问题就在于群众对于该事件的认识。在政府面前,当事人总是弱者,弱者会受到同情;但仅仅是道义上的支持还不足以成为公众也走上街头直接对抗国家暴力威胁的理由。理由在于在强弱实力悬殊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似乎连公正也像剥夺了:要毁尸灭迹,要隐匿事实,而且还要动用公共暴力实现这一私人性的目的,不给当事人任何以制度途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这也就不止是冲击所有人心中对于公正最低限度的要求,点燃了集体性的愤怒;更让人觉得当局似乎根本就在为了一些特殊利益而服务。这种公共认识或者舆论的出现、形成,得到如此广泛的相应与认同,其原因无疑在于日常的地方治理实践中,地方政府已经得不到公众的合法性认同与信任了,不相信它会公正的处理问题。而一个政府丧失自己直接面对与管理的群众基本信任、基本认同,并长期积累着不满,政府与其人民的关系之紧张就可想而知会发展到如何的程度了。实际上,石首早有对于该酒店背靠“大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传闻。两年前,该酒店就出现类似的案件,以自杀认定结束。想必当地人对于这些事记忆犹新,如今悲剧重现,加之传闻长期以来的发酵,群众对于事件的看法已经有了初步判断,而政府反常地暴力抢尸更是加强了群众对此判断的确信。或许说,造成这场运动的基础,就是这种事实共识与群众长期不满情绪的相互感染。终于集中爆发为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体事件。     试想,如果人民信任这个政府,政法也依法办事,其他与此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会如此广泛的参与到维护受害者利益的街头运动中么?而地方治理之所以出现上述信任危机,恐怕也与其管理体制中不存在有效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关系很大     。这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在面对他的人民时可以任意妄为、甚至搞公共权力私有化,为私人利益服务而无所制约。政府可以说是人民的代理人,但是现实却提供了一条代理人可以不为委托人利益,而为自己谋利的“有利条件”。如果在地方治理中不消灭这样只对代理人胡作非为的“有利条件”,那么石首这样的事件绝对不会是一种个案。中国广大的地方政府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地方政府民主性缺失、监督缺失,使得名义上的人民公仆、代理人可以公权私用,这也就意味着那种不安定、不和谐的因素正普遍性地在不知不觉中酝酿发酵着。今朝暗流涌动,明日就可能洪水滔天。     这场普通的刑事案件,最终以政治而非法律的途径得到解决:中央到湖北省领导过问批示,尸体得到尸检,群众退去。如果说法律的缺失,或者有关单位不依法处理是事件的诱因,没有这个诱因就没有让公众表达其愤怒的行动舞台;而地方治理中积压的民主性缺失问题才是把事件推向政治化的根本动力。地方治理中,已经似乎存在着越往下,群众与政府关系就越紧张的情况。对中央,公众似乎还是赞赏支持的;一旦涉及本地则颇多不满。地方政府本应该是为其直接面对的人民服务的,但如果不能给人民评定这一服务、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机会,那么很难保证,目前实质上的单纯垂直管理能够有效地遏制公共权力异化为领导个人或者某些利益集团工具的趋势。在建国60周年的这个特殊时刻,几场群体性事件似乎令政府不能对前60年有一个满意的交代,地方政府中出现的颓势、乱象,甚至黑帮化,都必须使有关方面格外警醒、小心,思考地方治理方式的改革之道。

【作者简介】
步超,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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