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税务争议发生之后,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在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程序之后如果还不服,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包括:(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