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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不服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小区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不服被判败诉
 
前言:
小区业委会以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予以解聘。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某物业公司要求业委会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12,上海某物业公司与奉贤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委托该公司对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期为5年,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的相关事项及收取标准。之后,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服务过程中,因物业公司的某些环节服务不到位,业主对此不满意。20095月,业委会在咨询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始启动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经投票表决,大多数业主同意解聘该物业公司,并在事后发出书面解聘通知。现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某物业公司认为解聘不合法,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己接受业委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后,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尽职尽责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遗憾的是,小区业委会却单方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现要求法院判令业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业委会接到起诉状副本和法院传票后,全权委托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罗军民律师代理此案,罗律师在审查相关证据后,经仔细分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先承诺,每天升国旗,但事实没有,卫生死角一大堆,还存在违规出租房屋等行为。故经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经房地局物业科监督后作出解聘,解聘程序是合法的,故要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聘和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等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业主不满意,故业委会通过启动表决程序后决定予以解聘,且已经书面通知。物业公司认为业委会的解聘程序不合法,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现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至此,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罗律师的代理意见。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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