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哪些争议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在法定复议期内,当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