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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
发布日期:2005-12-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决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更需要一批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法律素养的精英化法官队伍。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如何在芸芸众生中,选出称职的“守门人”,是人类自从有了法律以来就孜孜以求的目标。本文试结合中国实际,参考西方国家做法,就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官的遴选条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严格到逐渐严格的发展过程。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即所有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资格担任法官职务。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时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一点限制,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1995年《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2001年修改后的《法官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23岁;③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⑤身体健康;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由此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行的法官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

  1、法官队伍过于庞杂,整体素质偏低。我国法官素质偏低,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尽快恢复法院建设,吸收大批人进法院,有“文革”前在法院工作的老同志,有其他机关单位调入的,有部队转业的。“在我国,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一天法律没有读的,跟法律一点儿都不沾边的。一转呢,都可以当法官,不仅可以当法官,还可以当首席法官,还可以当大法官。”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感慨地说“为什么山西绛县的姚晓红,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司机,竟能被任命为掌握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被戏称为‘三盲院长’?关键是法官的管理体制出了问题,法官的选拔、考核机制存在着问题。” 中国的历史状况,决定了法官的素质不高。近年来不断的培训及各法律院校毕业生的加入,使法官队伍素质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离法治国家对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还相距较远。目前我国法官人数达30万人,我国法官按占人口比例是英国的十几倍,是日本的五倍,可谓队伍庞大,但遗憾的是真正能从事审判业务的不多,就基层法院而言,约30-40%以上的人员从事诸如法警、书记员、纪检、信访、办公室等非审判业务,10-15%的人员从事执行工作,真正从事审判的人员不足50%即15万人。现在的法官队伍,不是人少,而是专业化人才太少,非专业的人员太多。

  2、法律专业知识要求低。1995年《法官法》规定,法官学历起点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鉴于原《法官法》规定法官学历起点要求较低,2001年修订后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学历起点,规定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仅仅要求是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未规定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毕业仍欠不足。从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来看,都要求法官必须是大学法学院毕业,取得大学法学学位。在法律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如果一名法官没有受过严格的、系统的大学法学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现代法律的基本原理、价值和精神,也不可能对现行法律有深入的、科学的理解,从而也不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现代法官。 但即使按现行《法官法》,这种学历要求在实践中也没办法严格执行。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9.1%,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15.4%,属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的则更少。相比之下,律师队伍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0%左右,远高于法官队伍。

  3、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低。《法官法》虽对初任法官有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但要求较低,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大学毕业生被法院录用后(经过司法考试),干上二年左右书记员,经法院同意、人大批准,就可以晋升为法官,甚至不到30岁就可以成为高级法院的大法官。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伟大使命。法官要完成这一重任,一方面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另一方面还要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具有公正、廉洁、坚强、深沉、审慎、善良、耐心的品质,具有“看庭前花开花落,望碧空云卷云舒”的豁达情怀,而所有这些都需要一个人经过长时间的社会磨练才能获得。正如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说“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严重缺乏法律职业经历,是造成我国部分法官办案能力差、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4、法官产生方式内部化。我国的法官通常从本法院内部产生,即从书记员中提拔助理审判员,从助理审判员中提拔审判员。这种做法最大的弊端是不能像很多西方国家的法院那样集中全国或某一地区最优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不利于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二、英美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

  虽然检察官、律师对裁判的作出都具有重大影响,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握在法官手中,所以西方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比律师、检察官更高。

  西方有句名谚“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亚里斯多德将法官视为“活生生的正义。” 由于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及普通法重视实务的特点,西方国家历来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法官的特点是“年长、经验、精英。” 在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律师中遴选。担任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曾任二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担任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担任出庭律师十五年以上的经历,或者担任高等法院法官二年以上的经历。

  在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条件为: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且取得法律学博士学位(JD);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截至到1998年,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均出身于律师,都曾担任过下级法院的法官。

  可见,英美国家的法官均从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中遴选出来,而律师本身又都接受过大学法学教育,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并进行了律师职业训练。因此,英美两国的法官实际上是由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精英所构成的。正如肖扬院长所说“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考验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漫长、艰辛和严格,使得外国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使法官意识到自身的使命既是一种巨大的荣誉,也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办事,消弭司法腐败。” 英美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他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

  三、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方式。近年来,有不少法官因退休或因辞职而转当律师,但从律师中选拔当法官的极少。西方国家司法界人士每每对中国这种状况大惑不解,因为在他们那里,律师是法官的摇篮。现在不少学者认识到这一点,提出“考虑到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当前我国法官、检察官法律素质普遍低于律师的实际情况,建立从资深律师中甄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势在必行。” 本人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完全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显然是不现实的,但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选拔优秀的资深律师在各级法院中出任法官,确有可能性及必要性。

