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行政复议申请
发布日期:2011-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要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的事项及权限。
具体的检验检疫机关是检验检疫复议的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受理的检验检疫复议申请,必须是在申请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延误的,自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签章或捺印。
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向该检验检疫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