  1、律师与法官均通过了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最大意义在于统一了法律职业的准入途径,凸现了律师、法官及检察官有别于行政类公务员的职业个性,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有利条件,建构了法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机制,畅通了法律人才的流动和交流渠道。“进了一个门,就是一家人。”这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律师所三家彼此应当具有适度的开放性,允许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不同的职业角色。正如李曙光教授所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工作者具有对法律和法治的共同认识,遵循共同的标准和规范。在这样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员是互通的,职业角色可以相互转换。”

  2、我国的律师和法官尽管有诸多不同,但均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人。律师和法官有许多共同的地方。①律师和法官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基础;②律师和法官都是以法律工作为其职业,是法律的实践者。律师与法官虽然各司不同的职能,但是共同支撑着法律运行的大厦。律师与法官的最终职业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③律师和法官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他们对待案件或法律事实是冷静和理性的。在具有一般人看待外部世界的视觉之外,还具有法律思维这一独特的视角。他们喜欢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世俗生活的一切,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

  3、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和办案技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4、律师业是培训优秀法官最大最好的学校,由资深律师出任法官,可无须培训直接进入角色,为法院选拔人才提供了更多机会,使法官更加精英化、职业化,同时也节省了法院的培训资源。

  5、由于从事律师工作较长时间且杰出优秀的律师才能被选拔为法官,法官地位以及威望更加显赫,是精英中的精英,法官职业成为备受社会尊敬与向往的职业,也被律师视为自己职业的最高与最终的归宿,律师对此觉得有奔头,会更加自觉严格要求自己,法官对这来之不易的职位也倍加珍惜,努力保持清廉的名声,维护法官的神圣与庄严,不易为钱、权、色所左右。

  6、资深律师在执业期间收入较高,积累了较多的财富,改任法官不需为生活困难头痛也不会因生活所迫而贪赃枉法。解决了“法官待遇普遍较低,法官不得不为家庭、住房、交通等生计问题奔波,陷于社会人际关系网而难于超脱,很难保持宁静的心态作出高质量的公正裁判” 的实际问题。

  7、有利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 从资深律师中选拔出来的法官具备了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和智慧,足以让台下的律师诚服。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及司法权威的树立。

  四、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应解决的问题。

  1、改变观念,让法官认同律师。法官属于“官”,律师属于“民”,官贵民贱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和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很难对律师有职业认同感,在一些法官眼中,律师只不过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案件审理的麻烦制造者或搅混水者。这些认识是错误的,律师是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的目的同样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正义。

  2、提高法官待遇,让律师喜欢当法官。目前法官按公务员制度管理,薪金待遇偏低,一些基层法院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连工资、福利都得靠办案收取的诉讼费用弥补。在我国,法官这个职业远远未达到它在社会上应有的地位和身份。法官是人,每一个个体的法官都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都有七情六欲,都会受到来自于社会各个方面的利欲的诱惑,要使法官成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神,除了加强教育和监督外,还必须实行高薪制度。实行法官高薪制度,是保障法官廉洁和做个“孤独”的人的需要,惟孤独方可宁静,惟宁静方可致远。很难想像法官为生计而操心的同时能为正义操好心。只有实行法官高薪制度,隆其地位,优其待遇,才能让社会对法官这个职业产生仰慕感,让律师精英无悔地选择法官职业。

  3、修改《法官法》,让律师依法当法官。修改《法官法》关于法官条件的规定,明确可在执业十年以上的优秀律师中甄选法官。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除法院审判委员会人员参加外,还应任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人民团体代表等)参加,听取政法委、法院内部、检察院、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对于候选法官的专业、人品、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评价,对候选法官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通过后报人大常委会审核任命。

  当前,法官素质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和我国司法改革能否取得理想成效的决定力量,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积极关注。借鉴外国经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从优秀资深律师中选拔法官,必将对提高我国法官素质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1999年3月,最高法院在北京地区公开招考高级律师进法院,尽管情况不是很理想,但在中国这毕竟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开端。2004年6月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召开的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肖扬院长说:“我们提倡刚毕业的法律专业大学生先去做律师,以获得诉讼经验、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经济收入,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甚至资深的法官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提倡具有多年律师经验、品行端正、阅历丰富、声名卓著、资产富有的律师来当法官,以改进我们法官队伍的构成。”现在已有汪利民律师、王松敏律师分别担任安徽省高院、陕西省高院的副院长。未来如何?人们期待着。

  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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